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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判刑37天(高空抛物已入刑法)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阿杰 交通常识 时间:2023-04-12 09:11:55

交通肇事判刑37天(高空抛物已入刑法)

晨报首席记者 叶松丽

2月10日,杨浦区沈阳路某小区高空抛物伤人案,经《新闻晨报》率先报道后,3月2日晚上,肇事者於某在家中被警方抓获归案。昨天上午,该案在杨浦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并当庭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人於某因犯高空抛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案件回放

这件事发生在今年春节期间,当天9时许,被告人於某在其居住地杨浦区沈阳路某小区3号楼301室,将一袋装有陶瓷杯碎片的垃圾从厨房窗口扔出,砸到正在楼下人行通道处的被害人蒋女士的头面部,致蒋女士右前额部和右眼角外侧受伤。经鉴定,被害人蒋女士右眼角外侧可见一处瘢痕,大小为2.7cm×(0.1×0.2)cm,其中远端瘢痕较宽,共缝合六针,右前额部可见一处擦划伤,大小为0.5cm×0.1cm,被害人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

2月28日,“老叶较真”栏目率先在周到新闻客户端报道此案。3月2日,《新闻晨报》以及周到上海新闻客户端继续跟踪报道,当天晚上,被告人於某在其居住地被民警抓获。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该修正案新增了高空抛物罪。

昨天上午,担任本案公诉人的杨浦区检察院,在法庭上请求法院以“高空抛物罪”对於某判刑。上午9时15分,被告人於某在法警押解下进入法庭,在被告席上站定。37岁的於某是一名抄电表的临时工,月工资3000余元。法庭辩论阶段,检方指出於某生活懒散,依赖性强,喜欢窝在房间里玩游戏。在举证环节,检方指出,於某在侦查阶段曾避重就轻,企图掩盖自己的罪行,逃避法律的惩罚。3月2日晚上到案后,於某跟警方说,事发当时,他把垃圾扔往厨房窗户,想让爸妈扔垃圾时带下去,不料用力不当,垃圾弹出窗口。3月3日的笔录中,於某说经过一夜的回想,称那袋垃圾是楼上人家扔的,挂在了他家厨房的窗外,他试图用晾衣杆去勾取,不料用力过猛,袋子掉下去了。

检方指控,直到审查批捕阶段,於某才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在庭审中,公诉人询问於某:“警方和居委会在电梯口贴了告示,敦促肇事者去自首,你为什么不去?”於某回答说,他从来不看张贴的告示。公诉人又问:“你于当日9时13分从小区驾驶电动自行车离开时,看见有人被高空抛物砸伤,意识到可能是自己造成的,为什么不去采取补救措施?警方上门调查,你为什么不配合?”於某均以“害怕”作答。

法院判决:

被告不宜适用缓刑

在法庭辩论和陈述中,於某的辩护律师建议法院判处缓刑,因为於某没有再犯的危险。辩护律师列举了诸多高空抛物判例,有扔菜刀的,有扔冰块的,这些案例中刑期最多6个月,而且大多判缓刑。

不过,法院当庭判决,采纳了检察机关的建议。公诉人接受“老叶较真”采访时解释说,对被告人不宜适用缓刑,是因为以下原因:首先,被告人在高空抛物前,社会公众对于高空抛物行为应当受到法律处罚是有共识的,被告人在实施该行为时也已经认识到可能会受到法律处罚。其次,公诉人认为,高空抛物罪的量刑,不是看抛下来的是什么东西,而是要判断此行为对人身、财产有无可能造成实际损害。第三,被告人造成他人损害,有赔偿被害人损失的法定义务,要看履行的法定义务是否修复了所破坏的社会关系,是否已经弥补了被害人的损失。最后,公诉机关认可被告人认罪,但判处缓刑不仅要看被告人是否认罪,还要看悔罪表现,从被告人到案后的表现来看,公诉人认为被告人的悔罪态度还有待提升。

面对自己造成的危害后果,应当主动救助,配合公安、检察机关调查,但被告人事发后在公安机关排查、贴出告示时逃避、抵赖、推诿,没有表现出悔罪态度。故公诉人认为被告人有认罪表现,但没有悔罪表现,不符合刑法规定的缓刑条件。

受害人:

再也不敢走那条路了

4月8日,“老叶较真” 再次采访了受害人蒋女士。蒋女士说,这件事给她身心造成的伤害很大,有很长一段时间睡眠非常不好。“我出行的时候,再也不敢走那条路了,总担心再有什么东西掉下来砸到我的头。真有一朝被蛇咬,十年怕井绳的感觉。”为此,蒋女士去看过心理医生。

“老叶较真”了解到,被告於某的家人拿了6万元到法院,希望赔偿蒋女士的损失。但是蒋女士说,她的治疗还没有结束,这些钱显然不够她后续治疗的支出,所以没有接受,也没有给於某写谅解书。关于该案的民事赔偿问题,蒋女士表示将另行起诉。

作者:叶松丽

来源: 新闻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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