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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5日交通肇事逃逸细节(肇事逃逸2021)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白晶晶 交通常识 时间:2023-04-13 17:01:32

6月5日交通肇事逃逸细节(肇事逃逸2021)

6月份以来,本市相继发生4起致人死亡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公安交管部门秉持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高度负责的态度,不眠不休深入细致调查,案件均在24小时内告破,严厉打击了肇事逃逸这种违法犯罪行为,有效保障了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的安全稳定。

深夜出击 5小时锁定嫌疑人

6月1日1时23分许,在东丽区天山南路老百姓大药房前发生一起夏利与行人相撞的交通事故,事故导致被撞行人当场死亡,肇事夏利车逃逸。接到报警后,公安交管部门事故支队重案大队民警立即会同属地东丽交警连夜开展工作,勘察、走访、询问、核查,迅速掌握肇事车辆的相关信息,并成功锁定肇事嫌疑人丁某及号牌为鲁AR26××号的肇事嫌疑车辆所在地。

6月1日21时许,嫌疑人丁某被成功抓捕归案,肇事嫌疑车辆被查获。经讯问,丁某对自己肇事后逃逸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细致筛查 百余部车中查获肇事车辆

6月1日早6时,彻夜未眠刚刚锁定东丽区肇事逃逸案件嫌疑车辆,重案大队办案民警又接到一起重大警情:当晚21时许,在河东区昆仑路与鲁山道交口发生一起二次碾压事故,二次碾压车辆逃离现场。

接警后,办案民警又立即投入到该起案件的侦破工作中,着手对百余辆事故发生时段途经现场的车辆,逐一进行分析筛查。又经过7个小时紧张细致筛查,13时许,办案民警初步确定12辆嫌疑车辆。此时办案民警从凌晨起已经连续工作13个小时,为了尽快破案,办案民警顾不上休息,分兵多路逐一联系车主,对12辆嫌疑车辆逐一见车见人排查。17时许,办案民警确认津N353××号小客车涉嫌进行了二次碾压,随后驾驶人于某被传唤至河东支队万新村大队。最终其对碾压事实供认不讳。

不眠不休 15小时同步侦破两起案件

6月9日1时22分许,公安交管部门接报警称,在武清区津围公路崔黄口某酒店门前发生一起机动车与行人相撞的交通事故,肇事车逃逸。正当办案民警对该案展开全力侦查时,又传来重大警情:3时18分许,在京福公路发生一起致人死亡交通肇事逃逸案件。

相隔两个小时接到两起重大警情,公安交管部门事故支队重案大队再次迅速介入案件侦破工作,会同公安武清分局交警支队连夜成立专案组,深入事故现场进行勘察,并在周边进行走访,查找相关线索。经缜密工作,10时许,办案民警锁定行人被撞案件中嫌疑车辆为号牌津C865××/津DF0××挂号半挂车。当天下午,办案民警在路面将肇事车辆截获。经询问,驾驶人表示车是刚从同事高某某手中接过来的,对于车辆曾经肇事的事情并不知情。办案民警随即前往高某某在蓟州区的居住地查找。迫于压力,17时高某某到公安交管部门投案自首。

在调查行人被撞案件的同时,另一路办案民警也在同步对京福公路肇事逃逸案开展调查。根据民警现场调查发现,该起肇逃案嫌疑车辆事发时并未悬挂号牌,如何进一步查找车辆及人员,一度成为办案民警面前最大的难关。但是通过仔细调查,民警确认嫌疑车有鲁GW74××的临时号牌。随着进一步调查,民警确认该车属于山东省潍坊市某单位所有。经联系潍坊市交警协助工作,民警了解到该嫌疑车目前由该单位员工王某某使用,此时王某某与嫌疑车均位于河北省廊坊市。办案民警立即联系河北省廊坊市交警协助办案,17时将肇事后藏匿在廊坊市的王某某抓获归案,肇事嫌疑车辆也一并被查获。

肇事逃逸 只能加重罪责

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明知自己发生了交通事故,但为逃避事故责任,故意逃离事故现场的一种违法犯罪行为。

公安交管部门提示驾驶人,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导致人员伤亡的情况下,应当立即停车,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切勿心存侥幸选择逃逸,面对当前由各类科技设施和技术织就的天罗地网,肇事逃逸将无路可逃,同时还将承担更加严重的法律后果。法律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且构成犯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同时由公安交管部门吊销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交管部门处20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15以下拘留。

除了法律方面的严惩,肇事逃逸导致的经济损失也将更为巨大。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交通事故给受害人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责任人首先要承担赔偿受害人损失的民事责任。目前机动车一般投保有第三者责任保险,发生交通事故后,在赔付问题上,保险公司有先予支付的义务,不足部分由有责任的机动车驾驶人支付。但如果是交通事故发生后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要承担全部责任,而且保险公司拒赔相关商业保险。

***法律链接***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条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第101条规定,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第99条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15以下拘留。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12条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附件2中还规定,机动车驾驶人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一次记12分。

●《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焦轩 李书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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