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

当前位置: 首页 > 交通常识

交通肇事后不处理(男子车祸身亡,肇事者被判赔近百万却一年多不兑付,律师:若责任方恶意不执行判决或构成犯罪)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乐乐 交通常识 时间:2023-04-15 21:25:39

交通肇事后不处理(男子车祸身亡,肇事者被判赔近百万却一年多不兑付,律师:若责任方恶意不执行判决或构成犯罪)

上有百岁老母亲,下有子孙满堂,年届六旬的孙冠三本来有着令人羡慕的四世同堂幸福家庭,然而,一场车祸却让这个幸福的家庭陷入了悲伤和混乱——孙冠三的一个儿子被在车祸中遇难,尽管法律给了孙家公正,肇事者被判刑,同时法院判决在保险费赔付之外,肇事者还应支付孙家近百万赔偿金。然而,判决早已生效一年多,孙家却始终没能拿到一分钱。

肇事货车

村民骑电动车出行被重型特殊结构车撞死,肇事者被认定全责

孙冠三是河南省封丘县黄陵镇人,他的老母亲年近百岁,是远近闻名的老寿星,孙冠三育有两个儿子,均已成家生子。而出事的是与他们生活在一起的小儿子孙建顺。

不幸发生在2019年3月10日中午。孙冠三介绍,那天中午,噩耗传来,他的小儿子孙建顺驾驶电动车出去街上的途中,被一辆重型工程车辆撞到,当场身亡。肇事车辆是给当地一家混凝土搅拌公司搞运输的重型车辆,驾驶员邢某某。

事发后,当地交警部门做出的事故认定书显示,2019年3月10日12时16分许,邢某某持A2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沿封丘县封尹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新乡市封丘县尹封路X039县道20公里+100米(封丘县封尹路与黄陵村滨河路交叉口)处向右转弯时,与孙建顺驾驶电动自行车沿封尹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上述地点时相撞,造成孙建顺当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交警部门分析该次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为,邢某某驾驶机动车转弯时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发生交通事故,是造成此事故的全部原因。警方认定,邢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死者孙建顺无责任。

肇事者获刑1年零4个月,被判民事赔偿98万余元

2019年6月,封丘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肇事者邢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向封丘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审理,法院判决被告邢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

邢某某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

2020年7月,以孙冠三夫妇、死者孙建顺的妻子及一双儿女为原告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讼被提起。当年9月,封丘县人民法院进行了开庭审理。在该案中,原告一方将交通事故的肇事者邢某某和发生交通事故时邢某某为之服务的混凝土有限公司均列为被告。孙家向法院主张了包括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方面的赔偿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共计支付131万余元。

孙家认为,在交通事故中,邢某某被认定负全责,该车辆购有车辆保险,故应承担赔偿责任,而事发时,该车辆受雇于一家混凝土有限公司,故该混凝土公司也应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自然人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受害人孙建顺在涉案事故中死亡,其近亲属享有依法要求侵权人及其他赔偿义务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权利。被告邢某某应对原告的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法院同时认为与被告邢某某有着运输合同关系的混凝土公司,双方并非原告所主张的雇佣关系,也并非挂靠关系,故法院不支持原告要求该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人身伤害赔偿的计算方法和标准及认定事实,法院认定原告的损失共计1124548.8元,扣除保险公司已经支付的110000元及被告邢某某支付的30000元,剩余损失984548.8元应由被告邢某某承担。

原告孙家不服此判决,认为应该判混凝土公司负担部分责任,并提起了上诉。2020年11月,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民事赔偿一二审判决书

赔偿判决生效一年多,死者家属仍未获赔偿

“虽然法院判了赔偿,但对方到现在连一分钱也没给过。”孙冠三介绍,在民事官司之前,就赔偿问题,就曾经过多个部门协调,但邢某某并没有赔偿的诚意,调解一直没有成功。让孙家人没有想到的是,在他们寻求法律帮助、法院明文判决对方赔偿的情况下,至今过去一年多,仍没有得到对方的任何赔偿。

车祸为这个幸福之家带去了无尽的痛苦和悲伤。“我们家四世同堂,本来很幸福的,这可真是家破人亡了啊!”孙冠三介绍,小儿子生有一儿一女两个孩子,出事以后,儿媳妇还有正常的工作和生活,两个孙子的抚养照顾得靠他们,而他的老伴患有股骨头坏死,身体状况不佳。

“之前对方就说他有钱就是不赔,要留着给儿子结婚用。”孙冠三表示,法院判决后,他们曾向法院提出过执行申请,并曾向当地其他部门反映此事,但也没有结果。

孙冠三的大儿子孙建宝介绍,据他了解,法院也曾于2021年元月27日向被执行人下发报告财产令和执行通知书,但在执行过程中没有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财产可供执行。

法院曾向被执行人下发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

“邢某某是长垣县人,我们都知道他名下是有财产的。”孙建宝表示,在法院判赔后,邢某某家里的一处房产曾因拆迁获得补偿,但是补偿款却由其母亲签字领走。而据孙家人调查发现,获得拆迁补偿款的那处房产就在邢某某名下。“我们把这个情况向法院反映了,但法院工作人员告诉我们说前去调查时,包括当地的社区、村委会及当事人等各方面都不配合。”

法院称已做了大量工作,并将进一步研究解决

案件卡在了执行阶段,那么对于孙家的控诉,被执行人的态度如何呢?

“我们联系不到他,打他电话不接,听说法院也总联系不到他。”孙建宝称,对方现在究竟在什么地方,孙家不掌握。

日前,记者多次尝试联系邢某某同样无果。封丘县人民法院的一名负责人面对采访,也未就此案的执行情况做详细说明,仅表示“他们已经做了大量的工作”。

实际上,据孙冠三介绍,封丘县人民法院新近换了院长,新来的院长还曾约见他。“院长说他刚来不掌握情况,了解情况后,他们会进一步研究解决这事。”孙冠三说,但当地法院至今仍未给出明确的期限和承诺。

律师说法:恶意处分财产致生效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涉嫌犯罪

虽然尚无明确的期限,但当地司法机关已在积极联系当事人孙冠三了解情况,寻求问题的解决,相信不久的将来,孙家的权利终将受到法律的维护。那么,对于可能存在的被执行人处分财产以躲避执行的行为,我国法律是怎样规定的呢?

“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对于执行部分有着明确规定,对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依法可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河南御典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曹明乐表示,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所以,如果申请执行人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恶意转移财产造成生效判决无法执行,可及时反映,司法机关有权进行调查处置。”

曹律师表示,不仅如此,为了应付执行环节的“老赖”,我国法律还将一些被执行人的恶意行为写入刑法。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明确规定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而在相应的司法解释中,该条罪名的具体行为类型包括,在人民法院已经执行立案之后,特别是在收到人民法院执行通知后,被执行人或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等其他义务人实施隐藏、转移、隐匿财产而至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行为。

曹律师表示,如果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存在恶意转移财产导致生效判决无法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法院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也可以直接到公安机关报案,要求通过公诉程序追究被执行人的刑事责任,也可以直接到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是执法机关来维护的,而司法机关依法做出的判决是要通过执行来实现的。”曹律师表示,这个程序需要当事申请执行人来启动,执法机关有权依法对一些无视或者恶意不予执行法院判决和裁判的行为做出有效的处置措施。

曹律师表示,近年来,最高法、最高检也正在就加大执行力度做深层次探讨,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将逐步得到更加有效的法律保护。 华商报记者 杨德合 编辑 陈有谋

(如有爆料,请拨打华商报新闻热线029-88880000)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