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员驾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伤残,责任究竟由谁担呢?近日,新疆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陈某系高某雇佣的司机,2015年9月,陈某在送货途中,驾驶车辆行驶至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庐山街与紫阳湖路路口时,与田某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致田某七级伤残。
交警部门作出事故认定,陈某负本次交通事故全部责任,田某无责。因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田某将陈某、高某一并起诉至头屯河区法院,要求二人承担民事赔偿24万余元。
“虽然是我负全责,但我驾驶的车是高某所有,我与高某是雇佣关系,事发时该车没有年审,也没有购买保险,所以应当由雇主高某承担全部责任。”法庭审理过程中,陈某辩称。
高某则表示,造成本次交通事故的直接责任人是陈某,应当由陈某承担全部责任。
法院审理后查明,陈某驾驶的车辆挂靠在某公司(已注销),该车已于2016年报废,事发时,该车未投保交强险,亦无任何商业保险。
法院判决高某赔偿田某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24万余元,陈某对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12万元的部分与高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审判决后,高某不服,上诉至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该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审理此案的法官说,《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本案中,肇事车辆投保义务人高某未购买交强险,因此,高某应在12万元交强险的限额内承担责任;陈某系高某的雇员,陈某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驾驶机动车与田某的车辆发生碰撞,致使田某受伤,雇主高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陈某有重大过失,应当对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12万元的部分与雇主高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雇员交通肇事全责(雇佣驾驶员受伤全责雇主咋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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