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

当前位置: 首页 > 交通常识

唐山交通事故查询(唐山1起!河北曝光10起较大交通事故)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丹妹儿 交通常识 时间:2023-04-10 23:13:04

唐山交通事故查询(唐山1起!河北曝光10起较大交通事故)

12月2日是第八个全国交通安全日,今年的主题是“守规则除隐患安全文明出行”。日前,河北省交管局通报了今年10起造成3人(含)以上较大交通事故情况,这10起较大交通事故共造成37人死亡。希望广大驾驶人引以为戒,守规则除隐患,安全文明驾驶才能确保出行平安。

一、客车超速致三人死亡。

1月22日18时35分左右,乔某驾驶冀GB1129号中型普通客车(核载15人,实载6人),在从张家口市返回赤城县途中,沿国道112线由南向北行驶至523公里处,与前方郭某驾驶装载机牵引的胡某驾驶发生故障的重型货车(车厢载钢筋笼超长、无警示标志)尾部相撞,事故造成乔某及客车内两名乘坐人死亡,三人受伤。

经调查,乔某驾驶的冀GB1129号中型普通客车超速行驶、制动系统不符合国家标准,负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郭某准驾不符驾驶装载机、违法牵引故障车辆,胡某无证驾驶未登记的重型货车、违反装载规定、灯光不符合国家标准。郭某、胡某共同负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

二、客车刹车失灵致五人死亡。

2月17日上午10时23分,定州市Y085乡道西坂路段庞村镇西坂村村北口,一辆冀FF1412的中型营运客车冲撞烟花爆竹临售点,后又与对向越野车碰撞,造成5人死亡、3人受伤。

经查,该客车进入王村村内道路行驶,适逢王村集市,人员车辆密集路面拥堵,因驾驶人王贤凯频繁使用制动,制动力下降明显,行驶至庞村镇西坂村村北牌坊时,因行驶路段为下坡,驾驶人王某采取制动发现制动系统失效,并紧急采取降档利用发动机制动,但车速未降低,车辆碰撞烟花爆竹临售点三轮车后,又与对向的三菱越野车相撞。事故造成3人当场遇难,2人重伤抢救无效死亡,3人轻伤。

该客车存在缺陷,驾驶人王某在发现制动系统压力不足的情况下,仍然驾驶具有安全隐患的营运客车行驶,是造成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

三、“带病”大货车撞上酒驾轿车致三人死亡。

3月22日13时57分,夏某驾驶冀EH0880重型半挂牵引车沿邢台市326省道(邢临线)由东向西行驶至46公里 200米处时,与对向行驶董某饮酒后驾驶的冀E11G61小型轿车(载四名乘客)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车上三名乘客经抢救无效死亡,董某和另一名乘客受伤。事故发生后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人夏某弃车离开现场。

经调查,夏某持超分、逾期未换证、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安全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是发生事故的重要原因,且事故发生后弃车逃逸,涉嫌交通肇事罪已经被移送起诉。小型轿车驾驶人董某酒后(30.29mg/100ml)驾驶机动车逆向行驶是发生事故的另一重要原因。

四、超速逆行造成三人死亡。

4月18日7时50分许,姚某驾驶车牌号为冀GV3581号小型轿车沿张家口241省道由南向北行驶至67公里加123米路段处,车辆驶入逆行线与刘某驾驶的车牌号为冀F31BH8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刘某和一名乘客当场死亡,姚某经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其他四名乘客不同程度受伤。

经查,姚某驾驶冀GV3581号小型轿车超速行驶、驶入逆行线,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刘某驾驶冀F31BH8号小型轿车超速行驶,负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五、醉酒逆行造成三人死亡。

5月7日2时许,王某醉酒驾驶冀F52GF0号轿车沿保定市定兴连接线030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至2KM 100M处时,与由西向东张某驾驶的冀FG3772号重型普通货车相撞后起火燃烧,造成轿车驾驶人王某和两名乘客死亡。

经查,王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逆向行驶是造成此事故的主要原因;货车驾驶人张某驾驶超过核定载质量的车辆上道路行驶,未保证安全,是造成此事故的次要原因。

六、小客车私自改装又超员造成四人死亡。

5月18日8时30分许,刘某驾驶粘贴临时号牌的金杯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张家口市崇礼区四台嘴乡喜鹊梁北坡下坡转弯处路段时,与相对方向由梁某驾驶的冀G98904号重型自卸货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小客车驾驶人刘某和三名乘车人死亡,七名乘车人受伤。

经查,小客车驾驶人刘某为承揽绿化工程人员,雇佣外来务工人员承揽铁道周边绿化工程,擅自对肇事机动车进行改装,为装载货物将车辆后排安全座椅全部拆除,超员载客(核载6人,实载11人)、客货混装,加重事故损害后果。

刘某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制动系统状况不符合国家标准)、擅自改装(后排座椅拆除)、载人超过核定人数(实载11人,核载6人)的小型普通客车违反规定载货,在下陡坡时空挡滑行、超速(时速约67km/h,陡坡限速30km/h),遇相对方向来车时未减速靠右行驶而发生交通事故,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负本事故的主要责任。

梁某驾驶重型自卸货车在急弯路行驶超速(时速约48km/h,急弯路限速30km/h),遇相对方向来车时未减速靠右行驶而发生交通事故,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

七、两车抢道造成六人死亡。

5月31日5时18分许,李某驾驶重型半挂货运车沿石家庄392省道(衡井线)由东向西行驶至68KM 152M(赵兰庄道口)处时,与由南向北米某驾驶的冀A700CV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小型普通客车内5名乘车人当场死亡,一人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一人受轻。

经查,米某驾驶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机动车上道行驶,进入路口前未停车?望、未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负此次事故同等责任。李某驾驶安全设施不全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通过没有信号灯、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未减速慢行,负此次事故同等责任。米某、李某已经因涉嫌交通肇事罪已被当地公安机关依法逮捕提起公诉。

八、货车雨天侧滑造成三人死亡。

7月5日11时30分许,卜某驾驶重型半挂货车(空载)沿承德S352省道由西向东行驶至隆化县苏木营弯道路段时,因雨后路面湿滑,挂车向道路北侧发生侧滑甩尾,侧滑后挂车滑向对向车道与王某驾驶的京P70F98号小轿车发生刮碰,小轿车失控又与一辆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造成小轿车驾驶人王某和一名乘客当场死亡,一名乘客抢救无效后死亡,4人受伤。

经查,驾驶人货车卜某在遇有雨天道路湿滑、途经弯道时未降低行驶速度,遇情况时采取措施不当,致使车辆发生侧滑,占用对方道路,行驶中未确保安全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负此次交通事故主要责任。卜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已提起公诉。

小轿车驾驶人王某雨天途经弯道时未降低行驶速度,弯道超车,是造成此次事故的次要原因,负此次交通事故次要责任。

九、夜间超速造成四人死亡。

7月31日22时35分许,方某驾驶京Q8N7W6号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张家口张北县战海乡头号村路口处,与正在转弯的高某驾驶载三名乘车人的三轮电动车相撞,造成三轮电动车驾驶人高某与三名乘车人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方某弃车逃离事故现场,之后投案自首。

经查,方某驾驶小型轿车夜间行驶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没有降低行驶速度,采取措施不当是事故的原因,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涉嫌刑事犯罪羁押于张北县看守所。

十、逆行造成三人死亡。

8月30日19时28分许,肖某驾驶蒙BLD256小型普通客车沿京环线行驶至唐山市南湖大道桥南侧时驶入逆向车道,与相对方向王某驾驶的重型普通半挂车相刮后,又与霍某驾驶的重型平板半挂车相撞,造成小型普通客车驾驶员肖某及两名乘车人死亡。

经查,肖某驾车逆行是事故主要原因,王某和霍某未按规定车道行驶是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