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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重大交通事故(致1死1伤!菏泽10.28交通事故驾驶员被警方刑事立案)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客官不可以 交通常识 时间:2023-04-10 22:19:23

山东省重大交通事故(致1死1伤!菏泽10.28交通事故驾驶员被警方刑事立案)

大众网·海报新闻记者 周琛 菏泽报道

2022年10月28日05时50分许,在菏泽市327国道山东杨湖酒业有限公司酒厂门口处,发生一起死亡1人、受伤1人的道路交通事故,菏泽市开发区交警大队和菏泽市牡丹区交通运输局对肇事人和涉案运输公司进行了调查追责。

事故发生于2022年10月28日05时50分许,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皇镇乡李性完行政村李性完村李某某驾驶鲁RMS738号福田轻型仓栅式货车沿327国道由西向东行驶至杨湖酒业门口处时,与由北向南行驶的姜某某驾驶的人力三轮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人力三轮车乘车人宋某某死亡、姜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法医尸检结果表明,死者宋某某符合交通事故造成心肺挫裂伤致急性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事故发生后,菏泽警方抵达现场进行了现场道路情况勘察,据介绍,肇事驾驶人李某某为男性,今年34岁,居住于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皇镇乡李性完行政村李性完村49号,持有C1驾照,目前累计记分0分,驾驶证状态正常,事故发生道路系东西走向,为国道327线,道路北侧为山东杨湖酒业有限公司酒厂门口,路面施划人行横道线。乡村道路进入327国道方向右侧设置有停车让行标志及标线。事故地点位于国道327线杨湖酒厂处,道路中心设置有中央隔离墩,机非标线为白实线,沥青路面,夜间无路灯照明,道路设置有限速80km/h的限速标志。

警方经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监控视频、检验鉴定等证据综合分析:机动车驾驶员李某某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未减速行驶且观察不周、采取措施不当是造成本事故的主要原因,李某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姜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宋某无此事故责任。目前,李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已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警方表示,本起道路交通事故后果严重,教训深刻。驾驶人无视交通安全法规,安全意识淡薄,未履行高度注意的观察义务且不按操作规范驾驶的行为依然存在。同时,路面管控存在薄弱环节,道路上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等交通违法行为现象未能得到有效遏制。此外,肇事货车所属运输企业对驾驶员安全教育管理不到位。

经查,李某某所驾驶的鲁RMS738号福田轻型仓栅式货车所有人为菏泽市恒泽物流有限公司,注册地位于山东省菏泽市经济开发区岳程街道上海路北段鲁之翼物流园内,警方认定该公司对驾驶员教育培训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日常安全教育培训流于形式,未切实履行。

2023年1月30日,菏泽市牡丹区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对菏泽市恒泽物流有限公司做出如下处理,责令该公司所属车辆停运一周,全体驾驶员、管理人员培训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企业应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力度,增强安全意识和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承诺并做到安全驾驶,积极配合并参加其他管理部门的各项教育培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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