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私家车成为了人们现代生活的必需品。对于刚刚上路的新手司机们来说,和老司机差距的不仅仅是驾驶经验,如何处理好我们遇到的交通问题,如何以最安全、最高效的方式解决问题,是新手司机们比较关心的,本文从交通事故的整个过程来贯穿介绍一下,让新手司机熟悉整个处理流程。
一、事故处理的简易流程
交通事故按照情节可区分为三类:Ⅰ财产损失类;Ⅱ轻微伤类(财产损失);Ⅲ轻伤、重伤、死亡类(财产损失)。一般流程可简述为:
Ⅰ、Ⅱ类可私了→110、112报警(不能私了的事故)→出险→责任认定→交警调解(共同申请)→理赔→诉讼(对调解或理赔有争议)
二、心态很重要,不要慌乱,更不能跑
发生了交通事故,千万不要慌,更不能跑!切忌!现在的车子都有保险,逃跑的成本太高了,有的时候就不仅仅是损失财产了,甚至会构成犯罪。
【交通肇事逃逸及危害】一般以下八种情况会被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
1、明知发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当事人驾车或弃车逃离事故现场的;
2、交通事故当事人认为自己对事故没有责任,驾车驶离事故现场的;
3、交通事故当事人有酒后和无证驾车等嫌疑,报案后不履行现场听候处理义务,弃车离开事故现场后又返回的;
4、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未报案且无故离开医院的;
5、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给伤者或家属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联系方式后离开医院的;
6、交通事故当事人接受调查期间逃匿的;
7、交通事故当事人离开现场且不承认曾发生交通事故,但有证据证明其应知道发生交通事故的;
8、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或未经协商给付赔偿费用明显不足,交通事故当事人未留下本人真实信息,有证据证明其是强行离开现场的。
逃逸的危害有以下几种:
1.民事责任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
2.行政处罚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第九十九条规定,逃逸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3.刑事责任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规定,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构成交通肇事罪(三年以下),如果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又逃逸的,将提升至交通肇事罪的二档刑罚(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就是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发生了逃逸行为,行为间接导致被害人死亡的,提升为三档刑罚(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三、非重大财产事故处理详细流程
【Ⅰ、Ⅱ类事故处理流程】
1、此类事故最便捷的处理方式,是“私了”,但是按照最新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有以下九种情况不能“私了”:(一)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或者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二)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三)驾驶人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嫌疑的;(四)机动车无号牌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号牌的;(五)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六)一方当事人离开现场的;(七)有证据证明事故是由一方故意造成的;(八)机动车无检验合格标志或者无保险标志的;(九)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2.“私了”一般流程:
①查看财产损失情况
②协商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签订书面“事故事实”协议
③拍照或标划位置后撤离现场
④保险报案、协商赔偿事宜,签订书面赔偿协议
3.“私了”注意事项:
①要权衡走不走保险,针对一般十万左右的家用车来讲,如果新车,财产损失100元以下不走保险;如果是两年无出险记录车,300元以下不走保险;如果是三年以上无出险记录,500元以下不走保险;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走交强险,一般2500以下的都走交强险,放弃商业险,因为商业险的涨幅相对来说更大,损失超过2500的要报警,以上建议仅供参考。
②交通事故“私了”必须是书面“私了”,即达成包括“事故事实”和“赔偿协议”在内的书面《当事人自行解决交通事故协议书》,自治协议表如下(可自行下载打印,声明版权,不得转载或商用):
③交通事故“私了”决不是所谓的“掏钱私了”,“掏钱私了”后因事故现场已经不复不存在,事故责任无法认定,一旦引起纠纷,当事人将有口说不清,后患无穷。
④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的损害赔偿协议书具有法律效力:
A.当事人事后不得反悔。
B.但是,如果该协议存在因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可撤销、可变更情形,则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法院予以撤销或者变更。
四、重大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交通事故详细处理流程
【Ⅲ类事故及重大财产损失】
1.一般流程
①报警报险:先报警,再打保险公司电话(保险单、车前挡玻璃右侧静电贴上有电话),如果有人员伤亡要及时拨打120。
②安全防护:在车速较快的道路上,要第一时间放置三脚架,防止二次事故发生。
③拍照固定:应该对车辆四周与事故发生位置进行拍照固定,一般拍照按照前后左右和事故发生位置,要反映出导航线、事故发生地点和时间、责任认定等相关信息,前后或左右拍照时尽量保持一定距离,损坏部位或碰撞部位除了远距离拍照之外,还要近距离拍一张。
④交警出警:要积极配合,如实提供事故时的相关问题,交警需要进行抽血检测或对机动车进行鉴定的,也要积极配合。
⑤事故认定:积极与办案民警沟通,跟踪好事故认定书出具情况。双方同意的,交警可以对事故进行调解,签订调解书,达成赔偿协议。
⑥理赔阶段:可以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商业险的范围内进行理赔,如果对于赔付金额存在争议的,可以提起诉讼。
⑦伤残鉴定:造成人员伤害的,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对伤残等级进行鉴定。现实生活中,存在对方不承认鉴定报告的情况,因此建议在提起诉讼时一并申请法院指定诉前鉴定。
⑧诉讼阶段,可以就自身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等内容申请赔偿。具体赔偿请求标准见:
《交通事故、侵权纠纷等人身损害赔偿最新计算标准》
2.注意问题
①非机动车鉴定问题,在与两轮、三轮、四轮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交警在处理事故是并非一定认定电动车为非机动车,因此在交通事故认定之前,要申请对电动车进行鉴定,这样可以降低自己的赔付责任。
②抢救费垫付问题,在一些较为发达的城市,出现交通事故后,当事人直接可以把机动车交与保险公司人员处理,不参与后续的处理流程。但是一般情况下,都要亲自处理事故,费时费力不说,有的被害人家属会强迫车主垫付抢救费,这个是不合理的,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可以直接通知保险公司或让交警通知保险公司垫付。
③停车费问题:在现实操作中,为了便于处理事故纠纷,有部分地区存在扣车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④诉讼的被告:在实际操作中,被害人就自己的侵权行为,一般都理解为谁侵害我权利了我就起诉谁,这样理解是狭隘的。一般我们应该把侵权人、保险公司一并列为被告,有挂靠公司或车辆所有人的,应该把挂靠公司、所有人都列为被告,以确保能够取得赔偿。
【时限问题】
一些地区在办理交通事故纠纷案件时,存在着久拖不决的情况,现将有关时限问题罗列如下:
1、扣押车辆的时间期限
道交法第72条第二款: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1)对于不需要检验、鉴定的车辆,10日。
(2)需要检验、鉴定的车辆,最多40日。5日(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 20日(检验、鉴定应当在二十日内完成; ) 10日(需要延期的,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十日) 5日(检验、鉴定完成后五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事故车辆和机动车行驶证)=40日。
2、对扣留车辆的处理时间期限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当场出具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30日内提供被扣留机动车的合法证明)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逾期不来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拍卖,非法拼装的拆除,达到报废标准的报废,涉及其它违法犯罪行为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3、检验、鉴定的时限
①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
②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检验、鉴定应当在二十日内完成;超过二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检验、鉴定结果后二日内将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交当事人。
③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后三日内提出重新检验、鉴定的申请。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应当另行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有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重新检验、鉴定。
④申请重新检验、鉴定、评估以一次为限。重新检验、鉴定、评估的时限与检验、鉴定、评估的时限相同。
4、作出事故认定书的时间期限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于未造成人员伤亡,事实清楚的道路交通事故,交通警察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理,并当场出具事故认定书。并可当场对损害赔偿争议进行调解。对于复杂的交通事故:
(1)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自勘查现场之日起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2)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后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3)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或者重新检验、鉴定结果确定后五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4)未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要求(书面申请)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的书面申请后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受害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有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的责任;无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无责任。并送达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
5、复核的时间期限
事故认定属于行政意见行为,不能复议、诉讼,只能申请复核。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复核以一次为限。
6、事后报警的时间期限
当事人未在交通事故现场报警,事后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记录,并在三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当事人应当在提出请求后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交通事故证据。(和事后报险不一样,有的保险公司在事故发生48小时之后不再受理保险请求)
7、伤残评定时间期限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因伤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的15日内,可向公安机关申请伤残评定。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医院证明和公安部门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的标准,在接到伤残评定申请书后30日内评定伤残等级。当事人对伤残评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评定书后1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评定。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重新评定申请书后30日内,应当作出重新评定的决定。
8、赔偿调解时间期限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权利人、义务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损害赔偿的,可以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调解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予调解。并于八日内制作调解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当事人约定调解的时间、地点,并于调解时间三日前通知当事人。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期限为十日
(1)造成人员死亡的,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
(2)造成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开始;
(3)因伤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开始;
(4)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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