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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后不施救(肇事伤人后逃逸不施救,究竟是构成交通肇事罪,还是故意伤害罪?)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华米小哥 交通常识 时间:2023-04-17 16:18:33

交通肇事后不施救(肇事伤人后逃逸不施救,究竟是构成交通肇事罪,还是故意伤害罪?)

通常情况,如果驾车人开车撞到路人,没有主动停车施救而是选择逃逸的,会以交通肇事罪获刑。但今天我们要分享的这个案件比较特殊,肇事者撞倒人后,不但没有及时施救,还在逃跑时再次剐蹭到被害人;不仅如此,因为他们及时施救的缘故,还导致被害人又被另外一辆车二次撞伤,最后因施救无效死亡。那么,这种情况,第一次撞人的肇事司机,犯下的是到底是交通肇事罪呢,还是故意伤害呢?

【案情回顾】

2018年10月13日晚上,黄洪昌作为介绍人带彭显武去浏阳市城区相亲,由彭显武驾驶小型普通客车,被告人黄洪昌坐在副驾驶位置,车辆经106国道由浏阳市大瑶镇往浏阳市城区方向行驶。

19时许,彭显武驾车行驶至浏阳市牛石烟花厂门口路段时,与浏阳市荷花街道聂桥村村民马某同向在前行走,由于彭显武驾车时与黄洪昌聊天,未注意前方交通情况,致使其车将马某撞倒,该车左前轮从马某身上碾压,后轮拖拽马某行驶了几米。

事故发生后,二被告人立即下车查看,发现马某躺在车底部左边两车轮中间位置,没有动弹,生死不明。黄洪昌唆使彭显武趁无人发现立即驾车逃离现场。彭显武欲驾车逃离时发现车子左后轮压到马某导致车辆无法开动,黄洪昌随即下车查看了马某的位置后指挥被告人彭显武将车倒退一点,然后上车,彭显武驾驶车辆加速行驶,致左后轮再次从马某上半身碾压后逃离现场。

此时,牛石烟花厂职工钟某从厂子出来刚好看到一车辆抖动了一下驶离现场,而车子抖动的地方还躺着一个人,于是立即返回门卫室要同事打电话报警。为防止二次事故,钟某和同事两人立即到公路上拦车。但这时胡某驾驶的黑色小型普通客车从浏阳城区往大瑶方向行驶至事故现场,由于避让不及时,致使其车左侧车轮刮碰到马某头部并拖带其身体偏移。

二次事故发生后,胡某立即拨打报警电话和急救电话,并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置。后马某被送往浏阳市中医医院抢救,于2018年12月12日经救治无效死亡。

经浏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本次事故分成两个阶段,第一阶段被告人彭显武承担全部责任,马某无责任;第二阶段胡某承担主要责任,被告人彭显武承担次要责任,马某无责任。

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在彭显武驾驶小型普通客车上检测到的剐蹭痕迹,符合与行人马某身上多处刮擦形成的痕迹特征吻合。胡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上检测到的剐蹭痕迹,符合与行人马某在倒地状态下头部接触刮擦形成的痕迹特征。经浏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马某系因巨大外力作用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随后,彭显武和黄洪昌被先后抓捕归案。

【一审过程】

一审法院认为:

被告人彭显武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没有履行救助义务,致被害人于极度危险境地,致使被害人得不到救助而被其他车辆碰撞经救治无效而死亡,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

被告人黄洪昌作为肇事车辆的乘车人员,指使并协助被告人彭显武驾车逃跑,致使被害人得不到救助而死亡,其行为应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二被告人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彭显武作为驾驶员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黄洪昌作为乘车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彭显武赔偿了被害人的部分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本案中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合法、有效,被告人彭显武应履行该义务,其驾驶的肇事车辆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浏阳大瑶营销服务部投保了交强险,被告人彭显武并非故意制造交通事故,被害人因交通事故死亡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损失远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死亡残疾赔偿限额的11万元,故被告人彭显武应履行的赔偿款11万元应由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浏阳大瑶营销服务部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一、被告人彭显武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二个月;被告人黄洪昌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浏阳大瑶营销服务部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日内赔偿胡新年、马贤发、马新华人民币十一万元。

【二审改判】

对上述判决,浏阳市人民检察院不服,遂提起上诉。二审中,检察院抗诉称:1、被告人彭显武、黄洪昌构成故意伤害罪而非交通肇事罪,原审判认定罪名错误致量刑畸轻。2、交通肇事罪系过失犯罪,不存在共同犯罪。3、被告人黄洪昌在共同犯罪中起教唆作用,系犯意提起者、犯罪策划者,应当认定为主犯,原审判决认定其系从犯属法律适用错误。

二审法院重新审查了各项证据,包括被告人和相关证人的口供、司法鉴定的最新结果的等等,综合评判后,判决如下:

一、原审被告人彭显武、黄洪昌构成故意伤害罪

现有证据足以证明原审被告人彭显武、黄洪昌交通肇事之后,被害人昏迷倒地躺在左侧前后轮之间,此时原审被告人黄洪昌唆使原审被告人彭显武趁无人发现之际赶快逃跑,而两人上车后发现左后轮被被害人卡住无法开动,于是下车查看,先倒车再加油从被害人身上碾压而过。

两被告人主观上明知其开车从被害人身上碾压而过的行为可能导致被害人身体损伤的结果,仍放任该结果的发生,具有故意伤害的间接故意;

客观上,两被告人加油从被害人身上碾压而过的行为造成了被害人身体损伤的结果,故对两原审被告人应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此外,本案中,鉴定意见非常明确,被害人系因巨大钝性外力作用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而彭显武驾驶的车辆没有与被害人头部接触形成的痕迹特征,被害人死亡的直接原因系后车对被害人头部的撞击,彭显武驾车逃跑过程中对被害人的碾压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无直接的关联性。

原审被告人彭显武、黄洪昌驾车碾压被害人的行为虽未直接造成被害人马某死亡的结果,但依据伤情鉴定,对被害人的损伤程度综合评定为重伤二级,两人应承担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刑事责任。

三、原审被告人黄洪昌系主犯

原审被告人黄洪昌在原审被告人彭显武交通肇事后,唆使彭显武趁无人之际逃逸,并在下车查看后指挥原审被告人彭显武倒车,在共同故意伤害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依法应认定为主犯,但相比较具体实施驾车碾压行为的原审被告人彭显武,系作用相对较小的主犯。对于抗诉机关及长沙市人民检察院提出原审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黄洪昌系从从犯不当的意见,本院予以支持。

四、原审被告人黄洪昌不构成自首

原审被告人虽然在被公安机关传唤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但其在一审庭审中翻供否认自己曾唆使原审被告人彭显武逃逸,属于否认主要犯罪事实,依法不能认定为自首。原审被告人黄洪昌及其辩护人关于黄洪昌具有自首情节的辩解理由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五、本案中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的责任

1、原审被告人彭显武驾驶的肇事车辆在附带民事诉讼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浏阳大瑶营销服务部投保了交强险,即使是故意制造交通事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保险公司仍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综上所述,二审判决如下:

一、维持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撤销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原审被告人彭显武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二个月;

三、原审被告人黄洪昌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以上就是本案的审判的详细经过,最终第一次肇事逃逸的黄洪昌和彭显武以故意伤害罪获刑,虽然有人觉得这服刑期好像跟肇事逃逸罪没差多少,但司法解释上性质是不一样的,法院的判决必须严谨。

此外,造成二次事故的司机胡某,虽然是直接导致了被害人死亡,但因为其撞人后主动自首,且事出有因,最后胡某与被害者家属协调一致后,自愿承担了184000元赔偿款,也免于了刑事责任。

总之,通过本案,我们还是要提醒大家,万一真的遇到开车撞到人的情况,千万要第一时间救助伤者,这不但是在弥补过错,更是在救人性命。如果为了逃避法律的惩罚,选择逃逸,最终扩大了伤害,最终只能是自食恶果,错上加错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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