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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以前交通肇事罪解释(「普法系列·第4期」关于“交通肇事罪”,司机朋友请看过来)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小云 交通常识 时间:2023-04-11 12:31:53

2000年以前交通肇事罪解释(「普法系列·第4期」关于“交通肇事罪”,司机朋友请看过来)

(上接“普法系列·第3期”)

【量刑标准】

1、行政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这里要奉劝司机朋友,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千万别逃逸,要勇敢面对,积极处理事故,如果有伤者的话要第一时间抢救伤者,拨打120急救电话、122交通事故电话或者110等;如果逃逸的话,那将面临的严厉的惩处,终生禁驾。

此外,这里要着重强调一下“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饮酒后驾驶私家车的,扣押驾驶证6个月,并罚1000元至2000元不等;驾驶营运车辆的,处15日拘留,并罚款5000元,吊销驾照,5年内不得重新考驾照。


2、刑事责任。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司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1)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情形有:

①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②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③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另外,交通肇事致1人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①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②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③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④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⑤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2)对交通肇事后“逃逸”和“逃逸致人死亡”的解释。

司法解释认为:

“逃逸”是指驾驶人在发生了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此种情形要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定罪处罚。

“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驾驶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指使被害人因得不到及时救助而死亡的情形。这种情形非常恶劣,致被害人的生死于不顾,漠视生命,因此刑法对这种情形处罚比较严厉“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如何避免发生交通事故】

随着道路上的车辆越来越多,发生交通事故的请开跟也多起来,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也是触目惊心,那如何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呢?个人认为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做起:

一是学习、了解、掌握交通安全法规。系统掌握哪些行为可以做,哪些行为不能做,做到依法出行,用法律为自己的出行保驾护航。

二是提高交通安全意识。“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人们外出都希望能够平平安安,家人们时刻在为你祈祷平安。提高安全意识,不仅要保证自己不去造成交通事故,而且要让自己避免成为交通事故的被害人。这里要告诫所有的行人,一定要远离大卡车,大卡车盲区范围大、制动距离长,有些事故不是大卡车司机不踩刹车,而是真刹不住!

三是人人都是交通安全宣传员。在自己掌握了交通法规、提高安全意识的同时,也要向身边的亲戚朋友多宣传安全知识,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假如你和朋友聚餐喝了点小酒,吃完后看到朋友想要开车回家,这时候一定要及时制止,不但是对朋友的负责,也是对你自己负责,“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这个底线不能突破。


交通安全关系你我他,不单单是司机朋友要学习掌握交通安全知识,我们所有人都应该学习掌握,时刻绷紧“安全”这根弦,丝毫不能放松,但愿人人都能提高安全意识,快快乐乐出行,平平安安回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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