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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故意隐瞒(车祸保险公司拒赔案例分析)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果果 交通常识 时间:2023-04-19 16:10:46

交通肇事故意隐瞒(车祸保险公司拒赔案例分析)


基本案情

2019年3月21日,投保人贾某在保险公司为自己投保了意外险,合同约定:如被保险人驾驶自驾车在交通工具上遭受意外伤害致身故,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10万元的10倍即100万元给付保险金;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2019年12月4 日,贾某驾车在路上行驶时,与应急车道上的半挂车相撞,造成贾某当场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贾某负主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贾某家属即向保险公司主张保险金,保险公司在2020年2月12日,向贾某家属下达了不予赔付决定书。因为保险公司认为在投保时贾某未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隐瞒曾有高血压和在其他保险公司投保的情况,所以不予理赔,并不退还保费。


审理过程

保险公司辩称:

投保人贾某在投保时存在有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情形:

1、投保时贾某隐瞒了在其他保险公司投保有其它类型的保险;

2、贾某隐瞒了2015年因高血压等疾病入院治疗的客观事实。


争议焦点

1、贾某的过失属于什么那种程度?

2、贾某的过失程度会对理赔结果产生什么样的影响?

判决要旨

法院认为:

  1. 首先,根据被告保险公司提供的证据,关于贾某在投保时在其他保险公司投保的保险,该保险与涉案保险性质不同,而且投保的为财险公司。保险产品为财险还是寿险普通人无法分辨,贾某为农民,对保险知识缺乏认识,即使存在未如实告知情况,应属于一般过失。
  2. 贾某在2015年曾因高血压原因住院治疗,但距离本次投保已经过了四年之久,病情恢复如何不得而知,贾某存在未如实告知,但属于一般过失。
  3. 按保险合同约定存在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尽到如实告知义务,且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重大影响,保险公司才对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而本案中贾某仅存在一般过失,且未如实告知情况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无任何影响。

最终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解除合同无效,并且按照合同支付原告保险金100万元。

案例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案号(2020)豫0303民初2060号本文转自“理赔帮”公众号或官网,理赔帮汇聚1000 律师、保险理赔维权专家,在这里您可得到免费的保险理赔维权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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