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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的结语(逃逸,一念之差让开封这位司机至少被多判6年,侥幸心理要不得)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小琪琪 交通常识 时间:2023-04-19 18:30:44

交通肇事逃逸的结语(逃逸,一念之差让开封这位司机至少被多判6年,侥幸心理要不得)

案情回顾

一卖菜电动三轮车驾驶人凌晨撞伤老人后,不是及时抢救伤者,而是选择驾车逃逸,后导致老人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中牟交警接到报警后,抽调专干警力,抽丝剥茧,历经九天的侦查和走访,最终在10月7日将肇事嫌疑人抓获。

2020年9月28日凌晨5时15分,中牟交警接110指令:在中牟县中刁路刁家乡中学北一行人被撞,看着伤势较重。接到报警后,事故民警第一时间赶到事故现场,当时伤者已被120接走抢救,现场只有两块塑料碎片、地面上有绿色的漆,以及伤者留下的血迹,经现场调查走访,没有目击证人。

事故民警调取了现场周边的视频监控,经过比对及地上残留的绿色车漆,确定肇事车辆是一辆绿色带棚无牌电动三轮车,驾驶人系男性,戴着黑色口罩,大额头,上身贴身穿黑色衬衣,其它未发现有价值的线索。

10月1日,正值国庆、中秋节同庆,可是案件侦破小组的民警们心情却无比沉重,噩耗传来:被撞的80多岁老人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为尽快还受害人一个交代,大队长陈奉军要求9.28逃逸事故侦破小组,每天凌晨4时准时集合,由张森林带领部分民警着便装去韩寺镇蔬菜市场摸排肇事嫌疑车辆和嫌疑人,小组其他成员在菜市场附近路口设岗盘查嫌疑车辆。

功夫不负有心人,10月7日凌晨5时许,一辆绿色无牌电动三轮车闯进民警的视线,虽然该车没有安装车篷,但驾驶人戴有黑色口罩、大额头、上身内穿黑色衬衣,与肇事嫌疑人的特征非常相似。

张森林当即上前攀谈,在交谈中不时观察该电三轮,在看到电三轮车漆有被蹭痕迹及红色扶手那里有缺失后,一边示意民警对驾驶人进行控制,一边拍下车辆照片,让同事进行比对。经现场询问,该驾驶人面对民警的提问含糊其辞,前言不搭后语,遂断定该三轮车驾驶人有重大嫌疑,于是将其带回事故中队作进一步调查。

据李某供述:他今年53岁,开封大营人。9月28日凌晨4点左右,他开着那辆绿色电动三轮车去中牟县韩寺镇卖辣椒,当他开车途经刁家中学北边时,看到路中间有一名行人,向右猛打了一下方向,由于车速过快,车子一下侧翻在地,车斗后部位也把那名行人甩倒在地。

当时李某害怕赔钱,环顾四周没有人,赶忙把车扶了起来,也没有打急救电话,开车偷偷跑了。

李某开车到韩寺镇蔬菜交易市场把辣椒卖完后,由于他知道自己撞到人了,怕回去的路上被交警查到,就把车偷偷放到韩寺镇一个亲戚家里,没敢开,然后乘公共汽车返回家中。时间到了第三天(9月30日)的15时左右,李某看着也没啥动静,就到亲戚家把三轮车开走,由于李某怕交警调查,他把车上的塑料棚,以及车斗的顶棚给拆了,以此躲避检查。

谁知天网恢恢疏而不漏,10月7日凌晨,李某驾驶该辆三轮车再次出现在韩寺镇蔬菜市场上时,被“守株待兔”的事故民警抓获!至此案件告破,悬在民警心中的石头终于落下。

10月8日,李某因涉嫌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目前此案仍在进一步调查中。(新闻来自东方今报)


为什么说多判6年

本案涉及的罪名是交通肇事罪,根据《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实践中,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没有逃逸,酒驾,严重超速等情节,通常的量刑就在一年左右,如果能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一般可以判处缓刑,而本案目前的定性为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量刑至少要在7年以上,至少要因为逃逸多判6年,甚至可能更多。

实际上,从本案的实际情况看,李某是原本是有机会不负刑事责任的。李某供述的当时看到路中间有一个行人,根据这个情节,被害人凌晨四点在马路中间行走,自身显然存在过错,如果被交警划分为对事故承担同等责任,则不用承担刑事责任,只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即可。

另一个机会是李某如果及时报警,将被害人送医抢救,如果能抢救回来,则同样不负刑事责任,只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然而以上都是如果,李某的一念之差将自己陷入不可挽回的深渊。

什么是因逃逸致人死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条文中的“因逃逸致人死亡”就是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被害人受伤严重,但并未死亡,如抢救及时可能挽救其生命,但由于行为人不采取积极的救护措施,并逃离事故现场,致使受害人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治疗而死亡的行为。

认定“因逃逸致人死亡”构成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必须满足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构成要件。“因逃逸致人死亡”是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在情节上的加重。因此,认定“因逃逸致人死亡”首先得满足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成立,而这包括三方面:

(1)必须以交通肇事行为的发生为前提。

(2)行为人必须在行为发生后积极实施逃逸。

(3)行为人逃逸有一定的主观动机。

2、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这个规定是明确的,不能将其与其他情形混作一谈。比如有这样的案例,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隐藏或遗弃致使被害人死亡的情形,这显然不是“因逃逸致人死亡”,而应当认定为故意杀人。

3、交通肇事者的逃逸行为与被害人死亡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受害人的死亡必须是因为肇事者的逃逸行为造成的。如果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逃逸,但被害人的死亡却是因为介入了其他原因造成的,如被害人由他人送往医院抢救途中再次发生交通事故致死等,就不应认定为“因逃逸致人死亡”。再者,必须是行为人逃逸行为在前,而伤者因行为人逃逸而死亡的结果发生在后,两者之间存在这个顺序关系。如果交通事故发生时伤者当场死亡,则不能认定为因逃逸致人死亡,而应适用《刑法》第133条规定的第二种量刑幅度予以处罚。

本案中,案发时间为凌晨四点,被害人报警被发现的时间是5点15分,从案发到被发现接近一个小时的时间。李某肇事后逃跑,致使被害人一个多小时才被发现,丧失了最佳的救助时机。虽然具体的死亡原因要通过尸检得出,目前尚无法判断,但是一般来说,交通事故后一个多小时无人救援,死亡原因可能是失血过多;事故时间是凌晨四点,目前开封的气温已经很低了,也可能是冻死。不管怎样,死亡结果同交通肇事都存在因果关系。因此成立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情节。

逃逸是否能逃脱处罚

发生交通事故后,不少司机存在侥幸心理,认为附近无人,一走了之就不会有人知道,然而最终大部分都无法逃脱法律制裁,只能承受更重的惩罚。

1、目前道路上摄像头已经非常多

我国现在的道路上部署了大量的摄像头,只要从马路上经过,就会在监控中留下画面,有些地方的监控甚至可以实时进行车牌识别和人脸识别。不少城市推出闯红灯拍照公开身份信息系统,利用天网系统的便捷,识别闯红灯的行人,并且把头像、身份证号、地址都通报在十字路口边上的显示屏幕上面。

本案的侦破就依赖于是事故前后路段的监控,通过监控视频初步确定肇事车辆。

2、痕迹鉴定技术足够发达

车辆痕迹鉴定是根据车辆的车体痕迹、车轮痕迹、车辆附属部件痕迹以及分离物痕迹所反映的特-征,对嫌疑车辆进行检验,认定或否定嫌疑车辆的过程。通常可以通过以下鉴定项目确定是否是肇事车辆。

(1)事故车辆与目标物体是否接触鉴定

根据现场痕迹和车辆损坏痕迹、微量比对等手段鉴定事故车辆与目标物体(其他车辆、行人、固定物等)是否有接触。

(2)交通事故车辆认定

利用事故现场遗留的散落物(整体分离)及碰撞痕迹、微量比对,认定交通事故逃逸车辆。

(3)轮胎痕迹

根据现场遗留痕迹或轮胎接触花纹痕迹,确定该痕迹是否属于某轮胎。

(4)事故车辆碰撞接触部位及碰撞接触角度鉴定

根据现场痕迹和车辆损坏痕迹鉴定事故发生时车辆的碰撞接触部位及碰撞接触角度。

即使逃跑了,现场总会留下部分痕迹,碎片,车漆,轮胎花纹等,通过对科学的鉴定,确定肇事车辆。即使肇事者不承认,司法鉴定的结果一样能作为证据定罪量刑。

结语

发生了交通事故,最好及时报警,积极救治伤者,逃逸是最差的选择。千万记住,不管发生什么事故,不管是否有人看见,一定不要“逃逸”。事故损失赔偿,保险可以承担大部分或全部,责任一般不会严重(有例外情形)。如果逃逸,高额赔偿都将自行承担,而且很有可能涉及刑事责任。另外,一旦发生严重事故并被认定为“逃逸”,就算自己之后主动返回,也无法改变的“逃逸”的性质,可能被认定为“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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