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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二审免刑(湖北荆门一男子车祸身亡保险公司拒赔)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罗小弟 交通常识 时间:2023-04-20 08:12:21

交通肇事罪二审免刑(湖北荆门一男子车祸身亡保险公司拒赔)

交通事故发生后他及时拨打急救、报警电话还在现场等候处理,并积极向亡者家属赔偿损失并取得谅解。如此这般能不能免予刑事处罚?近日,东宝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此类案件给出答案:肇事者犯交通肇事罪,免予刑事处罚。



案件回放:两车相撞,一人身亡

时间追溯至2016年5月15日8时58分,杨某(今年30岁,系钟祥人)驾驶一辆超载的东风牌中型自卸货车行驶至东宝区八里干沟办事处街道三岔路口右转弯时,其车身右前侧与沿八里干沟办事处街道由西向东行驶的张某(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驾驶的无号牌五羊本田牌二轮摩托车左前侧擦撞,造成张某(殁年60岁)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身亡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杨某拨打报警、急救电话并在现场等候处理。

公安机关提取了杨某、张某的血样,从两人血液中均未检出乙醇成分。法医鉴定证实张某系生前因交通事故致急性颅脑损伤致脑机能障碍身亡。

经交警部门认定,杨某承担此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承担此起事故的次要责任。

法院审理:系列积极因素,换来从轻处罚

2016年7月22日,被告人杨某赔偿当事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这起案件经过一审、二审后又折回重审,以至两年后再对此案进行审理。

经东宝法院委托,钟祥市司法局对杨某进行了审前社会调查评估,建议对杨某适用非监禁刑。

东宝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驾驶超载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身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杨某积极抢救伤者,拨打报警、急救电话,并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应认定为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根据被告人杨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性,其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可对其免予刑事处罚。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第67条第1款、第37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杨某犯交通肇事罪,免予刑事处罚。

律师说法:交通肇事罪免于刑事处罚有标准

湖北新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军介绍,交通肇事罪是刑事犯罪的一种,是指肇事者违反交通法律法规,造成严重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行为。

交通肇事罪立案标准:

1.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4.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5)严重超载驾驶的。

(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刘军指出,涉嫌触犯交通肇事罪者要想免予刑事处罚,首先要在案后主动到公安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其次要真诚悔罪,通过向当事人(亡者家属)赔礼道歉,赔偿损失,获得其谅解,并与当事人(亡者家属)自愿达成和解协议。

如此一来,法院在审理时会综合肇事者犯罪行为、情节,犯罪后果及悔罪表现,酌情予以较大幅度从轻处罚,作出免予刑事处罚的判决。(记者 王清华)

来源:荆门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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