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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已谅解(发生交通事故后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能否免于刑事处罚?)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阿虎 交通常识 时间:2023-04-18 07:39:26

交通肇事罪已谅解(发生交通事故后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能否免于刑事处罚?)

我国刑事诉讼法确立的具有法定情形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原则。实行这一原则,可以防止和及时纠正对不应追究刑事责任人的错误追究,可以节约司法资源,避免无效劳动。免于刑事处罚主要包括以下情形: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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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0日早上,纪荣海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七星豹”二轮电动车从广丰区芦林街道塘溪居家中沿铜钹山大道往广丰区下溪街道方向行驶。当日05时52分左右,车辆途经广丰区,因驾驶车辆注意路面安全情况不够,在广丰区芦林街道往广丰区下溪街道方向铜钹山大道右侧道路的非机动车道上碰撞到同向前方行人韩水敬,造成韩水敬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11月12日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时,纪荣海驾驶二轮电动车随救护车到广丰区中医院,后双方在广丰区中医院报案,现场已变动。11月27日经交警大队认定:在本起事故中,纪荣海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韩水敬在本起事故中不承担责任。

另查明,事故发生后,在上饶市广丰区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纪荣海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民事赔偿协议,纪荣海赔偿了被害人家属290,000元经济损失,被害人家属对纪荣海的肇事行为表示了谅解并希望司法机关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纪荣海会不会被免于处罚?


四川博深律师事务所杨静律师解答:

纪荣海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纪荣海在交通肇事罪中,驾驶的车辆为二轮电动车,已赔偿29万元损失并得到对方谅解同意对其免予刑事处罚,同时其年事已高,患有高血压等疾患,并具有自首情节,对其可依法从轻处罚。

杨静律师补充: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2011年至今四川博深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期间担任多家企业法律顾问,擅长诉讼领域的案件有合同经济纠纷、交通事故、工伤赔偿、民间借贷、各类刑事案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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