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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交通肇事案件(一起事故还是两起事故)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李先森 交通常识 时间:2023-04-16 05:18:26

北海交通肇事案件(一起事故还是两起事故)

近日

北海一男子交通肇事后

为逃避责任

让朋友把车开走

还谎称是朋友开车发生事故

但最终纸包不住火

还是逃不掉法律的制裁

男子被警方依法行政拘留

回到现场

3月6日凌晨,吴某驾驶桂NEC***号小型轿车沿四川路由北往南行驶,5时27分行驶至天赐碧园小区路口右转弯时,与陆某驾驶临时停在路口的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陆某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

事故发生后,吴某陪同伤者陆某到医院进行检查治疗,并让后面赶过来的朋友陈某驾车离开现场。

接到报警后,民警立即赶往医院调查取证,吴某谎称是其朋友陈某驾驶车辆,自己当时坐在副驾驶座上。民警要求吴某通知陈某驾驶肇事车辆前来接受调查,但两天后陈某都没有联系交警部门接受调查。

3月8日,民警通过调查,查获桂NEC***号肇事车辆,并再次要求吴某配合通知陈某到北海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第一大队接受调查。

3月9日9时许,吴某来到第一大队,主动承认当时在医院接受调查时说谎,肇事司机其实是自己。

民警经过深入调查,确认吴某是此起事故驾驶桂NEC***号肇事车辆的驾驶人。吴某在事故发生后没有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保护现场,而是让后面赶过来的陈某驾车离开现场,其行为属于故意破坏现场的行为。

《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

当事人吴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的规定,违反第七十条第一款:“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的规定。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民警对该事故作出责任认定:当事人吴某承担此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陆某在此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 。

最终,警方以吴某肇事逃逸但不构成犯罪,依法对其作出记12分,罚款1000元,处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 。

内容来源:北海交警

来源: 广西交警微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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