羊城晚报记者 董柳
祖孙堤岸散步,幼儿惨被护栏砸中头部经抢救无效死亡,是意外,还是质量问题?记者昨日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法院认定存在质量缺陷,判决责任方向受害方赔偿146万余元。
2020年初春,年仅两岁五个月的小明(化名)在其祖母陪同下行走至某涌边堤岸,因涌边花岗石护栏倒塌而砸伤头部,马上被送往医院,终因创伤性特重型颅脑损伤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当日,公安机关进行现场勘验,并出具《现场勘验情况》,记载:“河涌北侧涌边有护栏,护栏高102cm,每两根立柱间相隔200cm。现场有护栏脱落,脱落处东侧为单根立柱,未与其他护栏相接,西侧立柱与其他护栏相接,护栏脱落部分长度为215cm,脱落处北侧地面有散落石块,南侧地面未见散落石块。”
另查,2010年1月,甲公司将涉案堤岸改造工程发包给乙公司施工。该工程于2012年3月9日竣工验收合格并移交甲公司,质量保修期至2013年3月9日,实际由丙公司使用和管理。
小明父母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1.共同向其赔偿1694340元(死亡赔偿金1301040元、丧葬费638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0元、交通费5000元、住宿费7500元、误工费17000元);2.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涉案护栏并非处于废弃或无人管理状态,无含有“禁止行走”“禁止靠近”等内容的警示标志,无采取围蔽措施,亦无证据证明涉案护栏曾发生过倒塌致人损害的事故,事发时并无恶劣天气及其他外部特殊情况,涉案护栏突然倒塌不具有可预见性。受害人在其祖母陪同下从涉案护栏附近经过,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并无过错,亦不存在监护人失职的情形,不能因此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关于保修期届满能否当然免责,法院指出,保修期是施工单位就建设工程质量问题进行无偿修理的期限,调整的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间的关系,对被害人并无约束力。应在充分考虑护栏属于可以长期使用的固定资产这一特性的基础上,参照同类工程通常可以达到的实际合理使用年限来确定其合理使用年限,唯此,才能符合社会公众预期,为社会公众认同和接受。涉案损害发生时,涉案护栏验收不足八年,其保修期已届满,但尚在合理使用年限内,现出现倒塌,且无证据证明系其他原因所致,应认定存在质量缺陷。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1.甲公司、乙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向小明父母赔偿1172272元;2.丙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小明父母赔偿293068元;3.驳回小明父母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被告不服,提起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法官董广绪提醒:建设单位要严格履行验收责任,从源头上杜绝有质量问题的建筑物投入使用。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工程标准施工,杜绝偷工减料等恶习,正确理解保修期与合理使用年限的区别,不要妄图通过设定过短的保修期逃脱建筑物倒塌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建筑物使用人、管理人要履行日常巡查维护责任,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风险,合理设置警示标志,减少事故的发生。
作者:董柳
来源: 羊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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