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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案件移交(骑自行车摔倒发生交通事故,到底谁之过)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木木 交通常识 时间:2023-04-17 14:15:34

交通肇事案件移交(骑自行车摔倒发生交通事故,到底谁之过)

嬉戏打闹的自行车驾驶人突然倒地,路过的机动车司机紧急刹车却因惯性没能刹住,一起交通事故瞬间发生。看似简单的案情背后,想要确定刑事责任如何承担,还应当充分考虑行为与结果之间是否具有真正的因果关系。

基本案情

韩某与其女友并排骑自行车,开玩笑互相推搡时不慎摔倒,张某驾驶车辆从旁经过,与倒地的韩某发生碰撞。张某紧急刹车,但仍与自行车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韩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韩某系重度颅脑损伤而死亡。

公安机关将司机张某传唤到案,认为其行为触犯刑法第133条之规定涉嫌交通肇事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辩护观点

刑法条文虽没有关于阐述刑事因果关系的内容,但若要求某人对某一结果承担责任、追究其刑事责任,就必须先确定其所实施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这既是刑法理论界的普遍共识,也符合社会公众的认知。刑法中所说的因果关系,指的是先行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具体到本案中,因果关系是否成立就体现为韩某的死亡结果是否由张某的撞击行为造成。

辩护人查阅卷宗后发现,本案事实很简单,证据种类也非常多样。公安机关收集了现场监控视频、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车辆检验报告、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用以证实张某的犯罪事实,看似证据确凿,然而在因果关系是否成立这一关键问题上仍有疑问,即韩某死亡的结果是否与张某撞击有关并不明确。

事故发生时已经天黑,现场虽有监控但并不清晰,仅能看到张某的车辆与韩某的自行车有近距离接触;现场勘验结果与车辆检验报告显示机动车有紧急刹车痕迹,与自行车有碰撞;事发突然,作为当事人的张某在笔录中表示对事故细节完全不清楚。以上证据显示,张某的机动车与韩某的自行车确实发生了碰撞,然而仍有几个关键问题并不清晰:韩某是怎么摔倒的?是被女友推搡后未能保持平衡摔倒,还是被张某撞倒?其重度颅脑损伤的结果是韩某自己摔的还是张某撞的?或者二者兼有?在疑问如此之多的情况下,显然不能认定韩某的死亡结果与张某的驾驶行为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张某紧急刹车也有紧急避险的目的,不能认定张某构成交通肇事罪。

处理结果

检察机关经审查,对张某作出不起诉处理。

律师提醒

张某被作出不起诉处理,体现了司法机关对刑事案件处理的从严把控。但从另一个角度看,韩某之死也是既成事实,不由得让人悲叹。道路交通安全关系着千家万户,关系着每一个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无论是机动车驾驶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还是行人,都应当遵守交通规则、增强安全意识,共同构建安全、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宁夏大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鲍嘉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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