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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逃逸怎么结案,交通事故处理进度怎么查?别再往返跑了,海南交警提醒→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交通常识 时间:2022-11-23 08:32:06

今天小编给大家带来【交通事故逃逸怎么结案,交通事故处理进度怎么查?别再往返跑了,海南交警提醒→】,以下3个关于【交通事故逃逸怎么结案,交通事故处理进度怎么查?别再往返跑了,海南交警提醒→】的法律知识分享,希望能帮助到您找到想要的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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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交通事故处理进度怎么查?别再往返跑了,海南交警提醒→
  • 交通肇事逃逸:哪些情况构成肇事逃逸,如何赔偿?
  • 交通事故处理进度怎么查?别再往返跑了,海南交警提醒→

    新海南客户端、南海网、南国都市报

    记者:王燕珍

    发生交通事故后,不少车主为了了解进度,不时前往交警部门,来回奔波很是费心,2月13日,记者从海南省公安厅交警总队了解到,其实事故当事人不用特意去交警部门,大家可以在网上快速查询事故处理进度结果和事故证据,并公布相关操作流程。

    1

    查询主体

    查询主体包括:事故当事人各方、事故车辆所有人、事故车辆承保保险公司人员三类。事故当事人各方包括事故当事人、事故当事人的近亲属、事故当事人或其近亲属的代理人。

    2

    查询内容

    为一般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案件(除自行协商、简易程序处理之外的交通事故,一般是致人伤亡的交通事故)提供事故处理进度和结果网上查询服务。事故处理进度查询内容包括案件受理、调查取证、检验鉴定、扣留扣押、事故认定、复核申请、复核结论、损害赔偿调解、逃逸事故侦办和事故结案等10个处理环节,事故处理结果查询内容包括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和道路交通事故复核结论等法律文书。

    3

    查询凭证获取

    公安交管部门在处理事故时,将按规定告知事故当事人各方或者事故车辆所有人、事故车辆承保保险公司人员可以网上查询事故处理进度和结果。查询主体为事故车辆所有人、事故车辆承保保险公司人员的,还需提交书面申请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可以为其制作发放查询凭证,查询凭证包括事故编号、查询码和责任义务等信息,查询人应保管好查询凭证,防止信息泄露。事故当事人各方无须申请,交管部门直接为其制作发放查询凭证。

    4

    网上查询方法

    查询主体可以通过登录 “交管12123”APP或者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hi.122.gov.cn),输入查询凭证提供的事故编号和查询码进行查询。

    APP查询操作流程 :用户登录“交管12123”手机APP后,进入【业务中心】,点击【事故处理进度和结果】输入正确的事故编号和查询码,查询事故处理进度和结果。

    网页查询操作流程 :用户登录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hi.122.gov.cn)后,进入【我的主页】,点击【事故处理进度和结果】,输入正确的事故编号和查询码,即可查询事故处理进度和结果。

    交通事故证据材料可网上查阅

    交警特别提醒,除此之外,交通事故证据材料也可在网上查阅。当事人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事故证明后,可以通过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交管12123”App查阅、复制交通事故现场图、勘查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据材料,实现“现场查阅”扩展到“网上查阅”,为当事人提供更多查询渠道和便利,但必须要向办案交警大队提交书面申请。

    查阅对象: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死亡事故当事人近亲属及其代理人;查阅范围:仅限于查阅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

    查阅内容:

    当事人各方在收到事故认定书或者事故证明后,可以通过互联网查阅、复制以下证据材料:

    1.交通事故现场图

    2.现场照片

    3.勘查笔录

    4.检验报告

    5.鉴定意见

    6.模拟实验笔录

    7.机动车保险单

    8.当事人驾驶证

    9.事故车辆行驶证

    值得注意的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以及应证人要求保密的内容不提供查阅、复制。查阅人因其自身原因造成信息泄露、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等情况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交通事故案件处理程序

    交通事故案件查询凭证

    “交管12123”手机APP二维码

    来源: 南海网

    交通肇事逃逸:哪些情况构成肇事逃逸,如何赔偿?

    交通法解速递之:这几种情况构成与不构成肇事逃逸

    交通肇事事件时常发生,法律相关规定也是趋于严格,认定为肇事逃逸的情形很多,不认定为肇事逃逸的情形也有相关规定。以下,我们一起来看看:

    1.“交通肇事逃逸”,很多人都觉得就是开车撞到人了之后不管不顾逃跑才叫“逃逸”。可是你知道吗,有以下这几种情形的,就算你在场也叫“交通肇事逃逸”!

    1、明知道发生了交通事故,交通事故的当事人还弃车或者驾车逃离了事故现场的,这明显就是为了逃避责任嘛~

    2、交通事故当事人认为自己对事故没有责任的驾车驶离事故现场的。对交通事故需不需要承担责任,是由交警部门来决定,不是由当事人来决定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3、交通事故当事人有酒后和无证驾车的嫌疑,报案后不履行现场听候处理义务,不协助交警的工作或者弃车离开现场后又返回的,都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

    4、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往医院,但未报案且无故离开医院的。(送进了医院还不行,你得报警啊!不然也是逃逸啊!)

    5、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给伤者或伤者家属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联系方式后离开医院的。(这样做很明显是为了逃避赔偿责任,不说你逃逸说谁逃逸?)

    6、交通事故当事人在接受调查期间逃匿的,“逃逸”造成的后果是妨碍了交警对事故的调查,即使事故发生的时候没有逃离现场,但是事后的行为也属于“逃逸”的范围。

    7、交通事故当事人离开现场,交警等其他工作人员找上门来还不承认发生交通事故,极力隐瞒事故的发生的。

    8、发生交通事故双方对赔偿的数目协商不成或者赔偿的数额不够,但是肇事者留下假的联系方式就跑了的。

    以上都是交通肇事逃逸的常见情形,不是说一定是不在事故现场才叫“逃逸”的,如果造成交通肇事逃逸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会吊销肇事人的机动车驾驶证的,并且肇事人终身不能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构成犯罪的,肇事人会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

    2.现行交通法,除了哪些情况可以被认定为肇事逃逸外,交管部门还对哪些行为不构成肇事逃逸做出了规定:

    1、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故事实无争议,撤离现场自行协商解决,达成协议,并留下真实姓名、联系方式后,一方反悔并报案的,不构成肇事逃;

    2、交通事故当事人为及时抢救事故伤者,标明车辆和伤者位置后驾车驶离现场并及时报案的,不构成肇事逃;

    3、交通事故当事人将伤者送医院后,确因筹措伤者医疗费用需暂时离开医院,经伤者或伤者家属同意,留下本人真实信息,并在商定时间内返回的,不构成肇事逃;

    4、交通事故当事人因受伤需到医院救治等原因离开现场,未能及时报案的,不构成肇事逃;

    5、交通事故当事人驾车驶离现场,有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或不能发现事故发生的,不构成肇事逃;

    6、有证据证明交通事故当事人因可能受到人身伤害而被迫离开交通事故现场并及时报案的,不构成肇事逃。

    3.责任的追究,赔偿

    发生交通事故后逃匿的,承担事故的的全部责任。

    事故导致一死二重伤,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事故赔偿: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的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按照所负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此外应在医疗机构申请伤害鉴定,此外医院出具的治疗证明都是对方应赔偿的依据。

    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和财产直接损失。造成残疾的,还有残疾赔偿金,残疾用具费及精神抚慰金等;造成死亡的,还有死亡补偿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各赔偿项目应按实际情况确定,并一次性结算费用。

    各项赔偿费用的标准是:

    1、医疗费: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结案后确需继续治疗的,按治疗必需的费用给付。

    2、误工费,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

    3、住院伙食补助费:按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4、护理费:伤者住院期间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无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

    5、残疾赔偿金:根据伤残等级,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人均可支配性收入计算,自定残之日起赔偿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照五年计算。

    6、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之前实际抚养的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为限,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居民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计算,对不满十八周岁的抚养到十八周岁,对无劳动能力的人,抚养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每增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7、交通费:按照当事人实际必需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8、住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费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参加处理交通事故的当事人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比照上述规定计算,但不得超过三人。

    因交通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应当修复,不能修复的折价赔偿。

    死亡的:

    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精神损失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具体数额根据死者的户口,当地统计数据,被抚养人的人数、年龄,当地生活水平等综合计算,计算出的总数在对方车辆交强险限额内的由保险公司全额赔偿,超过的部分由肇事司机、车主赔偿。

    其中:

    1、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2、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3、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民事赔偿到位,受害人不多追究,法院在量刑加以考虑。

    4.法律条文:

    1、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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