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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犯罪证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作用,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据效力)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夜未央 交通常识 时间:2023-04-17 12:52:15

交通肇事犯罪证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作用,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据效力)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作用

在刑事诉讼中,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一种证据,但其属于刑事诉讼七种证据中的哪一种,目前在理论上未作出统一的归类,在司法实践中的做法也各不相同。

事故认定书在交通事故中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交警部门把事故认定书一下,那就意味着责任已经划分出来,关系到赔偿问题了。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必须要有事故双方的签字。只有一个人签字并不代表责任全部是他的,不管是谁的责任,就算没有责任的一方也要在责任认定书上签字,签字的意思就是表示同意交警部门的责任划分结果。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八条:“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的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应当妥善保管。

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也就是责任认定书一下,就该放车了。

大多数的意见认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应该属于鉴定结论,因为其目的是为了解决交通事故案件中各方当事人在事故中的在刑事诉讼中,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一种证据,但其属于刑事诉讼七种证据中的哪一种,目前在理论上未作出统一的归类,在司法实践中的做法也各不相同。

然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都是由处理交通事故的公安交警大队作出的实际上是由案件侦查人员作出的。也就是说在交通肇事刑事案件中,公安交警办案人员既是侦查人员又是鉴定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根据该条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作为鉴定结论其取证程序是与我国现行法律相抵触的。

二、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据效力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以后,原来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改为交通事故认定书。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规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

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该条明确规定了交通事故认定的含义和性质。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通过交通事故现场勘察、技术分析和有关检验、鉴定结论,分析查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责任所出具的法律文书。

交通事故认定书主要起一个事实认定、事故成因分析作用,是一个专业的技术性的分析结果。

对人民法院而言,这个认定书具有证据效力,而不是进行损害赔偿的当然依据。

当事人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或调解中,双方当事人都可以将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自己主张的证据,也可以就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证据的真实性、可靠性和科学性提出质疑。

而且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认定的当事人的责任仅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等交通法律法规作出的交通事故的责任,并非民事责任,因此人民法院也不能以此作为裁判当事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从《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看,在机动车与行人交通事故中,行人遭到人身损害,而机动车辆承担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甚至无事故责任时,车辆驾驶人仍将承担主要民事赔偿责任。

值得一提的是,《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了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据效力后,交通事故认定就不能够作为公安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而被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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