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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着别人借名买来的车辆,结果发生事故。也就是说,肇事者、实际购车人、车辆登记所有人均不是同一人,此外,肇事车辆未投保交强险。在这种情况下,事故伤者的损失该由谁来承担?
【案情】
吴某、梁某和田某均来自贵州,三人既是朋友又是工友。梁某想在湖州买车,因尚未取得居住证不符合购车资格,便借用吴某的名义购买了一辆车。
去年5月,吴某将车辆出借给田某,田某在驾驶车辆过程中逆行,将骑电动车的张女士撞倒,经交警部门认定,田某负该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张女士发现,肇事车辆登记在吴某名下,但实际购车人是梁某,事发当日的驾驶员为田某。于是,她将田某、梁某、吴某三人一并告上法院,索赔医疗费、误工、护理、伤残、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31万余元。
法院在审理时查明,该肇事车辆并未投保交强险。法院认为,吴某作为肇事车辆的登记所有人,梁某作为肇事车辆的实际控制人,未按法规为肇事车辆投保交强险,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致使原告张女士不能通过保险获得赔偿。所以,吴某、梁某应当与侵权人田某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田某赔偿张女士各项损失共计28.9万余元,吴某和梁某在交强险限额12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律师说法】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此外,由于我国实行机动车登记对抗主义,机动车发生车户分离易产生许多法律问题,并且由于机动车流动性强,不可控风险比较大,因此为了避免发生更多的法律纠纷,应当尽量避免通过借名购车方式来购买机动车,以免发生车户分离情况。
(俞为鹏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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