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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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行为人交通肇事逃逸而被害人被他人救助无效后死亡的,不属于逃逸致人死亡——李某交通肇事案
案例要旨: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强调了被害人得不到救助是死亡结果发生的原因。行为人交通肇事后弃伤者于不顾逃逸,但被害人得到他人及时救助却最终死亡的,不属于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不是逃逸致使被害人得不到救助出现死亡的结果,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与被告人的逃逸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不能简单认定为“逃逸致人死亡”。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报 2013年12月04日(第6版)
【解析】
交通肇事逃逸和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之间量刑差异,乃是后者于前者的基础上强调了被害人得不到救助是死亡结果发生的原因。本案中,被害人得到了他人的及时救助,其死亡仅是交通肇事逃逸后的结果,因此对被告人仅以交通肇事逃逸予以刑罚即可。
本案关键在于厘清交通肇事“逃逸”以及“逃逸致人死亡”之间的区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交通肇事逃逸和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中,逃逸是两者的共同点,即行为人不履行积极的救助义务而选择逃避法律责任的逃逸行为。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作为交通肇事罪最严重情节,强调的是逃逸致使被害人得不到任何救助而死亡。这里的“救助”应做广义理解,救助行为的主体不限于行为人,这正是一般交通肇事中重伤后死亡区别于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关键。
本案中,被告人违反道路安全法规将被害人撞倒在地,其并未下车查看被害人是否受到伤害,更没有履行将被害人送往医院救治的义务,而是在明知交通事故后为了逃避法律责任而逃跑,此行为可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但之后他人的救助行为阻断了认定该案为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因果关系,即被告人具有逃逸的行为,同时也发生了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但是被害人得到了他人的救助,该结果是被告人交通肇事的结果,不是逃逸致使被害人得不到救助出现死亡的结果,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与被告人的逃逸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所以不能简单的认定为“逃逸致人死亡”。
·裁判规则
1.交通肇事致人当场死亡后逃逸的情节不能以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情节定罪量刑——王某某交通肇事案
案例要旨: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被害人的死亡是由犯罪者的逃逸不救助的行为引起的,而交通肇事致人死亡后逃逸情节中,加害人的逃逸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没有直接因果关系。交通肇事致人当场死亡后逃逸的情节不能以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情节定罪量刑。
案例来源:河南法院网 2008-08-25
2.无法证明被害人死亡的后果与被告人逃逸行为具有因果关系的应当认定为一般肇事逃逸——彭某某交通肇事案
案例要旨: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被害人死亡的后果与被告人逃逸行为存在因果关系,不能认定因被告人逃逸而致被害人死亡的事实,只能认定被告人系一般肇事逃逸。
案号:(2013)夏刑初字第128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河南法院网 2014-04-04
3.被害人在交通肇事人逃逸后因其他外力作用而死亡的情形不属于“因逃逸致人死亡”——王燕明交通肇事案
案例要旨:“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所谓“因逃逸致人死亡”根据一般理解系指因逃逸导致被害人得不到及时救助而自然死亡的情形。被害人在交通肇事人逃逸后因其他外力作用而死亡的情形不属于“因逃逸致人死亡”。
案号:(2001)沪二中刑终字第165号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2年刑事审判案例卷)
4.违章驾驶车辆造成他人死亡,为逃避责任而逃离现场,但他人死亡与行为人逃逸无关的,则不认定为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王飞交通肇事案
案例要旨:行为人违章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他人死亡,为了逃避责任而逃离了现场的,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但受害人的家人在案发后第一时间将被害人送到医院,但因无法救治而死亡的,则可说明被害人死亡与行为人的逃逸行为无关。因此,不应认定为因逃逸致人死亡,只能按一般交通肇事后逃逸处理。
案号:(2011)吴刑初字第00034号
审理法院: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原陕西省吴旗县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陕西法院网 2011年11月08日
·司法观点
交通肇事逃逸后,发生被害人死亡结果的情形的具体认定
实践中,交通肇事逃逸后,发生被害人死亡结果的情形有多种,上述解释强调应当区分不同情况予以定性:
(1)“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这一规定强调的是“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主要是指行为人主观上并不希望发生被害人死亡的后果,但是没有救助被害人或者未采取得力的救助措施,导致发生被害人死亡结果的情形。
(2)根据该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掩盖罪行、毁灭证据,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如将被害人隐藏在杂草丛中,使被害人处于无法获得救助的境遇,主观上是希望或者放任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对这种情形,根据被害人伤亡的结果对行为人定罪处罚是适宜的。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案典(上)》,周强、李少平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16年版,第602页)
法信·专家观点
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显然指既得不到肇事者救助也得不到其他人救助而死亡
[因逃逸致人死亡]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包括:
①交通事故的被害人受伤当场未死;
②肇事者有逃逸行为;
③逃逸之后发生了死亡结果;
④因逃逸而不救助(不作为)与死亡结果有因果关系。
这意味着,由于肇事者逃逸,被害人既没有得到肇事者的救助,也没有得到其他人的救助,以至于延误了宝贵的抢救时机而发生死亡结果。这涉及不救助(不作为)与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判断。比如,甲违章将乙撞倒后逃逸,路人见状报警,大约十分钟后警察和救护车都赶到现场,,将乙送医院抢救,乙不治身亡。逃逸不救助对死亡结果究竟有多大的影响实在难以判断,或许伤势太重即使肇事者当场施救被害人也难免一死,或许救助及时被害人有生还希望。司法解释的措词是: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显然指既得不到肇事者救助也得不到其他人救助而死亡。如果被害人获得及时救助仍然难免死亡,表明因逃逸未得到救助与死亡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死亡仍属肇事的结果,不是逃逸致人死亡。
(摘自《刑法》,阮齐林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235页)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修订)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第六条 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交通肇事罪的出处(交通肇事中不构成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裁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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