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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时期交通肇事罪(“贵州918交通事故”可能涉嫌犯罪,但防疫不该背锅)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土哥 交通常识 时间:2023-04-21 19:43:24

疫情时期交通肇事罪(“贵州918交通事故”可能涉嫌犯罪,但防疫不该背锅)

前言

昨天写了一篇文章,借由“贵州918交通事故”主要讲了交通事故认定和责任划分的法律规定及法理分析,因为“贵州918交通事故”的具体原因和调查结果没有出来,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不能妄加评判,只能从法理上分析。

如今,网上出现了很多声音说本次事故不是单纯的交通事故,今天抛开交通事故的认定,我们谈谈另外三个问题。


一、是否构成生产安全事故类的犯罪?

从车辆照片来看,司机驾驶车辆是穿了防护服,防护设备对于防疫来讲非常到位,但是对于驾驶车辆是否完成安全隐患呢?如果经调查确认有驾驶安全隐患的话,则存在生产安全事故类犯罪的嫌疑。

目前我国与生产安全有关的罪名,主要有以下几个可能与本次事故有关联:


1.危险作业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规定,在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2.重大责任事故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4条第1款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新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第134条第2款规定,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4.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5条第1款规定,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5.交通肇事罪

是指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处罚犯交通肇事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以上几个罪名是否合适,究竟是否涉嫌犯罪、如何定性,需要根据最终的调查结果再分析确定。

二、是不是单纯的交通事故?

从目前看到的现场照片、驾驶员的状态以及转运人员是基于防疫政策需要等情况来看,我认为不能将本次事故定义为单纯的交通事故。

除了有可能涉嫌刑事犯罪以外,某些人员的行政责任也可能被追究。其中是不是存在严重渎职的行为?渎职的行为是不是构成犯罪都需要进一步的调查。

三、防疫政策和措施应不应该背锅?

很多网友提出来的问题是非常有道理的,相信只要相关部门把网友提出来的下列问题能够逐一的解释清楚,整个事故的真相也会浮出水面。

为什么一定要在深夜转运人员?

为什么要让司机穿这么严实的防护服?

转运车辆的防疫措施是不是到位?

司机的休息状况如何?

谁做出的转运人员的决定?

作出转运决定的依据是什么?

目前国家一再要求防疫政策要尽可能的减少对人民正常生活的影响,不要搞过度防疫。而这次的人员转运是不是存在过度防御的可能?

结论

事故伤亡令人痛心,部分人员应该要负起相应的法律责任,绝不能姑息!防疫措施是影响社会和人民正常生活的直接行为,希望各部门不要搞过度反应,但我们也绝不能赞同部分网民所称的面对疫情要学国外要躺平,而任由疫情肆虐。这是对自己的不负责,也是对社会和国家的不负责,这种思想坚决要杜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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