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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和酒驾(酒驾、醉驾和交通肇事罪的区别)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乐乐 交通常识 时间:2023-04-17 19:39:46

交通肇事罪和酒驾(酒驾、醉驾和交通肇事罪的区别)

首先,说说酒驾和醉驾的区别,酒驾是行政违法,指的是如果酒后驾驶机动车,将被处暂扣6个月驾驶证,罚款1000元至2000元;如果酒后驾驶以盈利为目的的车辆,比如出租车、小客车、小货车,处罚就相对重很多,拘留十五日,罚款5000,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驾,是刑法上的概念,其区别酒驾的标准在于血液中的酒精浓度,即每100ml血液的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mg,则构成醉驾。除了被追究刑事责任以外,醉驾还会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以及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驾本身不是一个刑法罪名,而是因醉驾造成的不同后果,可能涉及的罪名也不同。一般情况下,在醉酒状态开车,或者飙车、严重超载,对公共安全产生了危险性,但没有造成其他人员伤亡,则涉嫌构成危险驾驶罪。如果酒后驾车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由于醉驾者对发生肇事后果通常出于过失心理,则涉嫌构成交通肇事罪。

重点区分醉驾是否涉嫌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使用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刑法将该罪名与放火、爆炸等罪并列规定,刑罚起点就是三到十年,最重可判处死刑。因此,关键在于结合具体案情,分析驾驶人对危害后果是出于故意还是过失的主观心态。

司法实践中,对定性也存在较大争议,以真实案例进行分析:元宵节当晚8点半,张三饮酒后,在驾车撞到停放路边的小型轿车后继续行驶,撞倒了道路的隔离桩;随后,在驶离路上撞倒两名行人,且又与正常顺行的另一辆小型轿车相撞,事故最终造成一名行人死亡的结果。

检察机关认为,张三在严重醉酒的状态下驾驶机动车,明知已经发生了两起事故,仍未停止自己的驾车行为,而是执意驾车驶离。同时,案发当时正值元宵节,其所行驶路线均是人员较为密集的闹市区,醉酒驾车行为本身极易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及公私财产造成现实危险,因其不按规定车道行驶,将行人撞倒后仍未停车,因此,对张三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提起公诉。

一审法院作出了不同的判决,认定张三没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而是定性为过失的交通肇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判决书送达后,被害人家属和被告人均服判没有上诉,但检察机关提起了抗诉,认为一审认定罪名不正确,适用法律不当,其行为应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二审法院认为:行为人明知酒后驾车违法、醉酒驾车会危害公共安全,却无视法律醉酒驾车,特别是在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重大伤亡,说明行为人主观上对持续发生的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对此类醉酒驾车造成重大伤亡的,应依法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最终,改判张三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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