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在线8月4日讯(湘潭晚报记者马青松 通讯员 刘倩)新车借给朋友试驾,不料引发交通事故将人撞伤。但在赔偿金额和后续治疗费用上,3方出现分歧。8月3日,岳塘区法院交通法庭的法官通过以案说法,解释了生活认知和法律之间的差异。
2013年10月,杨立将自己的新车借给朋友常军使用。当时,杨立还没有给车辆购买任何保险。常军在使用车辆时,由于操作不当引发了交通事故,撞伤他人。因赔偿金额和后续治疗费用存在异议,3方多次协商无果。
伤者将杨立、常军同时告上法院,要求法院判决杨立和常军共同承担赔偿责任,赔偿他的损失共计3万余元。庭审中,车主杨立是否需要承担责任,成了这一案件议论的焦点。
车辆还未购买交强险,车主是否应承担责任?对于伤者的损害赔偿,车主和朋友之间该如何承担责任?
岳塘区法院交通法庭庭长张小岭解析,在这一案件中,车主杨立对于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但他作为投保义务人没有为事故车辆投保交强险,且伤者的请求在交强险12.2万元的限额范围内,所以杨立对于伤者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为此,法官提醒市民,购买新车时切记要同时购买交强险,未买交强险的车辆不能上路,更不要借给他人使用。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常军交通肇事开庭(朋友试驾新车撞伤人 车主没买保险同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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