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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致1人死亡非全责(车辆右转与摩托车相撞,事故怎么认定)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山猫baby 交通常识 时间:2023-04-14 23:13:25

交通肇事致1人死亡非全责(车辆右转与摩托车相撞,事故怎么认定)

海口网12月22日消息(记者陈捷)12月22日,海口网记者从海口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获悉,4月20日上午,在海口市秀英区秀丽路路口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辆小轿车因右转未礼让,撞倒一辆无牌摩托车,致摩托车驾驶员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现经交警部门调查后认定,小轿车司机曹某卯右转未礼让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而摩托车驾驶员刘某驾驶无牌摩托车与事故的发生没有因果关系,故小轿车司机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据介绍,4月20日9时10分许,当事人曹某卯驾驶琼AFO***小型轿车沿秀英区美俗路西往南右转弯进入秀丽路路口时,与绿灯放行的当事人刘某驾驶的无号牌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由西往东行驶在西半幅非机动快速通道内发生碰撞,造成刘某受伤倒地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当日10时30分,刘某经海南省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后,海口公安交警办案民警通过现场勘查、检验鉴定、调取监控视频等认定当事人曹某卯驾车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款“红灯亮时,右转弯的车辆在不妨碍被放行的车辆、行人通行的情况下,可以以通行。”之规定,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

当事人刘某驾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 “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第十九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第二十一条“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之规定,但与事故的发生没有因果关系。

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认定当事人曹某卯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刘某无事故责任。

海口交警提示:驾驶机动车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应当停车让行;在通过信号灯路口时,遇行人、非机动车正常通过人行横道时,应当停车让行;如遇对向非机动车左转进入非机动车道时,右转弯车辆应及时避让,确保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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