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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故意交通肇事罪(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罪司法解释)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iu永远的女神 交通常识 时间:2023-04-20 04:24:56

主观故意交通肇事罪(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罪司法解释)

驾驶车辆发生问题时,可能涉及到三个罪,一是危险驾驶罪,二是交通肇事罪,三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危险驾驶罪是一个轻度危险,因为其法定最高刑为6个月。(名字叫危险,其相对其他刑事犯罪来说,危险程度可低,处罚也是轻)。

交通肇事罪是一个中度危险,三年以下,或三到七年有期。

其有特殊一种情况(就是交通肇事后,不救助不作为而自己逃跑的情况)是判决:七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故类犯罪一般情况下,其原则上最高都是七年。因为本质上是一种过失犯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高度危险,3到10年(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10年以上到死刑(造成了严重后果)。这个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涉及故意情节,所以严重。

所以危险驾驶罪,一点不危险,喝了酒驾车 、飙车、或者驾驶校车超速或超载、危险品管理的车辆不符合规范。6个月以下,轻度危险,单一危险,(当然其前提是没有造成严重后果)。

这种情况,以前也主要以行政处罚为主,但效果不好。最后,为最严格进行处罚酒驾,只能这样了扩大至罪,但是很轻罪,直接导致醉酒情况得到解决,社会风气有根本转变。表现之一就是代驾的兴起。

交通肇事罪,一般开车撞死人的情况基本都是。

过失的犯罪为交通肇事罪,故意的犯罪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这种特殊情况,无证驾驶 喝酒 驶向人口密集区 车速100多 逆车道行驶,结果是连续撞了四辆车,这是多重危险的因素叠加,不再是单一危险,所以定为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审判了死刑。尽管最终改判死刑。但罪名还是故意犯罪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以严重危害(复合危险、重度危险、多重危险)解构就行,结果只是影响定刑,而不影响定罪。

过失犯罪的本质是违反相关操作规则(车辆操作标准),故意犯罪是严重违反规则(交通管理标准)。

交通肇事罪就是轻度违反规则,结果中度危险;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就是严重违反规则,结果重度危险。

行为对结果发生的,是故意还是过失?其判断的难点,如果超级危险就是多重危险因素叠加,就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果一般危险,就是单一因素,就就定为交通肇事罪。

(一个危险动作可以理解为过失导致的,多胩危险动作肯定就不可能理解为过失,只能理解为故意导致下的行为)

在公共车上打司机抢夺方向盘的,打“小架”(小规模冲突不影响车辆的运行安全与秩序)的定妨害安全驾驶罪,法定最高刑1年。打“大架”(已经影响到车辆的运行与安全)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同样情况的,还有高空抛物的。高空抛物罪其法定最高罪一年,所以抛“小物”定此罪。抛“大物”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高空抛物行为,有些是不定罪的民事纠纷,有的是治安处罚,有的是高空抛物罪,有的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有的是故意杀人罪。主要取决于在“在哪里抛,抛什么东西”。任何一罪都要定法定刑要相适应,这也是结合当时的情况,判定,同时有些可能涉及到两个都相关的罪,所以,这也是法律存在的意义之一,有效依据确定的标准,划定具体的罪名进行判定,而解决社会内部矛盾。


假如:甲某在人群密集地方抛了个马蜂巢,结果却死了好几个人。这种情况下,这种情况下如果定为高空抛物罪就太轻,因为其最高刑仅一年。其罪与罚不太匹配,因为其危害性属于较大,所以就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通过主观故意也可以判定,高空抛物罪其是过失行为,这种明显是故意行为嘛)。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是个“口袋”罪(很多行为都能靠得上的严重罪),没造成严重后果都3到10年,这种罪超级危险,所以就慎重不能扩大化。


另外说明,现实与理论的实际情况不一致的如下,①个官方的指导例子:高速点二十厘米高的火苗,这种行为因为危害性基本无,所以不能定罪,更不能定这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这种口袋罪,还很严重)。官方无罪(立法者角度,引领社会秩序和社会发展角度,慎用),但实操却有罪(可以根据此罪的定义直接靠上去用)。所以理想与现实有差距。

危险驾驶罪。

刑法第133条之一之规定,在醉酒状态,或者以追逐竞驶、严重超载、违法运输危险化学品等方式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并危及公共安全所构成的犯罪。

其中,行为之驾驶机动车。“机动车”包括拖拉机、摩托车和轻便的摩托车,严格按照机动车管理办法的认定,电动车也算机动车。但凡是由机器驱动,而非由人力和畜力驱动的,都是机动车。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一般不处罚醉酒驾驶电动车的现象。


目前,三分之一的刑事案件都是危险驾驶罪,咱们国家也成为了危险驾驶罪世界的第一大国了。近几年都抓了近三百多万人,定为危险驾驶罪。

所以喝酒驾车,不仅毁掉自己,还毁下一代(涉及刑事犯罪,就有犯罪记录,对下一代参军报考公务员都有较大影响)。

由于咱们国家范围大,社会发展快,拥有汽车的人数快速增长,交通秩序要求快速建立新秩序的标准时间短要求高,只能快刀斩乱马,痛快痛伤推动。或许,这就是现实上的不得不为之。据上级检察机关思虑,可以范围些许广,或许会采用办法减少范围,但目前仍是很严。


妨害安全驾驶罪。

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前款规定的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此罪轻罪。法定最高刑1年有期徒刑。意味着在公交车上,打的架肯定是小架(不影响生命类根本安全),小架是妨害安全驾驶罪,打大驾首先更应该定妨害安全驾驶罪,同时也触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者其他犯罪。大驾这种情况,存在竞合,就是同时构成其他犯罪。这种大架就是择一重罪处罚。

重大责任事故罪。

刑法第134条,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强令组织他人冒险作业罪、组织他人作业冒险罪。

所有事故类犯罪都是过失犯罪。

而事故类犯罪,过失类犯罪其法定最高刑原则上不超过7年。

过失犯罪是主观恶性相对较低,肯定是恶性不及格水平。

但是,有些过失犯罪的过失程度都快接近故意了。

特别是现今事故类频发,立法者就强调对一些相对严重的过失,要单独立法出来进行严惩。

比如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组织违章冒险作业,主要就是明知有风险,还组织大家进行作业,甚至感觉都不像是过失,有些像故意。所以立法新的组织冒险作业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强令”指行为是故意的,但是对造成结果还是过失的。“组织”就是也是过失性犯罪,但是比一般过失犯罪要重一些。法定刑比一般的重大责任事故罪要大一点。因为生产作业类影响大,所以这种要从重一些,用于规范安全。


危险作业罪。

刑法第134条,危险作业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刑法所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可以理解为类同的危险“驾驶”罪。所有责任事故类犯罪都是过失犯罪,过失犯罪要导致死亡的结果才能定罪。交通肇事罪也是。责任事故的预防机能比事后处罚更重要。事故前,有很多隐患。危险驾驶罪,一般6个月,不重。危险作业罪,也是同样1年以下,这也是防范于未然的犯罪。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行为。

甲杀完人后,没有向任何人汇报。杀人罪肯定成立,但后续行为不汇报不构成犯罪。

但发生事故后,后面不报或谎报却构成犯罪的原因是,此犯罪不是针对过去的犯罪而是针对未来的犯罪,因为其不报或谎报很可能造成损失进一步扩大。

导致救援可能跟不上,后面进一步的更大危害的结果。


相似的罪,丢失枪支不报罪。甲丢枪不报,也是。也是会可能造成危害可能扩大化,都是针对未来的犯罪。


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主要是指:领导者。事故责任本身人员,无报告的义务,其原因是,1.很多发生事故的人员本身,都不知到哪报告。2.自己犯罪后,不去汇报,是人的本能反应在里面。但领导人肯定有领导责任。已经造成事故之后,又不报谎报的应该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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