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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案例交通肇事(开车门导致人撞到死亡)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德玛西亚 交通常识 时间:2023-04-19 21:03:17

最高院案例交通肇事(开车门导致人撞到死亡)

交通安全无小事!有时候停车、开车门等简单平常的动作,一时疏忽可能会酿成一场人命事故。我们先来看个案例:

案例简介:开车门未注意撞死骑车人 无心之失也触犯刑法?

2017年8月17日19时许,杨某乘坐其姐夫胡某驾驶的小型轿车,行驶至北京市通州区某村北口时,杨某称其要给孩子买东西,就让胡某将车停在了路边,胡某将车辆临时停靠在道路右侧的非机动车道内,杨某拉开了左后车门准备下车,车门正好与刘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导致致刘某颅脑损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杨某承认自己下车前并没有观察车后方有没有车,当时天已经黑了。

经通州交通支队认定,杨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胡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公诉机关以交通肇事罪追究杨某的刑事责任。

经过审理,法官当庭作出判决,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对受害人家属进行赔偿。

问题就来了:交通肇事罪如何认定,民事赔偿都要赔哪些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

有网友认为,杨某只是车上的乘客,不是驾驶员,非驾驶员并不是交通肇事罪的适格主体。事实上,即使不是驾驶员,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也可能被指控犯交通肇事罪。

这是因为,首先,交通肇事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这并没有排除车辆所有人,雇主、乘客等非驾驶人员可以成为交通肇事罪的主体。

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相关司法解释: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本案中,杨某虽只是车上乘客,但其违反了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开车门前没有观察车后方情况,造成了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主观上为过失,客观上造成了严重后果,未观察车后方就开门的行为与受害人死亡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其行为已经构成了交通肇事罪。

除接受刑事处罚外,杨某还将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杨某应当承担包括医疗费之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最后,陈亮律师提醒大家,交通安全无小事!大家无论是在车辆行驶过程中,还是停车、开车门等小事中都要严格遵守交通法规,以免造成无法挽回的后果。

来源:律师帮帮订阅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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