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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罪6(成功案例|交通肇事后逃逸仅判2年6个月)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杨大佬 交通常识 时间:2023-04-13 13:26:08

交通肇事逃逸罪6(成功案例|交通肇事后逃逸仅判2年6个月)

近日,本人办理的一宗交通肇事罪案件取得了良好的辩护效果。


当事人开车撞死一人后逃逸、未取得谅解,法定刑本应在3-7年,审查起诉阶段检察官的量刑建议也是4年8个月,但经过辩护,最终当事人仅被轻判2年6个月。


一审宣判后当事人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目前该案刑事部分已生效。


双击可放大



在《》一文中,笔者对于龙华法院近三年公开的交通肇事罪判决书进行了汇总研究。





根据判例研究发现,有逃逸情节的情况下,最轻的刑期也是3年,缓刑4年(但3年,缓刑4年的案件是拿到了谅解书,而且未造成受害人死亡),就没有低于3年的。


因为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交通肇事后逃逸或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定刑期就摆在这里,想要降档处罚没那么容易。就算是有自首情节,根据法律规定也只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自首并非一定要在法定刑期以下减轻处罚的情节。


本案基于当事人家庭的经济状况以及被害人家属的赔偿预期,虽经多次谈判最终未能拿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书。


在本案的交通肇事造成一人死亡、主要责任、逃逸、未取得谅解的量刑情节下,经过辩护人的努力,成功取得了在法定刑期3-7年以下减轻处罚的辩护效果。


回顾本案,受害人是可怜的,其本应安享晚年却飞来如此横祸,当事人同样可怜,其并非罪大恶极之徒,对于事故的发生主观上也没有恶意。


对于这样的悲剧,双方其实都是不愿意发生的。


但悲剧还是发生了。


在我第一次去会见当事人的时候,当事人就表达了自己的悔恨之情,并表示希望“坐牢来赎罪”。


但其实当事人本有机会不必赎罪的。


审查起诉阶段阅完卷后,我看到了事发现场当时的监控视频,发现在受害人躺在马路后,前面的三辆车在经过时都绕开了没有压上去。


唯独我的当事人驾车经过时压了上去,因为他忘记了开车灯。


忘记开车灯构成了他的基础过错。


(事发现场照片)


在平时晚上开车的时候,我有时也会看到有的司机在有路灯的市区路段也不开近光灯。


尤其是黑色的车,就算你看得清路面你就能确保别的车和行人也能看清你?


不出事倒好,一出事你上来就有错在先了。



如果本案我的当事人开了车灯,他视力又这么好,也许他就能像前面的车一样避开躺在路上的受害人了。


那样的话后面所有的悲剧都不会发生。


即使没开车灯压到人了,如果我的当事人不是只买了交强险没买商业险,或许他也不会因害怕赔不起而逃离现场。


如果他压到人后不逃逸而是选择留在现场,那么结果又是完全不一样了。


这种情况大概率也是个同等责任,毕竟受害人喝醉酒躺在马路上自身也有重大过错。


而同等责任前提下,根本就不会导致构成交通肇事罪,也就是说当事人如果不逃逸本可以避免坐牢。


逃逸=主责,主责 一人死亡=交通肇事罪。

不逃逸=同等责任,同等责任 一人死亡≠交通肇事罪。


一念之差,天壤之别。


再或者如果前面几辆经过的车发现受害人躺在路上后不是直接绕开而是选择报警,


或者是出租车司机再负责任一点把喝醉酒的被害人直接送到家门口,


亦或是发现被害人并报警的路人能早一点发现被害人,那么结果也都会完全不一样。


但人生没的重来,哪有那么多如果。


刑事辩护律师办的不是案件,而是别人的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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