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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律师交通肇事(雇的司机开车追尾司机死亡)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西西 交通常识 时间:2023-04-17 18:49:07

大庆律师交通肇事(雇的司机开车追尾司机死亡)

原标题:雇佣司机追尾造成事故,法院判雇主无则

无视交通法规肇事自担责

司机孙某受人雇佣时,意外追尾他人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孙某受伤。后经交警部门认定,此次事故孙某承担全部责任。孙某伤愈后向雇主陈某索要赔偿,遭到了拒绝。10月22日,记者对此事进行了采访。



案起:货车司机追尾受伤

今年46岁的陈某,从事运输业务,拥有4辆货车。 2018年10月,他聘请了孙某做司机,当时,陈某看了孙某的驾驶证,已经有10年驾驶经验。陈某叮嘱孙某开车一定要注意安全后,很放心地把车交给了他。

让陈某没想到的是,今年5月份,孙某在运输货物的途中,与王某驾驶的大货车发生追尾,造成孙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孙某负该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孙某受伤后,陈某去医院看望了孙某,但没有出医疗费用。

孙某出院后向陈某索赔,遭到了拒绝。

孙某认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他是在运输途中发生的车祸,属于从事雇佣活动范畴,雇主陈某,应承担赔偿责任。

陈某认为,自己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关键在于其是否存在过错,应根据其过错的程度,确定其赔偿的范围。

这起事故,是孙某有错在先,他不按交通规则行驶,才导致的追尾,这种情况下,自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双方各执一词,为了讨个说法,孙某将陈某告上了法院。法院一审判决,陈某不承担赔偿责任。

评析: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雇主陈某为啥不承担责任?记者采访了庆大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李贤伟。

李律师说,2010年7月1日施行的《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七条规定,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无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以上就是法学理论上所说的,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规定。

确定一个侵权行为责任的归责原则,关键在于法律是否对该侵权行为的归责方式,有无明确规定,如这个行为属于法律规定的特殊侵权行为,则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或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否则,则适用一般的过错责任原则。

就本案而言,这是一个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它不属于法律规定的特殊侵权行为,应该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更是明确了这种侵权行为责任的承担方式。该条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说法:无视法规自己担责

李律师表示,虽然2004年5月1日施行的《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根据法律优于司法解释、新法优于旧法的适用原则,本案应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适用一般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即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陈某所提供给孙某的车辆,证件齐全、手续齐备,完全符合相关运输要求,无任何不良的安全隐患,且陈某已明确告知孙某从事运输所必须要注意的安全事项,尽到了最大善良义务,并无任何实际过错。

相反,孙某作为有多年驾驶经验的老司机,在运输货物过程中,无视道路交通基本规则,追尾他人车辆,该行为的发生,完全是由其一人过错造成的,其自身应当承担全部的法律责任。

因此,陈某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大庆晚报记者 邹影 绘图/刘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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