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武汉,一男子发生交通事故,觉得伤情不重,让对方赔了600元就走了,事后检查发现手指骨折,没想到6天后突然死亡。男子家属将肇事者告上法院,索赔30余万元。
当天,男子李某没驾照,骑着一辆没登记,而且机件不合格的摩托车外出,和张某驾驶的小轿车撞在了一起。当时李某觉得自己的伤不重,而且自己也没驾照,怕麻烦,就和张某协商私了,由张某赔了他600元就离开了。
到了晚上,李某觉得还是有点不舒服,到医院检查才发现,手指骨折了。医院建议他住院治疗,他觉得没必要,就没住院。
没想到的是,6天后,李某在家里突然死亡。家人觉得和车祸有关系,就报了警。
法医鉴定认为,李某的死亡是由于重度冠心病基础上,交通事故外伤后因慢性胃溃疡并消化道出血致大量失血导致。交通事故的行为外伤与他的死亡之间,存在轻微因果关系,参与度为5%—15%。交警认定,李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随后,李某家人将张某告上法院,说法律规定只有被害人有错时,才能减轻侵权人对赔偿责任,而李某有病不是错,不能减轻赔偿责任,要求李某的损失按照100%计算。并按照次要责任,要求张某赔偿30万元。
张某则认为,李某死亡主要是由于自身疾病,所以其损失应该按5%—15%计算。
【家子说法】
一、两人之间的协议如何认定?
在这个案件里,张某和李某在事故发生后,先进行了私了,达成了张某赔偿李某600元的一个口头协议。这会协议虽然是口头方式,但仍然具有法律效力。
那么,张某能否以当时双方已经达成了赔偿协议,而且履行完毕为由,拒绝李某家人都赔偿请求呢?
事实上,绝大部分情况下,在私了协议达成以后,双方都是不能反悔的。赔钱的一方不能以对方实际损失过小为由,要求对方返还多赔的部分。收钱的一方不能以自己损失过大为由,要求对方继续赔偿。
但是,本案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就是双方在协商赔偿时,都无法预料到李某会因此死亡,对于实际损失的理解是有误解的。
对此,《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就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所以对于最初的协议,李某家人是可以申请撤销的。
事实上,对于私了的协议,最常见的一个撤销理由就是重大误解。
比如说,张三与李四发生事故后,双方达成了赔偿协议,但事后张三鉴定才发现自己已经构成了残疾,之前达成协议时对此并不知情。张三就可以说,自己之前不知道会构成残疾,存在重大误解,请求法院撤销协议。
当然,在这个案件里,可能双方认为之前赔偿只是针对手指的伤,不是对整个事故都赔偿,所以都没有提及这份协议的事情。但并不意味着这份协议不存在了。
二、李某自身疾病的因素该不该考虑呢?
这个案件里,计算李某损失时,该不该考虑他自身得病的因素,是双方争议的一个焦点。
李某家人主张不该考虑,该按100%计算(这个100%不是指责任比例,而是损失比例)。
其实,对于这个问题,之前最高院曾有指导性案例,其中明确:“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没有过错,其体质状况对损害后果的影响不属于可以减轻侵权人责任的法定情形。”
指导性案例的裁判理由对于同类案件是具有指导性的,法院判决必须适用。
但是,那个案件的情况是,老人荣某被车撞了以后,造成骨折。事后鉴定对于损失,交通事故的损伤参与度为75%,老人自身骨折疏松参与度为25%。
也就是说,车如果不撞老人,老人就不会骨折,车撞老人是老人受伤产生损失的直接原因,骨折疏松只是一个间接因素。
而这个案件里,李某死亡的直接原因是自身疾病,而非交通事故,交通事故造成的外伤只是一个间接的轻微参与因素,与指导性案例的情况并不相同。
因此,指导性案例的裁判理由不能适用于这个案件。
最终,法院认为李某死亡最主要的原因是自身存在的重度冠心病、胃溃疡等严重疾病,所以张某只应该对李某损失中的10%承担赔偿责任。判决张某赔偿李某家人5.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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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例来源于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分析部分系个人意见,非判决原文。)
来源:家子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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