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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高院交通肇事(醉酒后意外死亡,保险公司拒赔)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是九妹呀 交通常识 时间:2023-04-17 22:33:30

吉林高院交通肇事(醉酒后意外死亡,保险公司拒赔)

虽然现在很多人反感保险,但是我们在很多生活场景下都会接触“保险”二字。

例如去医院,医生会问有没有保险?找到了工作,家人朋友会问公司单位公司买保险嘛?看到了亲朋好友生病了,我们第一反应也是问有没有医保、买了保险没有?甚至于那些不买车险的朋友也振振有词“对方买了保险的”!你在商场开店装修,商业物业会要求你为装修买保险。我们去银行贷款,银行也会要求贷款人买保险,并且第一受益人还是银行……

保险早已进入生活,而很多人却并不愿意去丝毫的了解一下。

真实案例始末

2014年5月,李某在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给自己投保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保额10万(含终身寿险和终身重疾险两个保险责任);并且额外投保了保额10万的定期寿险。两份合同的身故受益人均为其孩子小李,合计身故保险金20万。

2017年2月17日,被保人李某酒后驾驶面包车发生交通事故死亡,经过吉林省通化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测,李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89.6mg/ml,为醉驾。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约定,酒驾属于免赔情况。因此拒绝赔付20万保险金。

由于小李属于未成年人,因此由其监护人妈妈安某和保险公司打官司。

一审、二审中,法院审理认为:

1、被保人李某和中国人寿保险的保险合同是合法有效的。

2、虽然李某是通过电子投保单签字,但是该投保单,以及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合同上的“免责条款”中的字体、字号和其他常规条款一致,只有字体略有不同。“免责条款”的字体没有通过加黑、加粗等方式来和其他条款进行区分。

3、中国人寿保险公司认为其公司已经依据《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二条规定,通过“电话回访”的方式履行了提示义序。法院认为该条款适用的对象是通过网络、电话等方式订立的保险合同,而不适合本案合同。

最终,一审、二审法院判决:中国人寿保险赔付20万身故保险金。

中国人寿保险不服,向吉林省高院提起复审请求。

吉林高院审查后,认为该案符合再审条款,在2018年5月3日作出裁定,该院立案复审本案。

省高院审理后认为:

1、一审、二审调查认定的事实属实。

2、《保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因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导致其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3、《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二条规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被保险人故意犯罪’的认定,应当以刑事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其他结论性意见为依据。”

4、结合本案,被保险人李某驾车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后,其血液酒精浓度为189.6mg/100ml,远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规定的“危险驾驶罪血液酒精含量入刑标准”。虽然李某已经身故,但不能认为其行为不构成犯罪。应认定李芝国为故意犯罪、以及交通肇事罪。

2018年8月30日,吉林省高院再审判决:驳回李某家属的诉讼请求。

海哥说险

1、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

2、保险保障的是遵纪守法的人群,酒驾本身就是故意犯罪,若故意犯罪保险都赔,很明显就加大了保险公司理赔率,保险公司会提升费率,而高费率对于遵纪守法的人来说,就是在给违法人群买单,这违反了大家买保险的本意……

3、对于交通事故中,若酒驾肇事伤了他人,那么保险公司是否先应赔付他人,再追责酒驾肇事者呢?目前法律在这块还没有明确。

最后

最近一些保险纠纷写了很多投保人过错,因此保险拒赔的案例。

我们只想说明,保险纠纷真的要深挖到最根本的原因才能判断出谁是谁非,若已经判决的保险纠纷都不能有个谁对谁错,只是一味的说保险骗子、保险不赔,对保险公司来说这些都是无关紧要的,但是对我们自己来说,信了就真的害了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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