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

当前位置: 首页 > 交通常识

交通肇事罪一人死亡被判8个月(开斗气车算危险驾驶吗)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马大哈 交通常识 时间:2023-04-13 09:36:54

交通肇事罪一人死亡被判8个月(开斗气车算危险驾驶吗)

安全驾驶是每位司机的责任和义务,驾驶车辆在公共道路上泄愤斗气,既是对自己生命的严重不负责任,也是对他人生命和财产的无视,自己面临牢狱之灾或生命财产安全受损的同时,更可能殃及无辜的社会公众,给多个家庭带来不可挽回的灾难。

近日,北京市顺义法院对一起因在马路上开斗气车造成多人死伤的案件进行了判决,一审判决认定徐某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徐某有期徒刑十年四个月。

据公诉机关指控:2022年1月4日8:25,徐某驾车由南向北行驶至顺义区某路口时,适遇方某驾车载刘某、石某在徐某车前等候红绿灯,徐某因认为方某在信号灯转为绿灯时未及时起步且在徐某鸣笛提示后启动车速慢,而对方某产生不满,遂驾车超越方某车辆并故意点刹后提速离开。

后方某驾车追上徐某车辆,并欲借对向车道超车,徐某故意持续加速压制方某车辆,阻碍方某超车。两车沿某路段由南向北行驶时,恰逢谢某驾车由北向南行驶,方某加速超车未果欲并回南向北车道,徐某发现方某欲并线后故意点刹车减速,导致方某猛然向左打轮,方某车辆与谢某车辆正面相撞,造成方某及谢某驾驶车辆受损,方某当场死亡,谢某、刘某、石某受伤。

经鉴定,事故发生时徐某及方某驾驶车辆时速均在100公里至105.9公里之间,石某案发后一直住院治疗,目前仍处于昏迷状态。在法院调解下,徐某赔偿了石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徐某为泄一时之愤,在公共道路上与方某驾驶的车辆高速竞驶,且在对向车道来车,借道行驶的方某驾驶的车辆欲驶回正常行驶的车道时,徐某却故意踩刹车,阻碍方某驾驶的车辆驶回正常行驶的车道,徐某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危害,仍不计后果而为之,徐某的行为已经危害了公共安全,致一人死亡、三人受伤、两车受损,已经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应予惩处。徐某经电话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另外,徐某部分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法院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最终,顺义法院一审判决徐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四个月。该判决现已生效。

律师普法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