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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偏瘫赔偿(公交司机造成乘客受伤)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白一阳 交通常识 时间:2023-04-16 09:17:00

交通肇事偏瘫赔偿(公交司机造成乘客受伤)

新京报讯(记者 刘洋)两名公交乘务员发生争执后,一方急性脑出血被送医。伤者诉至法院要求对方赔偿各项费用194余万元。北京通州法院今日(6月11日)通报该案,经审理,法院认定被告承担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赔偿原告79157.93元。

据介绍,康先生与张先生同为公交车乘务员,俩人当日产生口角争执,气急之下,康先生踹了张先生一下,并用水杯侧面砸了张先生脖子后边靠下的位置,然后离开。张先生随后被送往医院,被诊断为脑出血破入脑室、高血压3级、症状性癫痫等病情。鉴定机构认定张先生左侧肢体偏瘫符合二级伤残;右颞顶部开颅术后符合十级伤残,存在完全护理依赖。

在该案件审理过程中,审判法官向相应预审大队调取案卷材料,结论是张先生自身患高血压未予规律服药,具有脑出血的病理基础。此类高危人群,情绪突然紧张,心情过度激动,是发生脑出血的不利因素。考虑到其急性脑出血情况与本次外伤之间的时间关联性较强,本次外伤可作为诱发脑内出血的精神刺激因素。根据现有材料及检验所见,无法认定外伤直接导致张先生脑出血,不宜据此进行损伤程度鉴定。预审大队也表示,因相应的司法鉴定无法进行,该案目前仍处于侦查阶段。

庭审中,康先生称,自己只是用水杯轻拍了一下张先生,右脚踢了一下张先生左腿,发现当时张先生并无不适感,也没说其他,鉴定结论也无法证明张先生病情与自己的上述行为有关。

该案审判法官表示,康先生确实存在对张先生的侵权行为,张先生也存在客观上的损害后果。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康先生的侵权行为与张先生的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因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均无法做出相应的鉴定结论,在双方均无相反证据予以反驳的情况下,公安机关委托的鉴定机构所作结论应作为参考意见,法院综合考虑康先生的行为、张先生的伤情及相应鉴定结论,酌情确定康先生的侵权行为对张先生的损害后果的参与度为10%,康先生应按照该责任比例对张先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最终判决康先生赔偿张先生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及鉴定费,共计79157.93元。

该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现该判决已生效。

校对 吴兴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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