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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定性为什么案件,车辆发生事故后定损都应该检查哪些部分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交通常识 时间:2022-11-23 06:3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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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车辆发生事故受损严重 交警为何定性非交通事故?
  • 汽车检修过程中发生的事故如何定性
  •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应定性为书证
  • 车辆发生事故受损严重 交警为何定性非交通事故?

    扬子晚报讯(通讯员 江公宣 记者 梅建明)近日,在南京江宁正方中路附近一工地内,一辆大货车在倾倒渣土时,跟样板房发生碰撞,受损严重。接到该警情后,当地秣陵交警中队民警立即前往现场处置。经调查,该起碰擦发生在工地内部,造成车辆及房屋受损,因不在道路上发生的事故,民警界定为不属于交通事故,无法出具事故认定书。

    民警调查得知,由于施工工地不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施工工地的内部路不属于道路,该起碰擦不属于交通事故,属于安全生产事故,所以无法出具事故认定书。对此,车主王某不认同,随即拨打市民热线投诉民警不作为。接到该12345投诉后,秣陵中队民警再次介入调查。因根据相关法规,货车发生事故的地方非道路之上,其次,“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民警跟王某进行了沟通,告知其此次碰擦属于安全生产事故,无法通过事故认定。

    记者了解到,在该起事故中受损的车辆,因交管部门无法出具事故认定书,是否能通过保险来进行赔付,可能需要车主跟保险公司进行协商处理。

    来源: 扬子晚报

    交通事故定性为什么案件,车辆发生事故后定损都应该检查哪些部分

    汽车检修过程中发生的事故如何定性

     【案情】

      2010年11月23日,王某将其丈夫所有的轻型普通货车(已投保交强险)送到某汽车公司保养。在维修部露天厂区内的操作槽上,汽车公司的工作人员徐某换好机油后检查车辆时,其将车门打开,站在车辆外面,将上身倾进车内试图脱到空挡后启动车辆。因其未成功将车辆脱到空挡,车辆启动后,车子自动向前滑行撞上站在车子前面的王某,直到车子将王某顶在了对面的墙上,车子自动熄火,王某受伤。该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徐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后王某诉至法院,请求某汽车公司、徐某及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赔偿其损失合计87925.24元。保险公司认为该起事故发生在车辆保养期间,属于安全生产经营事故,不属于交通事故,拒绝赔偿。汽车公司认为本案所涉的事故系处于通行性质的运动状态,属于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的范围内承担责任。徐某表示愿意承担法律规定的责任。

      【审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该事故属于交通事故还是安全生产事故。《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定义的“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该定义隐含的含义是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发生的事故,也即是说驾驶员驾驶车辆的行为是交通事故成立的必备条件。对照本案,徐某站在车外,上身倾进车内发动车辆的行为并非驾驶行为,而是修理、检测行为,故该事故不属于交通事故,而属于安全生产事故。再者是否认定为交通事故,应当根据案件事实综合判断,而非仅凭公安机关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确定事故性质。最终判决汽车公司及徐某连带赔偿王某各项损失70501.19元,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争议】

      本案的焦点和难点在于如何区别道路交通事故与安全责任事故。

      【评析】

      审理本案,主要遵循了以下思路:

      第一,理清道路交通事故与安全责任事故的区别。1、发生地点不同。前者发生在公众通行的场所,后者发生在生产经营场所;2、发生原因不同。前者因驾驶车辆引起,后者因生产经营活动引起;3、损害客体不同。前者损害的是道路交通安全,后者损害的是生产安全;4、行为人身份不同。前者的行为人为一般主体,后者的行为人仅为从事生产、作业的自然人;5、主观过错表现也有所不同。前者行为人除道路交通安全外主观上没有其他注意义务,后者的过失与业务有关,属于业务过失;6、适用法律不同。

      第二,公安机关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并非法院审判的绝对依据。1、交通事故认定书仅是证据之一。2、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查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明力。人民法院有对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力的司法审查权。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或经人民法院调查的事实足以推翻交通事故认定书时,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查证的事实作出裁决。

      根据上述分析,本案事故只能是一起安全生产事故而非道路交通事故,虽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但法院应当根据案件事实综合判断,合理确定事故性质。正是基于此,汽车公司上诉后,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法院的裁判。

      (作者单位: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应定性为书证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交通肇事、危险驾驶等刑事案件中非常重要的证据之一,它是描述事故基本事实、认定事故原因、划分事故责任的重要参考和依据,是此类刑事案件的关键证据。在司法实践中,将责任认定书如何归类有时成为困扰案件承办人的一个问题。很多人认为它是鉴定意见的一种,理应归置于鉴定意见的证据之中,也有人认为它属于书证,应当归置于书证之中。本文通过将责任认定书与鉴定意见进行全面比较,找出二者的不同,从而认定交通事故认定书具有书证的性质,应该将其归类为书证之列。二者的不同点主要体现在如下几点:

    一、出具该两种证据的资格主体不同。首先,主体的入职资质要求不同。于2013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标准》明确规定,司法鉴定机构是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并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司法鉴定人须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并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方可从业。该标准对鉴定人的资质从知识、技能、经验、职称等诸多方面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认定人虽然在资质上也作了具体的要求,要求认定人系具备2年以上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经历,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培训考试合格后获得交通事故处理资格等级证书的交通警察。但从以上的规定中我们不难看出,道路事故认定书的认定人员的资质授予主体是公安部门,不是司法行政部门,且具体要求也远远低于鉴定人员的入职要求。其次,二者主体了解事实情况的途径不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人员和司法鉴定人员均可以不同程度地了解案件的事实情况,而且了解事实情况也是他们有效开展工作的前提和必要,但是他们了解案情事实的途径是不尽相同的。事故认定人员一般是在事故发生后及时赶到第一现场并参与现场的保护、勘验、检查的交通警察,他们了解事实真相的途径是亲身经历、现场目击和调查了解,是直接的目击式、体验式、感知式的了解案件事实。而鉴定意见的鉴定人则是通过参加刑事诉讼活动的途径了解案件事实的,属于在事后通过间接的查阅资料、听取汇报等方式得知案件事实的。再次,二者主体在案件中的稳定性不同。因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人一般是第一时间参与现场处理的民警,是管理一定辖区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的国家公务人员,在特定事故中由出警人员负责出具本次的责任认定书,其主体身份一般是固定的,不随意变更。而鉴定人则是由司法机关指定产生,且在诉讼过程中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进行更换。

    二、该两种证据所包含的内容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明确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要求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等客观内容,对形式要件没有严苛的要求。鉴定意见则既要有核心的实质要件即专家意见、观点,同时还要有必不可少的形式要件,包括鉴定的事由、申请文书、委托人、鉴定资质、鉴定要求、过程、方法、日期等。

    三、该两种证据的救济方式不同。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当事人对认定书的认定有异议的,在3日内向上级部门申请复核。经复核后,上级部门认为确有问题的,可直接进行重新认定,重新认定后的认定书即为生效文书,成为公安机关进行行政处罚、事故调解、责任认定的依据。当该证据成为刑事案件的证据随案移交到审查、审判阶段时,检察院、法院若发现该认定有问题,可以直接以审查认定的事实定案,不再将认定书作为定案依据,也不必退回重新认定。但鉴定意见则不同,一旦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可以在侦查、审查、审判等各个环节提请重新鉴定申请,司法机关认为有异议的,也可以在各自的办案期限内自行决定重新鉴定。

    四、该两种证据的属性不同。鉴定意见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专家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所作的专门性意见。该词最早在英美法系中使用,因英美法系实行评审团制度,陪审团凭借自己的生活经验、法律常识对当事人双方争议的各类案件的事实问题进行认定。当评审团成员对案件中的专门知识无法认定时,需要由专家根据他们的专门知识为庭审提供帮助,由此便产生了专家出面提供证言的制度,该证言也就成了今天的鉴定意见。由此可见,鉴定意见本质上是一种证人证言,属于言辞类证据。而交通事故认定书则是公安交管部门依照交通法规对交通事故当事人有无违章行为以及对违章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认定、定量评断时形成的文书材料。它是对事故基本情况的忠实记录,是客观真实事件的状态还原,虽然也包括原因认定和责任划分,但这也是执法人员用事实对法律的适用,也属于客观的事实。因此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所载明的内容,显示其具有书证的特性。

    通过以上的比较不难发现,交通事故认定书与鉴定意见在构成要件和属性上有诸多的不同,前者本质上是一种书证,是通过该证据所记载的文字内容证明事实,而鉴定意见本质上属于证人证言,属于言辞证据。因此,在证据审查过程中,应当采用不同于鉴定意见的审查方式审查交通事故认定书,在证据归类上也应该将交通事故认定书归置于书证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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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杨永 泗阳县人民检察院

    来源:法律读库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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