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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不起诉条件6(交通肇事罪的相对不起诉(豫版))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王机霸 交通常识 时间:2023-04-13 14:45:39

交通肇事罪不起诉条件6(交通肇事罪的相对不起诉(豫版))



第十一条 交通肇事罪

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交通肇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或者被害人近亲属的损失,取得被害人或者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以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宜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并确因安全装置原因导致事故发生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七)交通肇事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八)具有其他严重情节,不宜作相对不起诉的。


日读经典

《论语》子问公叔文子于公明贾曰:“信乎,夫子不言,不笑,不取乎?”公明贾对曰:“以告者过也。夫子时然后言,人不厌其言;乐然后笑,人不厌其笑;义然后取,人不厌其取。”子曰:“其然?岂其然乎?”

【翻译】

孔子向公明贾问到公叔文子,说:“是真的吗?他老先生不言语、不笑、不取钱财?”
公明贾回答说:“那是告诉你的人说错了。他老人家是到该说话时再说话,别人不讨厌他的话;高兴了才笑,别人不厌烦他的笑;应该取的时候才取,别人不厌恶他的取。”
孔子说道:“是这样的吗?难道真的是这样的吗?”

《民法典》第二百九十六条 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


《刑法典》第二百九十六条 【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未依照法律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

或者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又拒不服从解散命令,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对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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