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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杀人交通肇事(交通肇事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究竟如何区分)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谢谢你爱过 交通常识 时间:2023-04-16 02:10:18

过失杀人交通肇事(交通肇事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究竟如何区分)

案件回放:

2019年9月5日16时许,被告人胡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苏BDT596小型普通客车在无锡市惠山区洛社镇A公司大门停车场起步时不慎碰擦前方停靠车辆,后误踩油门撞倒、碾扎被害人赵某某,致使赵某某抢救无效后死亡。经公安局五证鉴定所鉴定,赵某某符合创伤性休克死亡。案发后胡某在现场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争议焦点: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


对于本案存在两种争议,一种观点认为胡某的行为涉嫌交通肇事罪,另一种观点认为胡某行为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


法律评析:

本案究竟如何定性关键在于对该起事故发生地A公司大门外停车场能否认定为《道理交通安全法》中的道路,即正确认定法律所指的“道路”。


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道路”以外的区域范围事故。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的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即具有社会公共属性和针对不特定人群通行的特征。除了上述之外的区域,供本单位、本部门车辆或者专门车辆使用的或者偶尔有外部车辆临时通行、使用的地方场所,则不属于道理范畴。


本案中A公司大门外停车场,系其公司出资建造,主要也是供其本单位、本部门车辆使用。当然偶尔也有外部车辆临时通行、使用。故该停车场不能视为法律意义的道路范畴,最终办案机关认定胡某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作者: 费凌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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