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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交通肇事11死(吉林杀父母案)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瘦二嫂 交通常识 时间:2023-04-12 18:55:39

吉林交通肇事11死(吉林杀父母案)

一个案子的侦破需要很多人的共同努力,首先是警察,警察在案件侦查的过程中非常重要。

他们先是在现场寻找证据,现场的证据往往是最直接的。如果在现场寻找的证据不足以确定嫌疑人,他们还要根据其他证据形成证据链锁定嫌疑人。

除了警察之外,法医在侦破案件的时候也至关重要,他们会根据警察提供的初步证据判断证据背后指向的嫌疑人。

当然,除了官方人员,与案件有关的人员包括证人也很重要。他们出现在第一现场,甚至是亲眼见证了案件的发生,他们最能提供有用的线索,是警察断案最得力的助手。

2011年,吉林就发生了一起杀人灭口案件,整个案件的侦破得益于所有人的分工合作。

先是警察找到了案件的方向,后是法医确定了案件的关键线索,最后是证人帮助找到了犯罪嫌疑人的踪迹。

虽然一开始有一些波折,警察将死者的女人认为凶手,但是在证据的辅助下,警察找到了最终的凶手。

凶手翟某因抢劫作案却意外杀人

翟某最初犯罪的目的并不是想杀人,他是想抢劫,因为他的父亲总是说他没出息,他想赚钱证明自己。

可是,他没有能力赚钱,他能想到的来钱快的方式就是抢劫,可以说翟某确实没什么出息。

他没有特定的目标,他也不知道谁有钱,他只能到小区里面挨家挨户地敲门。

但是,大家的防卫意识都很强,没有人给翟某开门,翟某非常气馁。一直敲到赵某的家里,赵某的小儿子不知危险,立刻给翟某开了门。翟某冲进屋里,大喊抢劫,赵某立刻将儿子护到身后,随手拿起一把水果刀对着翟某挥舞。

翟某一看对方要反抗,他立刻警醒起来,拿出自己的刀子对着赵某和她的儿子行凶。

当他反应过来的时候,赵某和她的儿子已经晕倒在地了,翟某这个时候清醒过来,他意识到自己犯下了弥天大祸。

为了隐藏自己,他想伪造一个火灾现场,这样就可以让别人以为这对母子死于大火。

可是,翟某太小看警察的侦查技术了,死者的死因很容易判断。翟某虽然放了火,但也无法抹除他用刀捅赵某母子的印记。

赵某的家里起火之后,邻居立刻报了警,消防队员不知道家里的情况,用水救了火。

翟某误打误撞,抹出了自己在现场留下的痕迹,他的痕迹被大火和大水冲没了。等到火警灭了火之后,他们来到了赵某的家里,赵某和儿子整整齐齐地躺在地上,这一点非常奇怪。

火警立刻意识到这应该不是一起简单的火灾事件,于是火警报了警,警察立刻来到现场。

可是,现场已经没有什么可以采集的指纹和脚印了,这给警察的破案增加了难度。

翟某的行为没有达到自己的目的,但是也给自己的脱身争取了时间,甚至引导警察走向了错误的方向。

警察一开始误认为凶手是死者的女儿

警察在现场做出的判断非常简单,他们根据没有打斗痕迹和没有财产丢失,认定作案的人应该是死者熟悉的人。

而与赵某有纠纷的人只有她的女儿,她的女儿因为谈恋爱的问题正在和她冷战。

不过,赵某的丈夫认为自己的女儿没有这么无情,她应该不会对自己的母亲和弟弟下手。

警察通过调查赵某女儿的时间,发现她没有作案时间所以排除了赵某的女儿。

这一条线索断了之后,警察很快发现了新的方向,那就是现场有一处血迹和死者的血迹不符,那么这块血迹就应该是凶手的。

这也就意味着,凶手和赵某应该有肢体接触,两人可能发生了打斗,且凶手应该受伤了。

根据这一线索,警察查看放弃的监控,结果他们真的发现了一个左手受伤的男人。

可是这个人没有露出正脸,警察无法判断他的身份,而他的就医身份也不是真实身份。

就在警察一筹莫展的时候,另一起抢劫案引起了警察的关注,因为这两起抢劫案可能是同一凶手。

这两起抢劫案里面提取的DNA是同一人的,而且两起案子的作案手法非常相似。不过,值得庆幸的是,后一起抢劫案的受害者没有受伤,她利用自己的聪明摆脱了凶手的控制。

当时,凶手威胁她交出所有的钱和银行卡,后来凶手又要求她带着自己去银行取钱。

就在两人出门的时候,受害者迅速摆脱了他的控制,将凶手关在门外。之后,受害者立即报警,门外的凶手,也就是翟某马上离开,警察到的时候,翟某早就不见踪影了。

不过,受害者活着就是一个好消息,第一没有人员伤亡,第二受害者可以提供有用的信息。

根据第二起案子受害者提供的信息,凶手有一个明显的特征,那就是他的脖子后面有一颗非常大的黑痣。

警察在自己的系统里面查找了相似的人,然后根据他们的年纪和背景,最终确定了凶手就是翟某。

当翟某的照片出现在电脑上的时候,受害者立刻说就是他,当时在场的所有人的眼睛都亮了。

在警察的蹲守之下,翟某很快落入了法网,他没有抗拒说出自己的罪行。

其实,翟某并不是什么高智商犯罪,他只是有一点幸运,他本来想利用火灾隐藏赵某母子的死亡原因。

结果,他意外地消除了自己犯罪的痕迹,导致警察无法找到有关于他的信息。

不过,他没有因此销声匿迹,而是继续作案,这才让警察找到了有关他的信息,确定了他的身份。

可以说,翟某的无知让他走进了犯罪的深渊,他本来可以采用很多方式证明自己,但他却选择了最危险的方式。

如果他当时找一份工作,即使赚的很少,他的父亲也会认可他。

但他想要立刻发家致富,还不想付出劳动,最终让自己陷入了沼泽之中。没有人可以通过犯罪发家致富,也没有人可以逃脱法律的制裁,这一点大家一定要铭记于心,不要让不懂法害了自己。

法律分析:翟某都触犯了什么罪行?

翟某在赵某母子的家是触犯故意杀人罪还是触犯抢劫致人死亡罪?我们先来看翟某的行为,他进入赵某母子的家中之后,没有实施抢劫行为,他直接捅死了赵某母子。

所以,他触犯的应该是故意杀人罪,而不是抢劫罪,因为他根本就没有实施抢劫行为。

尽管他一开始是想抢劫,但是在犯罪过程中,他转变了自己的行为,甚至转变了自己的态度,他不可能不知道自己的行为可能会造成别人的死亡。

对于抢劫致人死亡罪和故意杀人罪的区别,我们在这里也解释一下,两个罪名造成的后果都是受害者的死亡。

但是,抢劫罪的目的在于抢劫,而不是杀人,行为人只是在实施抢劫行为的时候没有控制好自己的行为导致了受害者的死亡。而故意杀人罪则不同,行为人带着故意杀人的目的实施杀人行为,这个罪名的目的和行为都非常直接。

所以,判断这两个罪名的时候,最重要的是看行为人的主观态度和客观的行为是否拿取财产。抢劫罪涉及到两个法益,一个是财产权,一个是人身权。而故意杀人罪只涉及到一个法益,只有人身权,这也是两个罪名的主要区别。翟某在赵某母子的家里触犯的是故意杀人罪,并且杀了两个人,行为方式和后果都很严重。

而后,他为了掩盖自己的罪行,放了火,他这一个行为又触犯了法律规定,此时他触犯的罪名是放火罪。我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和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了放火罪,这两条罪名的区别在于危害后果不同。放火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放火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案中,翟某放了火但是没有造成严重的后果,所以应当在第一档里量刑。

赵某母子虽然死亡,但是他们死亡的原因是失血过多,并不是死于火灾。

一个结果只能对应一个罪名,所以赵某在放火罪里面应当在第一档里量刑。针对赵某母子的犯罪,翟某一共触犯了两个罪名,一个是故意杀人罪,一个是放火罪。之后,翟某再次实施了抢劫行为,这次他没有造成他人死亡的后果,所以只触犯了抢劫罪。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人实施暴力,抢劫财产的行为。抢劫罪有两个行为,一个是对人的暴力,一个是对物的抢夺。翟某在第二起抢劫罪中,没有造成受害者的财产损失,也没有造成受害者的伤亡,所以他被判处的刑罚不会太高。

根据《刑法》对抢劫罪的一般量刑,翟某会被处以三到十年有期徒刑。综上所述,翟某一共触犯了三个罪名,每个罪名都要被处罚,他最终会被数罪并罚。而他触犯的故意杀人罪最为严重,应该会被判处死刑。如果他被判处死刑,另外两罪名的刑罚会被死刑吸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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