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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司机交通肇事(公交司机下班后交通肇事逃逸,因此被单位开除冤不冤?)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小阿诺 交通常识 时间:2023-04-17 13:37:04

公交司机交通肇事(公交司机下班后交通肇事逃逸,因此被单位开除冤不冤?)

公交车司机在下班时间

驾驶摩托车交通违章并逃逸

公交公司据此解除其劳动合同

劳动者认为公司规章制度无权约束其下班后的行为遂诉至法院。新吴法院认为劳动者的行为虽然发生在下班时间,但作为肩负公共安全的特殊主体,其业外的严重违章行为足以迫使用人单位和社会公众对其职业技能和道德产生合理怀疑。

2007年7月1日,张某进入某公交公司工作,担任公交车驾驶员。2014年7月23日19时40分许,张某未戴安全头盔驾驶未经公安机关管理部门登记的二轮摩托车碰撞行人李某,造成车辆损坏,张某和李某不同程度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张某当场驾车逃逸离开事发现场。2014年7月26日下午,张某主动到新区交警大队投案自首。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2014年10月9日,无锡市交警支队向某公交公司出具《车辆及驾驶人交通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载明:公司驾驶人张某交通违法被扣12分,请落实以下整改措施:建议①解除驾驶人②调整岗位。

2014年10月20日,某公交公司作出《关于给予张某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以2014年7月23日张某无证驾驶无牌照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并被扣12分为由,决定给予张某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张某认为某公交公司的解除行为违法,向新区仲裁委申请仲裁。

因仲裁委未能及时作出裁决,遂诉至法院。另查明:某公交公司2007年6月编制的《员工手册》规定员工因吸毒、酒后驾车被执法部门处罚或因交通违法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被执法部门扣12分及以上的(包括驾驶公司车辆和其他车辆),公司可以向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新吴法院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点评

《员工手册》的相关内容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存在明显不合理的内容。张某虽称未接受过《员工手册》的培训学习,但解除张某劳动合同所依据的《员工手册》相关条文,系所有驾驶员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尤其是作为公交车驾驶员,肩负公共安全重任,理应知晓遵守交通规则的重要性,而时刻保持谨慎的遵纪意识。

张某严重违反交通法规以致发生交通事故并逃逸。事件虽发生在工作时间之外,但由于张某工作性质的特殊性,其业外的行为足以反映出其安全意识的匮乏和工作技能的缺失,使得某公交公司、交通管理执法部门以及社会公众对其职业道德操守和职业能力产生了严重的合理怀疑,交警部门亦取消了其驾驶资质并建议某公交公司对张某予以解除劳动关系或者调整其工作岗位。张某的行为严重违法,且已丧失了履行工作岗位所需的资质,某公交公司与张某约定的工作岗位系驾驶员,某公交公司并无义务为张某的违法行为而承担责任将其调整到其他工作岗位。某公交公司给予张某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罚合情合理,同时符合法律规定,亦是对公共安全的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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