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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刑事一审判决书6(唐山穆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小阿诺 交通常识 时间:2023-04-13 16:36:34

交通肇事罪刑事一审判决书6(唐山穆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了“唐山穆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被告人穆某某驾车沿香小线由南向北行驶时,遇张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两车发生交通事故,致车辆损坏,张某某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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穆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被告人信息


被告人穆某某,女,1987年10月1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


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取保候审


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2019年11月22日被玉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5日被玉田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20年7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案件审理终结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检察院以玉检一部刑诉[2020]1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穆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玉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玉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穆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玉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网络配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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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10月17日23时许,被告人穆某某驾驶冀B×××××号小型轿车沿香小线由南向北行驶至香小线6KM+400M处,遇张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由东向西行驶,两车发生交通事故,致车辆损坏,张某某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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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田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穆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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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发生后,穆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上述事实证据


公诉机关提交了以下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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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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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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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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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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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验、检查笔录等。


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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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穆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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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穆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并表示认罪。


经审理查明


(网络配图)

2019年10月17日23时许,被告人穆某某驾驶冀B×××××号小型轿车沿香小线由南向北行驶至香小线6KM+400M处,遇张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由东向西行驶,两车发生交通事故,致车辆损坏,张某某死亡。经玉田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穆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穆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上述事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上述事实,被告人穆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交的被告人穆某某供述笔录;证人张某、赵某、杨某证言笔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玉田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玉田县医院门诊诊断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天津市天永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唐山宏基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天津迪安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人民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条;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最终处罚决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穆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刑事处罚。被告人穆某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认罪认罚,予以从轻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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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穆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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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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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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