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

当前位置: 首页 > 交通常识

交通肇事适用仲裁(上班途中车祸公司)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薇薇ie 交通常识 时间:2023-04-16 23:47:38

交通肇事适用仲裁(上班途中车祸公司)

来源:淄博新闻网

淄博新闻网讯 (记者董振霞 通讯员刘剑波 浦磊)淄博某化工公司为员工购买了雇主责任险后,一员工上班途中出车祸受伤,到保险公司理赔遇到麻烦,无奈之下,双方走上了仲裁庭。昨天记者从淄博仲裁委获悉,经仲裁庭审理查明并经双方质证,最终裁决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根据双方约定,被申请人某保险公司在雇主责任险范围内赔偿申请人淄博某化工公司5000元。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申请人淄博某化工公司仲裁申请称:2018年9月8日,其为公司98名雇员在被申请人处购买了雇主责任保险,保险期限为2018年9月13日零时起至2019年9月12日二十四时止,保险责任每人赔偿限额为5万元(其中医疗赔偿责任每人限额5万元)。申请人单位雇员王某于2019年3月26日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经人力资源部门认定为工伤,淄博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为玖级。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申请人向王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押金共计110000元,上述费用均不含医疗费。申请人按照与被申请人签订的雇主责任保险合同向被申请人提出保险理赔申请,但是被对方拒绝。仲裁申请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保险赔偿金50000元,承担仲裁费。

被申请人答辩称,申请人在自己处仅就医疗赔偿责任投保雇主责任险,每人限额为50000元,免赔额为每人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为100元或实际发生医疗费用20%,两者以高者为准,申请人并未赔偿其雇员医疗费用,因此,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不属于被申请人的保险范围,请求仲裁庭驳回其仲裁请求。申请人主张赔付伤残赔偿金,根据保险合同,伤残赔偿金不属于保险责任。

双方均向仲裁庭提交了证据,并经对方进行了当庭质证。

经仲裁庭审理查明,2018年9月6日,申请人淄博某化工公司与某保险公司签订雇主责任保险合同一份,申请人为其单位包括王某在内的98名工人投保雇主责任险,约定雇主责任每人限额50000元,其中医疗赔偿责任每人限额50000元;约定雇主责任险:每人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为人民币100.00元或实际发生医疗费用20%,两者以高者为准。约定雇主责任费率6,保险费29400元。双方约定“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所雇佣的每个雇员承担的法律费用的赔偿金额不超过每人赔偿限额的10%”。雇主责任保险条款释义部分:《工伤与职业病伤残赔偿比例表》九级伤残,赔偿比例10%。

2019年3月26日7时许,王某上班途中车祸受伤。交警认定王某无责任。责任方赔偿王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车损等共计201478.76元。

仲裁庭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合同签订后,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申请人作为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有权向被申请人索赔。雇主责任保险单中约定雇主责任每人限额50000元,其中医疗赔偿责任每人限额50000元。雇主责任险风险评估表部分约定意外医疗费用50000元,加盖申请人单位合同专用章。在被申请人送达申请人的雇主责任险清单中每名员工记录两条赔偿限额50000元,且两条记录上下相连。王某也在该员工承保清单内。根据通常理解,应为本案雇主责任险承保雇主责任包含但不限于医疗赔偿,总赔偿限额为50000元。

该案中王某的医疗费和误工费属直接经济损失,已经在交通事故纠纷诉讼中予以处理,不能重复索赔。申请人未向王某赔付医疗费,也未向被申请人主张医疗费。申请人赔付王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押金共计110000元后向被申请人索赔雇主责任险50000元,实际为主张的伤残赔偿金损失,应按雇主责任保险合同的相关约定进行理赔。王某伤情劳动功能障碍为玖级,根据雇主责任保险条款第二十七条(二)伤残赔偿金B项约定及雇主责任保险条款释义部分《工伤与职业病伤残赔偿比例表》约定,9级伤残赔偿比例10%,即被申请人应承担的雇主责任险赔偿金额为保额5000010%=5000元。

仲裁庭根据合同法和保险法相关规定,裁决某保险公司在雇主责任险范围内赔偿淄博某化工公司5000元。该案仲裁费2650元,由双方按比例分担。

责任编辑 刘洋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