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

当前位置: 首页 > 交通常识

刑法学2简述交通肇事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什么情况是交通肇事罪?什么情况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悦宝 交通常识 时间:2023-04-14 20:13:52

刑法学2简述交通肇事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什么情况是交通肇事罪?什么情况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庭立方·四川卓安刑事律师事务所 实习律师


一、什么情况是交通肇事罪?

交通肇事罪规定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实践中比较常见的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构成交通肇事罪的行为有:

(1)酒驾、毒驾;

(2)无证驾驶;

(3)车辆存在安全隐患驾驶;

(4)驾驶无牌或者已报废的车辆;

(5)超载;

(6)逃逸;

(7)超速等等。

严重后果包括:

(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



二、什么情况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规定在《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是指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比较常见的情况有:

(1)以私设电网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2)以驾车撞人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3)以制、输坏血、病毒血的危害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4)以向人群开枪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


三、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区别?

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有以下区别;


交通肇事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主观方面

过失

故意

客观方面

违章行为造成法定严重后果

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

是否需要造成实际后果

量刑

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我们以一个例子来更直观的区分二罪:

张三驾车冲入人群,造成三人死亡、十人重伤、若干财产损失。

若张三是因醉酒不当操作致使车辆冲入人群的,则构成交通肇事罪;

若张三是因为报复社会而故意将车辆开入人群的,则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区分两罪的重点在于区分当事人的主观方面,而主观方面的认定在实践中往往是比较困难的,也经常是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

对于案件事实,当事人是亲历者,是事后还原事实的重要主体;而律师可以帮助当事人梳理事实在法律上的认定,提出相应的法律建议。

如果当事人无法判断和把握自己触犯的到底是交通肇事罪还是更重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那就需要求助于专业的刑事律师,争取更多的权利和自由,免受更多牢狱之苦。

如果您遇到了刑事难题,欢迎留言或私信咨询,有问必答。


作者简介:

庭立方,是一家覆盖全国的刑事律师平台。庭立方严选律师和团队,对律师资料的真实性进行统一监督,按严选标准对律师进行认证评级,让律师的专业经得起检验。

庭立方·四川卓安刑事律师事务所,四川首家也是唯一一家只做刑事案件的专业律所,由全国知名刑事律师成安博士担任首席律师,北京大学、四川大学、西南政法大学等各大知名高校毕业的博士、硕士共同组建创办。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