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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致1人死亡量刑三七(为抢客两的哥互殴致伤双方三七担责)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猫趣洞主 交通常识 时间:2023-04-15 10:32:33

交通肇事致1人死亡量刑三七(为抢客两的哥互殴致伤双方三七担责)

广西法治日报记者 李继远 通讯员 黄争明 李敏妮

火车站客流量大,历来是出租车司机的“必争之地”,因出租车司机抢客而引发的纠纷时有发生。“明明他先动的手,为什么要我赔钱?”“如果你不过来抢客,我会踢你车?”法庭上,两名出租车司机各执一词、互不相让。近日,苍梧县人民法院对这起因出租车司机抢客斗殴而引起的民事纠纷作出判决。

站前抢客引发斗殴

2017年11月17日,与往常一样,刘元将出租车停好后,快步走到梧州火车南站出口准备招揽乘客。像他一样在梧州南站出口等待客源的出租车司机还有很多。又一辆动车进站了……几分钟后,大批旅客从站内走了出来,等候多时的刘元主动搭讪。在得知面前的3名旅客有搭车意向时,刘元顿时来了精神。他一边跟着3人往外走一边洽谈搭车事宜。

“你们要去哪?上我的车,立刻出发!”

“谁这么过分?这摆明是抢生意啊!”刘元一看,原来是同行卢阳正在对自己的乘客“下手”。

听到旅客说要去苍梧县沙头镇,卢阳立刻回应:“到沙头镇应当搭我的车,我也是沙头镇人。他是石桥镇人,不顺路。”

听卢阳这么一说,这3名旅客便决定搭卢阳的出租车,并跟随卢阳往其停车的方向走去。

看到这一场景,刘元顿时火冒三丈,跟在卢阳身后不停理论:“你懂不懂揽客规则?我正在洽谈,你这是抢客!”卢阳一直不予回应且欲搭客离开。刘元站在卢阳车前阻止其离开。

卢阳下车同刘元争论起来。在争吵过程中,刘元踢了一脚卢阳的车,卢阳则回推了刘元一下。“还动手了,谁怕谁!”于是,刘元踢了卢阳一脚。不甘示弱的卢阳挥舞着拳头往刘元脸上砸。当天下雨,刘元拿着手中的雨伞敲打卢阳。没有“趁手武器”的卢阳打开车门从车上拿出方向盘锁头还击。见势不妙,刘元拔腿便跑,不料摔倒。卢阳快速上前,用锁头敲打刘元的头部。刘元的头部顿时鲜血直流。看到刘元满脸是血,卢阳急忙搭载还在车上等候的3名乘客匆匆离开。

刘元在报警后被送到医院接受治疗。

调解不成诉至法院

事后,公安机关多次组织双方调解,但因分歧太大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最后,公安机关分别对刘元、卢阳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受伤住院得不到赔偿还被罚款,2018年8月,刘元向苍梧县法院起诉,要求卢阳赔偿医疗费4042元、交通费3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50元、护理费1000元、误工费1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衣服损失费150元及治安处罚费200元等经济损失共计9142元。

庭审中,刘元称,因卢阳拒不赔偿医疗费用,他没钱医治,被迫在伤势尚未痊愈的情况下出院,导致至今未痊愈。受伤后,他在半年多的时间里不能工作,损失惨重。

卢阳辩称,这次打架是刘元先动的手,他是被迫还手,属于正当防卫,不构成人身侵权,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双方被判按过错担责

苍梧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因健康权遭受侵害的,被侵害人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本案从事情起因上看,双方发生争吵是由于卢阳明知刘元正在与旅客洽谈乘车,故意破坏、恶意诱导旅客搭乘其驾驶的车辆,从而引发双方争执和相互斗殴,卢阳对损害事实发生的起因存在主观过错。从造成的事实来看,卢阳对刘元实施了人身伤害行为,即用拳头殴打了刘元的脸部,在刘元逃离现场且已经摔倒的情况下用汽车防盗锁敲打刘元的头部。因此,卢阳的行为构成了民事侵权,不属于正当防卫,卢阳对刘元人身受损应当承担民事过错责任。法律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双方在争吵过程中,刘元先踢卢阳的车,在遭到推搡后又踢卢阳,继而用雨伞敲打卢阳身体。刘元对损害事实的发生存在助推作用,对损害后果的发生也存在一定的过错。根据双方对损害事实发生的原因力、过错大小和损害后果等客观因素,酌定由卢阳承担主要过错责任,应承担70%的民事赔偿责任,刘元承担次要过错责任。

法院指出,由于卢阳的侵权行为没有给刘元造成严重损害后果,刘元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理据不充分,不予支持。至于行政处罚款,由于双方相互实施了殴打行为,双方均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受行政处罚的相对人是刘元与卢阳,因此,刘元要求赔偿行政处罚费,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今年4月30日,苍梧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卢阳赔偿刘元各项经济损失3561.32元。

宣判后,双方均表示服从法院判决,不上诉。

(文中人名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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