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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检查院建议3至4年(刑事案件37天什么意思)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大军sir 交通常识 时间:2023-04-14 13:03:03

交通肇事检查院建议3至4年(刑事案件37天什么意思)

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逮捕前最长有37天时间,即刑事拘留最长30天加提请批准逮捕最长7天。辩护人认为,该37天是刑事辩护的黄金37天,这37天将决定犯罪嫌疑人的命运,但是很多当事人家属认为在这个阶段聘请律师毫无作用,导致很多案件错过了最佳的处理时间,不得不让人扼腕叹息。

一、律师黄金37天内可以起到的作用

根据笔者多年的工作经验,结合相关法律的规定,笔者认为,作为辩护人,在包括黄金37天在内的整个侦查环节,辩护人主要可以起到以下几个方面的作用:

1.会见

笔者认为,会见权是犯罪嫌疑人的核心权利之一。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刑事拘留措施之后,往往与外界联系不畅,陷入孤立无援的境地,而又因为缺乏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往往会作出对自己不利的供述,不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在笔者办理的案件当中,有一位当事人被指控犯盗窃罪,但是当事人本人一开始陈述自己没有实施盗窃行为。某日,侦查人员将该当事人与其他两位同案犯从看守所带到公安局,当着该当事人的面,释放了另外两位犯罪嫌疑人,并且告知该当事人:“他们两人认罪态度好,办了取保候审手续。你认罪态度不好,等会再送回看守所。”该当事人思家心切,为了能办理“取保候审”手续,当天在侦查机关接受讯问,并且自认实施了盗窃行为。后来该当事人陈述自己自认犯罪的原因,因为没有证据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该案件历经一审、二审,判决该当事人构成盗窃罪,且因为数额巨大,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实刑)。事后才发现,侦查机关之所以当天将该当事人从看守所带出,是因为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对该当事人不予批捕。

试想,如果有律师在此期间会见了该当事人,他还会因思家心切而不顾事实“自认”实施了犯罪行为吗?那他还会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吗?

在另外一个案件中,侦查机关以当事人涉嫌故意伤害罪采取刑事拘留措施,但是该当事人始终认为自己没有任何的故意伤害行为,说被害人是自己失足从高处跌落,现场多名证人中仅有一名处在不利位置的证人作证看见该当事人将受害人从高处推下。在关押多日后,侦查人员告知他受害人只是受了轻伤,如果认罪然后赔点钱就可以出去了。于是,该当事人在笔录中承认把受害人从高处推落,并一再表示向受害人道歉。事实上,该受害人已经在案发时当场死亡。后来,该案当事人被判处构成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目前尚在监狱服刑。

律师在会见时,重点会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案情、介绍所涉罪名的法律知识,并且告知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笔者认为,在众多权利当中,重中之重是“仔细阅读讯问笔录、提出异议并修改的权利”并且一定要确保自己的辩解被记录在笔录中,千万不要没仔细看笔录就签字,也不要认为意思差不多就不修改!法律的问题,差之毫厘谬以千里。不少当事人对笔者抱怨,笔录上记的不是自己的真实意思,自己说的没有记在上面。但是,在没有刑讯逼供存在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自己签名确认的笔录内容很难被推翻,其辩解几乎不可能被法院采纳。

2.取证

侦查阶段所说的取证,一般是指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刑事责任年龄、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等证据。

在笔者办理的案件当中,有一位当事人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采取刑事拘留措施。笔者接受委托后,了解到该当事人是精神分裂症患者。于是,笔者将证明当事人患病的证据及时提交侦查机关,便于侦查机关及时了解这一信息。侦查机关在收到材料后,对该当事人进行了司法鉴定,确认在案发时该当事人没有刑事责任能力。

3.与办案机关及时、合法、有效沟通

在这一阶段,律师作为辩护人,可以及时与办案单位沟通,提出法律意见,有利于案件的处理,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笔者曾经办理一个案件,当事人来办公室咨询,说自己涉嫌交通肇事罪,有可能被公安机关拘留。我了解案情之后,认为该当事人的情形不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并且详细说了理由,便于他向公安机关陈述。同时告知他,万一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让他的夫人第一时间来找我办理委托手续,方便我开展工作。后来该当事人被刑事拘留,刑事拘留当天给笔者打了个电话,告知我已经安排好让自己的夫人来办理手续。后来一直没有下文。笔者以为此事已经妥善解决。

一个多月以后,该当事人的夫人来我们律师事务所,告知我他的丈夫已经被批准逮捕了,听别人说找律师没什么作用,所以一直没有找,现在变成这样,不知道怎么处理。接受委托后,笔者第一时间与检察院及公安机关联系,递交《取保候审申请书》,论述该当事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建议取保候审。办案单位采纳了笔者的意见,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但是该当事人毕竟遭受了本来完全可以避免的这三十多天的牢狱之灾。

在这一阶段,辩护人可以向办案单位了解罪名;可以审查案件管辖是否合法,提交《管辖权异议书》;可以审查是否存在违法立案,确定是否递交《提请立案监督申请书》;如侦查人员违法取证,辩护人可以代为提出控告申诉,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提出《取保候审申请书》《不予批捕意见书》等。另外,在批准逮捕后,可以出具《羁押必要性审查意见书》。

4.其他法律帮助

其他法律帮助,主要体现在有受害人的案件当中,及时参与、指导与受害人达成谅解,以便达成《谅解协议》等方面。

二、黄金37天将决定犯罪嫌疑人的命运

因为国家赔偿、错案追究等原因,犯罪嫌疑人一旦被逮捕,将很难被判处无罪,往往只能追求轻判。

而在37天之内,我们至少有两次机会可以保护犯罪嫌疑人的权利,第一是与侦查机关沟通,争取取保候审或者撤销案件。第二是向检察院侦监部门请求不予批捕,只要不批准逮捕,就会变更强制措施,一般而言是变更为取保候审。这将大大有利于案件的处理,有利于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

在笔者办理的一个案件当中,当事人因拆迁补偿事宜,到政府大楼内自焚,报案后公安机关以该当事人涉嫌寻衅滋事罪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因该案件情况特殊,当地没有律师愿意接受委托。笔者接受委托后,会见了当事人,向检察院提交了《建议不予批捕法律意见书》,在该意见书里,笔者认为该当事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值得商榷,即使构成犯罪,也因情节轻微等原因,可以不予批捕。巧合的是,笔者递交《不予批捕法律意见书》离开检察院的时候,正好遇到了公安机关去检察院申请批准逮捕。检察院审查了案件事实,作出了不予批捕的决定,当事人在被羁押数天后即变更为取保候审措施。

成功办理取保候审措施,为该案的处理打下了一个良好的基础,时过境迁之后,各单位均能心平气和地看待这一案件,有利于为当事人争取到不起诉、免于刑事处罚、缓刑甚至无罪的结果。

三、三项纪律

1、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3、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四、七项注意

1、向侦查机关提交委托手续了解当事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

在亲友被拘留的第一时间委托辩护律师,辩护律师及时提交委托手续,侦查机关知道律师介入后将避免非合法手段办理案件;向侦查机关了解当事人涉嫌的罪名以及案件目前的基本情况,可以有的放矢地准备辩护方案和应对措施,使案件避免失控。

2、会见当事人并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会见当事人具有重要的意义,其一是让当事人知道自己并非孤立无援,体验到亲人的关系和不放弃,从而坚定其积极维护诉讼权益的信心;其二是让律师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帮助,讲解法律规定使当事人在不违背客观事实的情况下能够最大程度地避免作出对自己不利的供述;其三是告知当事人在审讯过程中所享有的回避及拒绝签字等诉讼权利;其四是告知自首、立功等从轻减轻的法定酌定情节,疑罪从无从轻的理论知识,为争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及无罪、罪轻建立基础。

3. 代理申诉、控告的权利

刑讯逼供等情况仍时有发生。在亲友无法见到当事人的情况下,辩护律师便成为了当事人向外传达侦查机关违法办案信息的唯一途径。辩护律师了解到侦查机关违法办案的情况后,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诉、控告,形成对侦查机关的监督压力,使侦查机关必须依法办案,也直接、间接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与利益。

4. 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辩护律师在了解案情、会见当事人以后,根据案件情况和专业的判断,制定刑事辩护方案,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申请取保候审。通过申请取保候审,使当事人解除羁押状态,减轻其心理和生理压力,同时通过申请取保候审,反映案件情况有利于当事人的理由和依据,提供给侦查机关多角度地了解该案,避免造成冤案。

5. 提出专业法律意见

辩护律师依法向侦查机关提出意见。辩护律师通过专业的角度分析案件,向侦查机关提出意见避免侦查机关只听到被害人一面之词的情况,帮助侦查机关全面全局地办理案件,争取侦查机关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或者撤案。

辩护律师依法向检察院提出无逮捕必要的法律意见。在侦查机关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七日内,辩护律师可以通过律师意见书的方式向检察院提出意见,使检察院了解案件可能存在的问题,让检察院在作出逮捕决定前审慎考虑,避免错捕之后所可能承担的国家赔偿责任。一旦检察院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侦查部门就必须释放当事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6.收集无罪的证据材料供侦察机关参考

根据法律规定,辩护人可以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并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7、刑事辩护人性化内容及措施

刑事案件作为对自由和生命的处罚,其法律后果往往具有一次性,紧迫性,不可逆转性等特点,对当事人及其家属的意义极为重大,这就决定了刑事辩护业务与其他律师业务相比,人性化要求更为突出,决定了刑事辩护应以人性化服务为根本归宿。

人性化的核心内容即为“想当事人之所想,急当事人之所急”。做好人性化服务,关键是做好“三个把握”和“三个避免”。“三个把握”指时刻把握当事人(和委托人)的想法及预期;把握案件进展;把握证据内容及分析结论。与此相对应,“三个避免”指要避免与当事人想法产生严重冲突;避免对案件进程的了解晚于当事人;避免回答当事人问题时语焉不详、不置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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