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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到期没结案怎么办,李勇律师:交通事故赔偿是否有时间限制?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交通常识 时间:2022-11-23 05:2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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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勇律师:交通事故赔偿是否有时间限制?
  • 责任清楚的事故历时4月难结案 受害者:该找谁
  • 交通事故超出调解日期怎么办,调解期限的有关规定有哪些?
  • 李勇律师:交通事故赔偿是否有时间限制?

    如果发生交通事故,受害人应该及时索赔,可以协商,如果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那么,交通事故索赔期有时间限制吗?

    法妞网友咨询:

    交通事故赔偿是否有时间限制?

    李勇律师解答:

    交通事故赔偿有期限。人身伤害的诉讼时效是一年,从伤害行为发生之日起算。受害人应当在治疗终结后一年内向对方主张赔偿,否则过诉讼时效。交通事故致身体受伤、残疾或死亡的,其民事诉讼的时效为1年。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其民事诉讼时效为2年。既有人身伤害又有财产损失的,诉讼时效应分别计算。

    李勇律师补充:

    交通事故索赔诉讼时效的确定主要存在以下五种情况:

    1、对于因交通事故造成的与人身无关的损失

    例如车辆损失,车载货物损失等,诉讼时效应该是从发生交通事故之日起计算两年。

    2、对于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明显的人身伤害

    例如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诉讼时效应自发生交通事故之日起计算一年。但是在一年内未治疗终结或者一年内未能定残的,则应适用《民法通则》第139条的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即在治疗终止或定残之日起,继续计算剩余的六个月。仍在治疗以及尚未定残的即应属于《民法通则》139条中规定的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情形。

    3、对于因交通事故造成的隐性伤害

    如外伤性失语、偏瘫、神经损伤导致肢体肌肉萎缩等,诉讼时效应自隐性伤害被确诊之日或者经有关部门鉴定与交通事故有因果关系时计算一年。

    4、对于经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未能达成调解协议的

    诉讼时效从收到调解终结书之日起按照损失的不同性质计算,即人身一年,其他两年。对于达成调解协议后或者双方自行协商达成协议后逾期不履行的,诉讼时效按照调解协议确定的履行期满之日起计算。

    5、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结案或经人民法院审理结案后,受伤人员出现与道路交通事故有关的后遗症的

    可以就治疗后遗症引起的相关费用起诉,诉讼时效自后遗症确诊之日起或者自医疗部门、鉴定机构确认后遗症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关系之日起计算。

    李勇律师结语:交通事故的赔偿通常是从了解违规事件发生之日起一年, 并且只要双方同意它可以是私人解决的。

    交通事故到期没结案怎么办,李勇律师:交通事故赔偿是否有时间限制?

    责任清楚的事故历时4月难结案 受害者:该找谁

    浙江在线12月25日讯都说人有旦夕祸福,今年7月28日的一场意外车祸,让出租车司机肖师傅损失惨重,因被一辆驾驶从汽车租赁公司租用的商务车撞上后,肖师傅和乘客都受了伤,而那名肇事司机却弃车逃离。

    事情发生5个月,肖师傅除停运了35天,还花费了四万多元修车,外加近四千元医疗费……

    因为肇事司机杳无音讯,肖师傅一头雾水不知该找谁。找车主?找租赁公司?又或是去法院上诉?肖师傅拨打本报热线前来求助。

    遇到麻烦事

    车主把车放租赁公司,租赁公司将车外租,租车人肇事后逃逸

    被撞的哥:到底该找谁?

    回忆那场飞来横祸,肖师傅满是叹息。

    当天,他载着乘客在海曙灵桥路上由南向北行驶,至江厦桥附近,肖师傅等待红灯准备左拐至中山路。

    突然,一辆正面开来的广州本田商务车跟另一辆从江厦桥上向西直行的出租车侧面刮擦后,车辆失控,“砰”一声迎面直接撞上了等红灯的肖师傅,肖师傅和乘客当即都受了伤,医疗鉴定结果显示,肖师傅双膝关节交叉韧带损伤,双膝关节周围软组织损伤,乘客头部受伤。

    这时候,肇事司机突然逃离现场,留下车子……

    接下来,事故认定很简单,交警查看事发监控后,认定这是一起交通肇事逃逸事故,肇事司机负全责,随后出具了事故认定书。

    但是,司机跑了,一连串难题也来了。

    受伤后,肖师傅和乘客都接受了治疗,算来算去,肖师傅至少损失了五六万元,到目前为止,这些都是他自掏腰包负担。

    比较麻烦的是,肇事车是司机从一家租赁公司租用的,车主也不是租赁公司老板,而是另有其人。

    肖师傅说,因为认定对方是全责,自己的保险公司不会理会;可肇事司机逃逸了,对方保险公司也不受理,只提供一部分交强险,分担到他头上,只有区区1600元左右,而直到现在,他还没有收到这笔费用。

    11月17日,走投无路的他向海曙区人民法院起诉,但因为起诉对象是车主和汽车租赁公司,目前证据不足,结果会不利,法官建议他去补充证据后,再提起诉讼。

    记者也从海曙交警大队核实了此事,民警杨国峰负责此事故,他说:“事情很简单,责任认定也很明确,目前已申请法院查封肇事车辆。一旦找到肇事司机仇某后,将收回原先的事故责任认定书,重新做出认定。”

    肖师傅焦头烂额,而记者也发现,类似从租赁公司借用车辆的情况并不少见,目前市场上的专车司机等,一部分正是通过这样的渠道做生意。

    各说各的理

    租赁公司跟每个租客签订合同,一旦租客驾车出了事故,车主不需要担责

    公司老板:司机自己承担责任

    昨天,记者联系上了租赁公司老板吴先生。

    吴老板说,自己是做正规生意的,这辆车是朋友闲置的私家车,上过保险后放置在他这里,每个月收取租金。

    肇事司机姓仇,三十多岁,宁波人,向吴先生租用了10天,在此期间发生事故。肇事后,仇某逃逸,至今没有任何音讯。

    “以前发生过类似的事情吗?”

    “没有,很少很少的,这次是人跑路了,比较难办。”

    “那作为专业租赁公司,跟车主之间是否有约定一些具体责任条款?”记者询问吴先生。

    “有的,我们是有营业执照的专业汽车租赁公司,在接手这种闲置私家车前,我们都会查过,车子是否有保险,年检有没有过期,车辆又是否完好无损,具体的保险险种,一般要求他们保有交强险、商业险、第三方责任险等,确认这些条件后我才肯接收。”

    那么对于前来租车的租客,公司是否会做相应审查,从而确保出租后的安全?

    对此,吴先生坦承:“一般要求租客提供身份证和驾驶证,无证驾驶的,我们一律不租。”不过至于租客是否有前科、毒驾、酒驾等不良记录,吴先生也直说,这不在审查范围内,因为查不到。

    吴先生还告诉记者,他们跟每个前来租车的都签订了合同,里面有具体条款规定,一旦租客驾驶车辆出了事故,车主不需要担责,“谁开车、谁负责”的约定很明确。

    “其实只要是正常交通事故,都可以由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来出险,但是这次人跑了,这就只能由司机自己承担责任。”吴先生说。

    租赁公司和车主之间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吗?他们是否真的无需担责?

    律师:如无过错,则不需要担责

    那么问题又来了,租赁公司和车主之间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吗?能作为证据支持吗?他们双方是否真的无需担责?

    昨天傍晚,记者就此事咨询了业内的两名律师。

    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的史兴栋说了自己的看法。

    《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具体来说,法律对车主向外出租车辆做了规定,即在出租时,车主该履行适当的审查义务,比如明知租客无证驾驶、车辆并非完好、年检过期、或是租客有吸毒等不良记录仍然出租的,那么车主需负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样,此事涉及的汽车租赁公司需对租客做出审查。

    如果不能提供车主和租赁公司存在过错的相应证据,一般认为他们不需要承担责任;至于双方租车时签订的合同,史兴栋认为,是有效的。

    最后,史律师建议大家,碰到类似事情,可以将肇事司机、车主、租赁公司、肇事车辆的保险公司等一并提起诉讼,待由法院作出相应审查。

    交通事故超出调解日期怎么办,调解期限的有关规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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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主要是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当事人的共同申请,在查明交通肇事事实及原因、分清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确定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情况后,召集有关人员在自愿、合法的原则下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进行公平协商,以解决赔偿争议的活动。但是,交通事故超出调解日期怎么办,调解期限的有关规定有哪些?

    网友咨询:上周一,我公司班车被公交追尾。当时本人在车内后两排,因此造成颈部和头部的撞击。上周交通队已下了事故认定书,对方是全责。而后,我在指定医院进行检查治疗费用对方已予给付。可是由于颈部问题需要一段时间的调养,而指定医院又离我家非常远,我想对方提出转院要求。对方以必须在指定医院治疗为由拒绝。后我又提出结案,对方给付误工费及后期治疗费用。但对方也拒绝。直到现在也不再和我联系,我十分担心是不是会超出调解赔偿期限,为什么对方的态度不积极(注:对方开始总是问我的解决方案,我提出后又拒绝我。但对方又不愿提出自己的方案。)我不知道现在该怎么做?

    四川罡兴律师事务所王欢律师解答:

    1、调解期限是10天,但是应当以您治疗终结之日起开始计算。也就是说,您只要治疗没有终结,就不会超出调解期限。

    2、即使超出调解期限也无所谓,因为,如果调解期限内没有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到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诉讼解决。

    3、如果您需要转院,确实是需要对方同意的,否则对方有权拒绝赔偿。交通是个问题,但并不是能影响事故解决的关键性因素。

    4、关于误工费的赔偿,误工费是指您由于遭受车祸导致收入实际减少的部分。您有固定工作,所以可由单位出具实际月收入以及由于车祸后未能上班扣发的收入证明,月收入超出纳税起点的应开具地税局的纳税证明。休息日期以医院出具的休假证明为准。

    5、关于后期治疗费,在交通事故赔偿中,是没有这一项的。交通事故赔偿中只能赔偿已经发生的直接损失的费用,也就是说,只有当医疗费实实在在的产生之后,才能赔偿。

    王欢律师解析:

    交通事故超出调解日期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当事人约定调解的时间、地点,并于调解时间3日前通知当事人。口头通知的应当记人调解记录。调解参加人因故不能按期参加调解的,应当在预定调解时间一日前通知承办的交通警察,请求变更调解时间。

    但是,在实践中,常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因自身原因使调解超过法定期限仍未进行,当事人的损失迟迟不能得到赔偿,如果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超过法定期限仍未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当事人可以在法定调解期限届满后,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司法程序解决损害赔偿问题,而不用再等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调解。

    罡兴律所合伙人、共青团罡兴律所支委会书记,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会员,南充市律协非诉专委会委员。擅长婚姻家庭、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合同纠纷等民商事法律事务及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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