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卖员交通肇事公司被判赔偿
应承担替代责任,法院通过限高等措施督促其履行义务
为避免送餐超时扣钱,外卖骑手经常在马路上快速穿梭,这种行为极易发生交通事故。近日,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执行局高效执结一起因外卖员交通肇事引起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湖南法院网3月24日发布了这则案例。
被告人李某系福建某公司的外卖骑手,并在其安排下进行外卖配送。2021年8月1日,李某驾驶二轮电动车派送外卖时,因不注意观察路面情况,与正在人行横道上通行的被害人曾某发生了碰撞,造成曾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李某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向交警报告发生交通事故后,跟随执勤民警到冷水滩区交警队接受调查。曾某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接受治疗,经抢救,已无救治苏醒的可能,后被家属接回家中的当天死亡。冷水滩区交警队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承担全部责任,曾某无责任。被害人曾某之子曾某甲、曾某乙将李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医疗费、丧葬费等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电动车,导致发生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李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曾某重伤后医治无效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此案中,被告人李某是福建某公司雇佣的外卖送餐骑手,接受指派配送外卖,在送餐的过程中,因重大过失发生交通事故,致被害人曾某死亡,故附带民事诉讼被告福建某公司应对被告人李某在此次交通事故民事赔偿责任中承担替代责任。附带民事诉讼被告福建某公司为李某在保险公司投保了雇主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故保险公司在保险金额限额内承担保险赔偿责任。据此,法院判决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单位某保险公司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曾某甲、曾某乙40万元;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单位福建某公司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曾某甲、曾某乙33万余元。
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福建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执行法官一边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一边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限制其法人代表高消费,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为了更快实现申请人的胜诉权益,执行法官多次与被执行人对接,督促其尽快履行其义务,被执行人福建某公司仍未履行义务。直至被执行人福建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某因被限制高消费,其出差乘坐高铁和飞机受限,后主动联系法院履行了此义务。在执行干警的主持下,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立即支付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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