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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生交通事故案例(未成年学生打伤人怎么办)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外把子 交通常识 时间:2023-04-11 01:27:54

中学生交通事故案例(未成年学生打伤人怎么办)

新京报讯(记者 薄其雨)12月8日下午,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召开涉未成年人审判工作新闻通报会。通报会上,平谷法院刑事审判庭(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法官乌云嘎发布了六起涉未成年人典型案件,内容涵盖刑事和民事案件两方面,具体案情包括青少年意气用事聚众斗殴、霸凌同学寻衅滋事、家庭管教不足导致盗窃以及学校、景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他人侵权造成未成年人人身损害等内容。

通报会现场。图源平谷法院

据悉,在其中一起典型案例中,王某某(17周岁)和李某(16周岁)系中学同班同学,王某某在校期间经常欺负李某。一日,李某在校外图书馆与王某某偶遇,王某某上前挑衅,遂二人争吵起来,王某某朝着李某的脸庞扇了几巴掌,接着又打电话叫来了几个好朋友为其站脚助威,并将李某带至别处进行殴打,后李某报警。

因此事件,李某变得不愿与人交流,对周围事物感知迟钝、恐惧。经司法鉴定,李某被诊断为应激相关障碍。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认定其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

针对这一典型案件所反映出校园欺凌案件的特点,乌云嘎表示,校园欺凌问题关系到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影响到校园的文明风气,也牵系着每一个家庭。作为一起典型的校园欺凌行为构成犯罪的案件,该案中,被告人的行为已经不能解读为同学之间的小打小闹,也不仅仅是一般性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而是触犯刑法应当受到刑罚惩处的犯罪行为。对此类行为,如果仅以被告人系未成年人而“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态度处理,就会纵容犯罪,既不利于被告人今后的健康成长,更不利于保护未成年的被害人。

因此,法院充分考虑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和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对其判处相应的实刑,符合罪行相适应原则,在有效维护未成年被害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能为在校学生上一堂生动的法治课。

编辑 杨海 校对 杨许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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