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扩大了代位继承人的范围,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那么一般情况下参照遗产分配规则处理的死亡赔偿金,是否也应随之扩大分配范围?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注意到,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在二审审理一起“老人遇车祸去世,侄子向肇事者索赔死亡赔偿金”的案件时作出改判,支持了侄子的诉讼请求。
法官指出,该案的二审判决防止出现“撞了白撞”等不良社会后果,也使得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的社会效果趋于一致。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建议,应进一步完善死亡赔偿金的分配主体和分配规则,以避免可能出现的纠纷。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侄子向肇事者索赔死亡赔偿金获法院支持
黄斌一辈子没有结婚,自然也无儿无女,父母和兄弟姐妹都先后去世。随着年岁渐长,黄斌感觉到独自生活越来越不方便,好在侄子黄强把他接去同住,照顾他的生活起居。
2019年12月,73岁的黄斌不幸遇车祸身亡。黄强在料理完叔叔的丧葬事宜后,将肇事者诉至法院,要求对方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损失。
诉讼过程中,被告对丧葬费用不持异议,但在关于死亡赔偿金的问题上却产生了分歧。被告认为黄强只是死者的侄子,并不属于民法意义上的近亲属范畴,因此无权主张死亡赔偿金,一审法院支持了这一主张。黄强不服,向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我国对死亡赔偿金采取‘继承丧失说’,其本质上是对逝者收入损失的财产损失赔偿,应当尽可能在可以继承被侵权人遗产的亲属中流转。从这个角度来说,死亡赔偿金虽然不属于遗产,但是可以参照遗产分配处理规则。”承办法官表示,本案的特殊之处则在于,黄强虽然不是死者法律意义上的近亲属,但已经属于《民法典》所规定的代位继承人。
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死亡赔偿金本质上是对收入损失的财产损害赔偿,可以参照遗产分配规则处理。黄强是《民法典》所规定的适格的代位继承人,因此在本案中有权主张死亡赔偿金,于是作出改判,支持了他的相关诉讼请求。
法官:类推适用《民法典》代位继承规定
法官表示,关于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要从我国确立代为继承制度说起。
1985年起施行的《继承法》中规定了代位继承制度,当时将代位继承权主体限制在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范围内,通常情况是子女先于父母去世的,孙子女代位继承。随着时代发展和社会结构的变化,《民法典》与时俱进,将代位继承权主体扩大至被继承人兄弟姐妹的子女。也就是说,当逝者的兄弟姐妹先去世,而逝者又没有第一顺位的继承人(父母、配偶、子女)时,兄弟姐妹的孩子可以代位继承。
这一新规带来的好处是,不仅保障了私有财产在家族中传承,对倡导鼓励侄、甥对无父母、配偶、子女的叔伯姑姨舅等长辈多尽赡养义务也具有积极意义。
“本案中,黄强照顾叔叔多年,为叔叔养老送终,已经产生了相当的经济牵连和情感依赖关系,属于法定的代位继承人。据此,二审法院认定黄强有权向侵权人主张死亡赔偿金,体现了情理法的有机统一。”
法官同时指出,本案二审法院没有拘泥于现行司法解释规定的死亡赔偿金赔偿权利人范围,通过类推适用《民法典》第1128条的代位继承规定,体现了尽量促使财产权益在家族内部流转的民法精神,防止出现“撞了白撞”等不良社会后果,也使得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的社会效果趋于一致,符合中国社会老百姓的基本伦理道德认知和公平正义的司法理念。
继子与侄子争夺赔偿金,法院如何分割?
值得注意的是,死亡赔偿金的分配在一般情况下参照遗产分配处理规则,但并不与之等同。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检索案例发现,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曾审理一起无子女老人车祸去世后,继子与侄子争夺死亡赔偿金的案件。
2020年3月,岳阳的一位老人在车祸中身亡,老人没有亲生子女,与前妻也已在几年前离婚。当年离婚后,老人曾跟继子胡伟一同生活过一段时间,后在生病住院期间侄子曹林忙前忙后,曹林还把老人接去跟自己同住了一段时间。老人生前写下一份遗嘱,称自己没有亲生子女,由侄子曹林养老送终,死后所有的财产、房产都留给侄子。
老人过世后,胡伟和曹林协商平分相关单位支付的9万元丧葬费用,但对于车祸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扣除掉丧事费用后剩下的23万多元如何分配,却未能协商一致。
胡伟认为,自己与老人已经形成了20年抚养与赡养关系,属于继父子关系,是唯一近亲属,依法享有赔偿款。而曹林则认为,自己与老人有赡养关系,胡伟没有完全尽到赡养义务,不应该享有全部赔偿金。两人僵持不下,胡伟将曹林起诉至岳阳云溪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的性质是对死者家属的一种经济补偿和精神慰藉,不能根据死者生前的遗嘱分配,只能按补偿原则在近亲属之间适当分割。该笔赔偿金的分配应根据与死者关系的亲疏远近、与死者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及生活来源等因素适当分割。
法院认为,赔偿权利人首先是死者的近亲属即配偶、父母、子女,继子亦包含在其中,因此支持了胡伟诉讼请求中的合理部分。而侄子曹林尽到了赡养义务,因此同样支持了他辩称意见的合理部分。最终,法院酌定胡伟与曹林按7∶3的比例分割死亡赔偿金与精神抚慰金。
律师:建议进一步明确死亡赔偿金分配主体
对于盐城中院的二审判决,江苏亿诚律师事务所的徐旭东律师认为,法院最终支持了侄子黄强的诉请,产生的意义与《民法典》扩大代位继承人范围类似,倡导鼓励了侄、甥对无父母、配偶、子女的叔伯姑姨舅等长辈多尽赡养义务。
他同时认为,在司法实践中,此类案件仍有一个潜在的纠纷来源需要注意。以本案为例,如果死者黄斌已去世的兄弟姐妹有在世子女,即黄强有在世的堂兄弟姐妹或表兄弟姐妹,那么他们与黄强均属于合法的代位继承人且地位相同。因为死亡赔偿金在一般情况下参照遗产分配处理规则处理,那么这些堂兄弟姐妹或表兄弟姐妹是否也应该分得死亡赔偿金?就有可能产生新的纠纷乃至诉讼。
徐旭东表示,考虑到黄强对叔叔尽了主要扶养义务,可以参照《民法典》第1130条第三款的规定,多分得死亡赔偿金,但仍存在发生纠纷的可能。因此,他认为应通过完善司法解释等方式,进一步明确死亡赔偿金的分配主体和分配规则,以此减少纠纷诉讼,并获得良好的社会效果。(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来源: 扬子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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