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三厂法庭审结一起交通死亡事故,肇事者因酒后驾车和肇事逃逸,被判决自行承担100万余元的赔偿责任,同时还将面临刑事处罚。
不久前的一天晚上8点多钟,王斌饮酒后驾驶小型轿车沿南通市海门区三星镇毕径河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三星镇某村时,撞上沈平停放的三轮车及车旁行人王强,造成沈平、王强受伤及车辆损坏。事发后,王斌弃车逃逸,第二天上午到海门区公安局投案,而王强在一个星期后因抢救无效死亡。
经公安机关查明,王斌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时,在事故地段有路灯照明及自身所驾驶车辆大灯开启的情况下,理应发现前方沈平停放在路边的车辆及行人王强,但王斌疏于观察路面情况,未能及时发现导致发生车祸,且在事故发生后弃车逃逸,未保护现场、未及时报警,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王强死亡后,其父母、丈夫、子女将肇事司机及保险公司一并起诉至海安法院。法院经审理查明,肇事车辆在保险公司以电子投保的方式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险,而商业险免责条款中规定:交通肇事逃逸、饮酒后驾驶车辆,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且保险公司已就该免责条款向投保人进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最终,海门法院判决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19万余元,交强险之外的损失100万余元由王斌负责赔偿。
承办法官表示,逃逸、醉驾是法律明文规定的严重违法情形,相较于正常驾驶过程中发生的事故,此类违法行为导致的后果往往更为严重。如果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一定要按照相应的事故流程正常处理,若是造成人身伤亡的,应当第一时间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警。切不可抱有侥幸心理逃逸,否则只会面临法律更为严厉的制裁。
通讯员 沈高轩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来源: 紫牛新闻
交通肇事处理判决(酒后撞人逃逸致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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