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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带戒俱(帮人拿快递)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外把子 交通常识 时间:2023-04-17 13:06:15

交通肇事罪带戒俱(帮人拿快递)

来源:北京房山法院

作者:吴卫娟

转自:京法网事

01

帮助亲友寄送快递

可能构成运输毒品罪

基本案情

2014年11月间,刘某(男,另案处理)介绍被告人文某(男)向张某(男)贩卖毒品。

2014年12月1日,刘某将一装有六瓶豆瓣酱(内藏冰毒)的箱子带至被告人文某、沙某(女)的暂住地四川省成都市某区。后文某告知沙某豆瓣酱内藏有冰毒,沙某按照文某提供的地址将该箱子从四川省邮寄至北京市房山区。

该箱子于2014年12月5日到达北京,公安机关从箱内六瓶豆瓣酱中的四瓶中查获四包白色晶体。经鉴定,四包白色晶体均检出甲基苯丙胺(冰毒),重174.41克。

被告人沙某于2014年12月5日在四川省成都市某区被抓获归案。当日,沙某带领民警在文某的暂住地将其抓获。

法院判决

房山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文某无视国家法律,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174.41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

被告人沙某明知是毒品而予以邮寄,其行为已经构成运输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沙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又有立功情节,法院依法对其减轻处罚。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文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沙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六千元。

法官提示:

吸食毒品,害人害己。贪图一时之痛快,毁掉一生之幸福。吸毒是诱发其他毒品犯罪重要原因。本案中,涉案人员均吸毒,文某为了吸毒而以贩养吸;沙某为了蹭吸而帮文某运输毒品,结果二人均难逃法律的制裁。

02

帮人取快递也有面临处罚的风险

基本案情

2016年1月下旬,被告人吴某向他人联系购买冰毒,并提供了收货地址及联系方式等信息。

1月30日上午,当快递到达吴某提供的收货地址时,吴某雇佣不知情的黑车司机庞某为其代取装有毒品的快递包裹,承诺给予庞某人民币50元。

庞某遂驾车前往房山区某小区收取快递,被告人吴某尾随其后。当取快递的庞某被朝阳公安分局民警抓获后,吴某见状逃离。

经民警检查,庞某所持包裹内藏有两袋白色晶体。经检验,这两包白色晶体检出甲基苯丙胺(冰毒),净重67.33克。

吴某于当晚在密云区某酒店房间内被抓获归案。

法院判决

吴某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六千元。

法官提示:

天上不会掉下馅饼,突如其来的“馅饼”有可能只会是陷阱。

本案中,庞某因为50元的“跑腿费”,而让自己身陷不必要的麻烦,虽然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但仍被作为犯罪嫌疑人抓获并戴上手铐等戒具,在查清案情后才予以释放。

因此,不要贪小便宜,在某种好事自动找上门来的时候,需要三思而后行。

当然,如果庞某明知是毒品而帮忙去收取,则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03

吸毒者驾车携带大量毒品

可构成运输毒品罪

基本案情

被告人周某驾车携带毒品从贵州省贵阳市出发,于2015年9月22日行驶到位于北京市房山区的琉璃河兴礼公安检查站时被民警查获。

民警当场从被告人周某身上及其驾驶的车上查获白色晶体五包、冰壶一个,冰壶嘴五个。

经鉴定,涉案白色晶体净重16.32克,检出甲基苯丙胺(冰毒)。经现场检测,被告人周某尿检呈安非他明类阳性,其吸毒行为已构成吸毒成瘾严重。被告人周某于案发当日被传唤到案。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周某系吸毒人员,其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运输,毒品数量达16.32克,明显超过了吸食量标准,表明其并非单纯以吸食为目而运输毒品,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判决被告人周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法官提示:

吸毒一口,掉入虎口。吸毒者携带大量毒品长距离运输可构成运输毒品罪。

根据2015年5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规定,吸毒者在运输毒品过程中被查获,没有证据证明其是为了实施贩卖毒品等其他犯罪,毒品数量达到较大以上的,以运输毒品罪定罪处罚。

本案当中,被告人周某虽系吸毒人员,但其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运输,毒品数量达16.32克,明显超过了吸食量标准,表明其并非单纯以吸食为目而运输毒品,但本案没有证据证明其运输毒品是为了实施贩卖毒品等其他犯罪,故应根据其被查获时的客观行为认定为运输毒品罪。

04

毒驾要从重处罚

基本案情

2017年3月20日下午,被告人曹某驾驶小型轿车,由东向西行至房山区良乡某地时,将由北向南步行的被害人彭某撞出,造成彭某受伤,车辆损坏。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曹某驾车逃逸,后于2017年3月20日被公安机关查获归案。

经检测,曹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4.6 mg/100ml。经现场检测,被告曹某尿检呈苯丙胺类阳性,其吸毒行为已构成吸毒成瘾严重。

被害人彭某于2017年3月23日不治身亡。经鉴定,彭某符合重度颅脑损伤合并多发软组织损伤引起的死亡。

经房山交通支队认定,曹某饮酒、吸食毒品后在驾驶证注销状态下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是事故发生的全部原因,确定曹某为全部责任,彭某为无责任。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曹某醉酒、吸食毒品后在驾驶证注销状态下驾驶机动车,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并应酌情从重处罚。

综合其多种违法情节,法院判处曹某有期徒刑六年。

法官提示:

毒驾危害的不仅是公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付出代价的还有自己的自由甚至生命。

吸毒后驾车在高速公路上冲撞,行为已经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与财产安全的,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量刑标准是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可判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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