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逃逸的后果很严重,不可轻视。那么,什么是交通肇事逃逸呢?驶离交通事故现场就构成交通肇事逃逸吗?法律规定与你的认知并不一致。
烟火律师检索了最新的裁判案例,提炼、整理了比较有代表性的裁判观点,并对这些观点进行了评述,方便大家了解和掌握。
裁判案例
案例1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鲁02民终12789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
驾驶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离开现场,被告知发生交通事故后回到现场报警的行为,不符合逃逸的法律构成要件,不构成交通肇事逃逸。
裁判观点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保险公司在一审期间从未主张郑某驾车驶离现场是逃逸行为,且经查明,被上诉人郑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驾车驶离现场300米左右,被路人告知发生事故后,又回到现场报警,其行为并不符合逃逸的法律构成要件,上诉人亦未提交证据证明郑某构成逃逸,其主张郑某肇事逃逸,其不应在三者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2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鲁民申9740号民事裁定书
裁判要旨
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认定,除客观上表现为逃离现场外,主观上还必须是明知发生交通事故但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且离开现场的行为未影响交警部门查明事故原因和划分事故责任。
裁判观点
本院经审查认为,对于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认定,除客观上表现为逃离现场外,主观上还必须是明知发生交通事故但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本案事故发生于冬季晚间,光线条件不佳。事故发生后,徐某虽然驾驶车辆驶离事故现场,但其后停车报警。在一审庭审中,徐某对其驾车驶离现场的行为作了解释,在当时的环境条件下,具有一定合理性,且其驾驶车辆离开现场的行为并未影响交警部门查明事故原因及划分事故责任。因此,原判决认定徐某主观上无逃逸的故意,也无其他证据证明其存在逃逸的事实,认定不宜依据保险免责条款的情形免除保险人责任,认定事实并无不当。
因逃逸事实不成立,是否对免责条款进行了提示告知已非认定再审事由能否成立的基本事实,不再进行审查。
案例3 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辽09民终339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
驾驶人有合理理由证明未察觉发生交通事故而离开的,不构成交通肇事逃逸。
裁判观点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主张任某在本次事故中存在逃逸行为,保险公司不应承担商业险的赔付责任。根据交警部门的现场调查情况及视频显示,当任某驾驶车辆行驶至桥头左拐时正值傍晚,且迎面驶来大货车开着远光灯,影响到任某的视线,导致任某在未察觉撞人的情况下驶离现场,肇事车辆后面的白车在交警笔录中也陈述当时大灯晃的他无法看清撞人的经过,可以证实当时确实大货车开着远光灯影响到任某的视线。通过视频可以看到,其他车辆经过该路口时有颠簸的情况,符合任某庭审陈述停车是因为路面不平颠簸了一下停车的说法,故交警部门基于任某离开现场的事实而认定任某逃逸的证据不足,对上诉人该项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4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湘01民终14432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
交通肇事逃逸应从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综合分析后予以认定,任何一项不符合都不能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
裁判观点
本院认为,保险公司认为交通事故认定书责任划分不当,不应采信,但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且车辆驾驶人及车辆所有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均无异议,并未申请复核,本院对保险公司的上诉理由不予采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对于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应从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综合分析后予以认定。从客观方面来看,认定行为人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从主观方面来看,行为人的主观动机一般是逃避抢救义务以及逃避责任追究,只有行为人对肇事行为明知,同时又有逃逸的直接故意,才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
本案中,王某在事故发生后驾车离开现场的事实经事故责任认定书已确认,符合客观方面的条件。但在一审庭审中,王某陈述在事故发生时对事故发生的情况并不知情,所以才驾驶车辆离开现场,本案并无其他证据证明王某在当时是明知事故发生的。结合事故发生当天的恶劣天气条件:大雾、大雨、能见度低,王某的陈述与其他当事人的陈述一致,具有较高可信度。故本案王某的情形并不符合主观方面的认定。
因此,王某不构成交通肇事逃逸,保险公司应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案例5 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8民终505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
驾驶人如果能证明因不知道发生事故而离开现场存在合理性,仅凭驾车驶离事故现场的行为不能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
裁判观点
二审法院认为,交警部门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未认定莫某存在明知发生交通事故而驾车驶离事故现场的交通肇事逃逸行为,仅是描述了莫某在事故发生后驾车离开现场的客观事实,再结合当时是在夜间行车的事实,莫某称不知道发生事故而离开现场存在合理性。保险条款中“驾驶人在事故发生后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车辆离开现场”的前提,应为其明知发生了交通事故,如果驾驶人在不知晓已经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形下,仍然要求驾驶人停车采取相应的措施则过于加重驾驶人的义务,且与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的正常操作规范不相符。本案中,事故发生时莫某并不知道发生了交通事故,而保险公司在无充分的证据证明莫某在事故发生当时就已经知道的情况下,不能在商业第三者险内免责。
案例6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07民终1350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
保险合同关于交通肇事逃逸的约定,适用前提是驾驶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驾驶的车辆发生了交通事故,有证据证明驾驶人不知道交通事故时驶离现场的,不构成交通肇事逃逸。
裁判观点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事故认定书的记载和庭审调查,管某驾驶二轮摩托车右侧连续超车过程中,遇左前侧被超车张某驾驶的车辆向右靠边停车,其向右避让时撞到路右边的护栏上后摔倒受伤,事故发生时双方车辆之间距离五十米左右,张某虽然目击事故过程,但认为与己无关也符合常理,其未采取措施离开现场的行为不能定义为法律上的“逃逸”,故对保险公司免除其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责任的抗辩意见,不予采信。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涉案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的约定,事故发生后,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离开事故现场的,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该约定属于驾驶人驶离现场免责条款,适用该条款的前提是驾驶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驾驶的车辆发生了交通事故。
本案交通事故为非接触性事故,发生时间为秋季傍晚,事故发生后,张某以为管某摔倒与己无关,并驾车驶离。结合交警部门认定的事故成因、环境等因素,在此情况下,驾驶人相信其驾驶的车辆并未发生交通事故,符合正常人的合理认知。因此,在张某应当不知道发生事故的情况下,不存在是否采取措施以及是否离开事故现场的问题,涉案保险赔偿不存在适用上述免责条款的前提。
案例7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苏民申5702号民事裁定书
裁判要旨
保险合同关于交通肇事逃逸的约定,是对驾驶人行为的客观描述,并不以驾驶人主观上是否知晓事故发生、是否存在逃避法律追究的故意为要件。
裁判观点
本院认为,人保常州分公司主张免除保险责任,应予支持。
第一,案涉保险合同第八条、第二十四条均约定,驾驶人在事故发生后,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离开事故现场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该约定是对驾驶人行为的客观描述,并不以驾驶人主观上是否知晓事故发生、是否存在逃避法律追究的故意为要件。
第二,根据周某的陈述,其已经观察到大货车斜横在马路上,占用两股车道,也感觉到“左前轮压着一样物体,左前轮颠了一下”,故周某应当知晓案涉事故已经发生。至于碾压的是“砖头”还是受害人,作为驾驶人,周某应当尽到应有的安全注意义务,及时下车观察、确认。但周某即未下车确认,也未听从现场公安巡逻人员的呼喊并驾车离开,其行为符合保险合同第八条、第二十四条的约定。
至于351号刑事判决认定周某不存在逃避法律追究的故意,不构成交通肇事逃逸的问题,由于刑事案件认定交通肇事逃逸以一定的主观故意为构成要件,且证据认定的标准也不同于民事案件。因此,351号刑事判决的相关认定并不影响人保常州分公司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免除保险责任。
案例8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川民再424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
驾驶人不知发生交通事故,得知后主动到交警部门接受处理的行为说明其没有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观心态,不能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
裁判观点
本院再审认为,成立“交通肇事后逃逸”必须具备构成交通肇事罪、明知已经发生交通事故并逃跑以及逃跑目的为逃避法律追究的条件。所谓“逃逸”,除客观上表现为逃离现场外,主观上还必须是明知发生交通事故但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
本案事故发生在冬季,时间在早晨6时许,天未亮,虽有路灯照明但照明条件不如白天。罗某所驾为重型半挂牵引车并拖挂挂车,行车观察存在死角等客观事实表明,并无确实证据证实罗某离开事故现场时已确知其肇事。《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虽载明“罗某驾驶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未立即停车,未保护现场”,但该记载是在案发后交警部门根据现场情况作出的推断,也不能证实案发时罗某已明知其肇事。
另据罗某在公安机关的陈述,证实其于案发当天18时左右接交警部门电话告知其造成了交通事故,要求其到交警部门接受调查,其即到交警部门,说明罗某并无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观心态。同时,生效的刑事判决也未认定罗某构成交通肇事逃逸,二审认定罗某构成交通肇事逃逸不当。
律师评析
一、认定标准分析
(一)行民标准
交警部门依职权作出认定交通肇事逃逸的事故认定,同时可以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对肇事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
同时,这个标准也是民事标准,民事赔偿纠纷中,法院也以此作为划分民事赔偿责任的依据之一。
所以,这个标准可以称之为“行民标准”,包含三个构成要件:对事故的明知或应当知道,逃离事故现场及逃避法律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18年,公安部146号令)
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项规定,“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责任,驾驶或者遗弃车辆逃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以及潜逃藏匿的行为。
(二)保险标准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释义中规定的交通肇事逃逸的概念与行民标准完全一样,对于民事诉讼法院审查保险公司的抗辩具有重要意义,需要特别强调一下。
(三)刑事标准
交通肇事罪中交通肇事逃逸的认定与行民标准中的交通肇事逃逸认定有所不同,其范围要更窄,区别主要体现在:
1.危害后果要求更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33号,以下简称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司法解释)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1)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2.须具备特殊情节
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司法解释规定,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才认定为“交通运输肇事逃逸”:
(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5)严重超载驾驶的。
所以,交通肇事逃逸的刑事标准要严于行民标准。没有相应后果或特殊情节,即使构成行民标准的交通肇事逃逸,也不符合刑事标准的肇事逃逸。
二、构成要件解析
本文着重讨论的是行民标准下的交通肇事逃逸的构成要件,这个构成要件是所有交通肇事逃逸认定的基础。
(一)对于事故的发生是明知或应当知道
事故的发生作为基础事实,必须客观存在。同时,驾驶员在离开现场时对于事故是明知状态,或者应当知道发生了交通事故,这是认定交通肇事逃逸的首要条件,也是绝大多数法官所持观点。烟火律师认为,案例7中法官不考虑当事人主观状态、只以逃离现场这一客观事实作为认定标准,其做法与法律规定相左,不符合立法目的。
当然,明知或应当知道属于主观心理状态,不易把握,实践中驾驶人肯定会辩称自己不知道发生了交通事故。这种情况下,举证责任分配成为关键。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过错责任原则,驾驶人负有举证证明自己不知道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保险公司或伤者可以举证证明驾驶人当时是明知或者应当知道。法官根据双方的质证和辩论意见,判断哪种意见更有合理性,从而认定是否构成交通肇事逃逸。
实践中还有一种特殊情况,即驾驶人认为发生的交通事故与自己无关,这时驶离现场的行为是明知,但构不构成交通肇事逃逸呢?同样需要双方举证,由法官判断哪种观点更具有合理性,能排除合理怀疑。
(二)具有离开事故现场的客观事实
这是客观事实,比较容易认定。
需要注意的是,离开事故现场应作广义解释,不能仅局限于事故原始现场。实践中,有的驾驶人将伤者带离事故现场遗弃后逃逸,有的将伤者送到医院门口或医院后逃逸。虽然这种逃逸更加隐蔽,但同样应当认定为逃逸。
(三)具有逃避法律责任的动机
肇事逃逸的根本目的在于逃避法律责任。法律责任应当作广义理解,即不仅包括刑事、民事和行政责任的追究,也应包括履行先行行为引起的作为义务,即救助伤者和抢救财产的义务。逃避任何一种责任或义务的行为都属于逃避法律责任。
这三个构成要件缺一不可。不是明知或应当知道发生交通事故的,可以直接认定不构成交通肇事逃逸。
三、法律后果解读
交通肇事逃逸除了承担民事责任外,构成犯罪的,将会承担刑事责任。
需要引起注意的是,交通肇事逃逸还有一个非常严重的行政责任,即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申领。执法机关依法对交通肇事逃逸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年)
第一百零一条 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四、逃逸与事故责任认定
肇事逃逸的情况下,是否直接认定逃逸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呢?国务院令第405号规定,交通肇事逃逸的,直接认定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这是推定全责。
现实生活中,肇事人可能有酒驾、醉驾、无证驾驶、逆行等违法违规行为,误认为自己将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遂逃逸。其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酒驾、醉驾等行为本身并不一定导致事故全部责任的认定,但逃逸可是直接认定全责。
例外情况是,如果对方有过错的情况下,可以减轻责任。证明责任一般来说在逃逸当事人一方。但是,肇事人有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行为的,不能减轻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17)》
第九十二条 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
五、逃逸与保险赔付
交通肇事逃逸属于国家法律禁止性的规定,同时也是商业险保险条款明确规定的免责事由。一旦被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保险公司承保的商业险将不予赔付,在有重伤或死亡发生的事故中,肇事人自行承担的责任将非常沉重。
所以,在不知发生交通事故离开现场或没有逃避法律责任的情况下,当事人应当积极与交警部门进行沟通,向法官陈述,避免被认定为肇事逃逸。具体的辩解方式,可以参照本文案例。
需要注意的是,交通肇事逃逸情况下,如果能查明肇事车辆,则肇事车辆的保险公司仍然要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烟火律师认为,交通肇事逃逸不可取,但确系无意逃逸的情况下,逃逸当事人一定要高度重视,及早聘请律师,积极举证证明不构成交通肇事逃逸,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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