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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责任同等(清远一交通事故未发生碰撞,但造成一方死亡,法院判赔33万)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天神 交通常识 时间:2023-04-16 18:25:52

交通肇事责任同等(清远一交通事故未发生碰撞,但造成一方死亡,法院判赔33万)

近日,佛冈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宗没发生碰撞却造成肇事一方死亡的交通事故,死者家属获赔33万多元。一般认为,交通事故是否发生碰撞是事故认定的关键,但是并非所有的交通事故都是因碰撞发生的。

2017年5月1日7时40分许,死者黎某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106国道由北往南行驶,行至一个没有交通信号灯或交通警示标志的交叉路口处遇被告黄某驾驶悬挂豫L牌重型自卸货车由东往西横过道路时采取措施不当,导致车辆失控冲出路外碰撞路边固定物,造成摩托车损坏,黎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由事故发生时的视频显示,由始至终,豫L牌重型自卸货车均没有与黎某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发生直接碰撞。佛冈县公安局交通警察认定黎某黄某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黄某是车主许某雇请的司机,发生事故时,黄某正在履行司机职责。此后,黄某、许某对责任认定不服,曾书面申请复核,对复核决定不满后向法院提起上诉。

佛冈法院认为该案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争议焦点是事故责任认定问题。综合交通事故认定书认为发生此事故的主要原因是黎某驾驶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没有减速慢行,特别是遇到险情采取措施不当,因未戴安全头盔导致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违反了我国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黎某应当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黄某驾驶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未让在道路内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也违反了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是造成本次事故的次要原因;应当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因此,佛冈法院判决黎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黄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的规定,许某赔偿死亡赔偿金等共计33万多元给黎某家属。

没碰撞也造成了如此严重的后果,要是发生了碰撞其后果更是难以想象,佛冈法院提醒广大的司机,驾驶机动车时一定要遵守交通规则,控制车速,谨慎驾驶。

【记者】魏亚男

【通讯员】蓝森明

来源: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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